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李育丞 被告 曾紹倫 曾住彰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人民幣11萬元及其利息,惟雙方就此項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所提借據在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即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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