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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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張錦煙
楊梅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王日嵩林彤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張錦煙新臺幣(下同)79萬元、原告楊梅15萬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張錦煙、楊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8,590元、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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