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易銘(原名:劉志強、劉士煜)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劉易銘(原名:劉志強、劉士煜)前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7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