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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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趙靜儀 (即 趙張碧珍 之繼承人)
趙鳳儀 (即趙張碧珍之繼承人)
趙令斌 (即趙張碧珍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趙令煌 (即趙張碧珍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