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東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 林三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於108年8月23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