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2號

原告 鄭玉蘭

送達代收人 林堯順 律師

被告 李俊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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