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立煌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5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立煌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被告逃逸行蹤不明,迨至104年8月26日止已逾7年,本件已無從執行觀察勒戒,亦無從追訴,而予簽結在案。惟被告於97年6月12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鎮區○○○路○段○○○號前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被告逃逸行蹤不明,迨至104年8月26日止,已逾7年,已無從執行觀察勒戒,亦無從追訴,而予簽結在案,有該案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4年12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7年度安保管字第763號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又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均屬查獲之毒品,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毛重2.04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因3包│淨重1.19公克,│包裝之海洛因於物││││空包裝總重0.85│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公克,純度26.6│合為一體而難以析││││7%,純質淨重0.│離,併予宣告沒收││││32公克。│銷燬;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2│第二級毒品甲基│①淨重2.0598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安非他命4包│克,取樣0.00│包裝之甲基安非他││││54公克,驗餘│命於物理外觀上二││││重量2.0544公│者已附合為一體而││││克。│難以析離,併予宣││││②淨重0.6992公│告沒收銷燬;鑑驗││││克,取樣0.00│用罄部分,已不存││││46公克,驗餘│在,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重量0.6946公├────────┤│││克。│憲兵指揮部刑事鑑││││③淨重0.0639公│識中心104年12月││││克,取樣0.00│10日憲直刑鑑字第││││40公克,驗餘│0000000000號函暨││││重量0.0599公│97年度安保管字第││││克。│763號鑑定書1紙││││④淨重0.5495公│││││克,取樣0.00│││││44公克,驗餘│││││重量0.54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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