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南市立圖書館

訴訟代理人 吳芸綾

法定代理人 楊馥菱

被告 陳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2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上午11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7元,及自111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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