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告 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