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告 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8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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