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5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林鴻韋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怡華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宗盛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玉露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群英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謝展鴻 住○○市○鎮區鎮○路00號四樓 蘇志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陳靜發 (兼陳顯堂之繼承人)
陳思錦 (兼陳顯堂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二樓(臺北○○○○○○○○)
黃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面積欄記載「67.87㎡」,應更正為「6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