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5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謝智翔

許駿文

高鈺雯

被告 林宗扶 (即 林黃去 之繼承人)

林鴻韋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怡華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宗盛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玉露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群英 (即林黃去之繼承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黃寳龍 之遺產管理人)

謝綉琳

謝展鴻 住○○市○鎮區鎮○路00號四樓 蘇志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蘇志忠

蘇芬芳

陳國薇 (兼 陳顯堂 之繼承人)

陳靜發 (兼陳顯堂之繼承人)

陳思錦 (兼陳顯堂之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二樓(臺北○○○○○○○○)

黃雀

尤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面積欄記載「67.87㎡」,應更正為「6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