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人 葉國新 相對人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葉國新(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昱欣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今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5年7月5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0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