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謝鎮伍
被告 賴嘉陞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朴簡字第17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陳昱廷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婉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謝鎮伍
被告 賴嘉陞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朴簡字第17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陳昱廷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