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288號債權人 徐康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峯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請附簡單精確計算明細表(註記計算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辦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與請求請求金額相符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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