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許維琛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支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民國)│(新台幣)│││├──┼─────┼──────┼──────┼─────┼────┼───┤│1│臺灣銀行金│臺灣銀行金門│104年2月2日│10,000元│0000000│金門畜│││門分行│分行││││產試驗││││││││所│├──┴─────┴──────┴──────┴─────┴────┴───┤│備註:本件支票依據聲請人、臺灣銀行金門分行提出之資料,係「臺灣銀行本行支票││」,支票號碼為0000000、帳號為0000000000000。│└─────────────────────────────────────┘★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