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李淵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行賢 (即 陳淑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份(送本院)。
二、另將上開起訴狀(含所附證物)繕本或影本1份(逕掛號郵寄對造,並於送達後將送達證書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