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若妍邱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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