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64號原告台灣碳排放交易推廣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確認面額新臺幣5,200,000元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該紙支票,經核其起訴之利益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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