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33號聲請人 陳亭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有借款契約書第5條所示之情形(該條約定未有利息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約定)。
二、相對人張育綺、債務人 林玉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