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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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利通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松茂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鴻隆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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