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張景盛 訴訟代理人 陳昭良 原告 李健豊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黃叙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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