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0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音緣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陳武璋律師 蔡碧仲 律師被告 李美珍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 律師
吳碧娟 律師被告 林芳文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黃顯義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楊崎英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 律師
蔡碧仲律師 林建宏 律師被告 王明松 選任辯護人古富祺律師被告 余嘉瑋 (原名 余傳光 )選任辯護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楊燦輝 選任辯護人古富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一百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五五三○、五五
三一、五五三二、五七六五、五七六六、五七六七、五九四三、五九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李音緣部分:李音緣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貳、楊崎英部分:㈠、楊崎英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㈡、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㈢、又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參、王明松部分:王明松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肆、楊燦輝、余嘉瑋部分:楊燦輝、余嘉瑋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參年,並均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伍、林芳文部分:
一、林芳文:㈠、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㈡、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㈢、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林蔡巧 簽名壹枚沒收;㈣、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蔡黃西黃啟棠 簽名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二、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陸、黃顯義部分:
一、黃顯義: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林仲棟 、劉 蕭彩惠 簽名各壹枚均沒收;㈡、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謝永遠 簽名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仲棟、 劉蕭彩惠 、謝永遠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二、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柒、李美珍部分:李美珍無罪。犯罪事實
壹、李音緣違反保險法部分:緣李音緣係址設臺中市○區○○○○街○號社團法人中華 慈惠堂 關懷互助 協會 (下稱慈惠堂協會)理事長,其見社會中下階層年老貧病者雖有分散死亡風險之意願,但商業保險公司考量此類民眾之高度死亡及道德風險,莫不設下高昂保費、身體檢查等限制,致有意投保分散風險之貧病者雖有意願,往往因經濟能力不足,難以加入商業保險分散死亡風險,惟此類民眾既有分散死亡風險之需求,卻乏保險公司相對應商品,有經營獲利之市場可圖,雖明知慈惠堂協會並非保險業,未經政府特許,不得經營類似保險,仍與該協會不詳理監事會議成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李音緣以理事長身分提出議案,理監事會議成員決議通過,共同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間某日起,擅自設計並推動「年老互助福利專案」(下稱年老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嗣先後成立臺中市○里區○○路○段○○○號「慈惠堂協會大里分會」、臺中市○○區○○○路○○○○號「慈惠堂協會太平分會」、臺中市○區○○○街○○○○○號「慈惠堂協會南區分會」,復以嘉義市○○路○○○號四樓之一作為連絡處,四設據點推動專案。而慈惠堂年老互助專案,係分會員為五組,分別為六百元組、一千元組、一千八百元組、二千元組、二千二百元組等五組,年滿二十歲至八十五歲以下者,皆可加入會員,每一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六百元,同時依上開五組之區分繳納常年費六百元、一千元、一千二百元、一千四百元、一千六百元,並須按月繳納月費六百元、一千元、一千八百元、二千元、二千二百元。會員發生死亡結果時,會員所指定之受益人即受款人則可依入會時間長短及不詳因素之公式計算,按照年老互助專案所編定之給付標準表,領取倍數不等之「福利慰問金」。由於按月小額繳費,死亡條件發生時可自協會領取倍數金額慰問金,貧病者預見自己來日不多,繳費期間非長可獲數倍金額,此以死亡做為發生條件之意外之財,對於自己後事處理及家屬生活扶助甚有助益,年老貧病者莫不趨之若鶩紛紛加入。為避免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甚高,同一期間死亡人數過多導致無法依專案標準償付情形發生,協會即以招攬會員入會及促使會員定期繳費可獲繳費金額百分之六、八、十或十二不等作為對價,吸收業務人員招攬更多年老貧病者加入,企圖擴大繳費人數,維持專案財務。慈惠堂自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一百年四月止,共向會員收取合計二億零九百三十四萬五千二百元之月費,並為亡故會員償付合計一億三千六百四十萬七千四百零五萬之慰問金。
貳、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違反保險法部分:緣臺灣勞工發展協會(下稱臺灣勞工協會)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間創立,會址係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二,總會暨實際辦公地點設在新北市○○區○○路○○○號十樓之二,楊崎英係該協會自創會迄今之理事長,王明松係第一屆理事,楊燦輝、余嘉瑋分係第二屆理、監事。楊崎英、王明松及其他臺灣勞工協會第一屆理監事,見社會中下階層年老貧病者雖有分散死亡風險之意願,但商業保險公司考量此類民眾之高度死亡及道德風險,莫不設下高昂保費、身體檢查等限制,致有意投保分散風險之貧病者雖有意願,往往因經濟能力不足,難以加入商業保險分散死亡風險,惟此類民眾既有分散死亡風險之需求,卻乏保險公司相對應商品,有經營獲利之市場可圖,雖明知臺灣勞工協會並非保險業,未經政府特許,不得經營類似保險,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在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二會址,由楊崎英以理事長身分向第一屆理監事會提出議案,並與王明松及其他出席理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過,共同自上開時間起,設計並推動甲組「勞工家庭關懷互助」福利辦法(下稱往生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繼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在臺北市○○○路○○○號三樓開會地點,由楊崎英以理事長身分向第二屆理監事會提出議案,並與楊燦光、余嘉瑋及其他出席理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過,共同自上開時間起,擅自設計並推動乙組往生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經營期間先後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嘉義縣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宜蘭縣等縣市設立分會等據點推動專案。而臺灣勞工協會甲組往生互助專案,四十五歲以上至八十五歲以下者,皆可加入會員,每一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五百元,同時按年繳納常年費一千元,以五千名會員為一組,會員加入滿二個月後亡故,同組有效會員即須繳交互助金,每亡故一位,互助金為一百元,但每月最高繳納上限為一千六百元。會員發生死亡結果時,會員所指定之受益人即受款人則可依實際會員繳費金額,扣除百分之十三「行政服務費」(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改為百分之二十),乘上依入會時間長短之「貢獻常數」(例如入會滿六至八個月為百分之三十,滿八至十個月為百分之四十..滿九年至十年為百分之百),或再乘上「加權係數」計算,領取倍數不等之「關懷慰問金」(例如,以會員滿五千人為前提,入會滿六個月,倘使每個月均繳一千六百元互助金,共繳九千六百元,則可獲得十二萬三千九百七十五元,關懷慰問金超過所繳互助金十倍)。而臺灣勞工協會乙組往生互助專案,四十五歲以上至八十五歲以下者,皆可加入會員,每一會員入會應繳納入會費一千元,同時按年繳納常年費一千元,以五千名會員為一組,會員加入後每月須繳一千八百元互助金。
會員發生死亡結果時,會員所指定之受益人即受款人則可依實際會員繳費人數乘上一百元,扣除百分之二十「行政服務費」,乘上依入會時間長短之「貢獻常數」,或再乘上「加權係數」計算,領取倍數不等之「關懷慰問金」。由於按月小額投保,死亡條件發生時可自協會領取倍數金額慰問金,貧病者預見自己來日不多,繳費期間非長可得數倍金額,此以死亡做為發生條件之意外之財,對於自己後事處理及家屬生活扶助甚有助益,年老貧病者莫不趨之若鶩紛紛加入。為避免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甚高,同一期間死亡人數過多導致無法依專案標準償付情形發生,乃設立分會長、處長、組長、志工等業務人員職位,並分上下線,自入會繳交入會費及常年費中提撥一千元與招攬者及其上線,會員實際繳費總數中提撥百分之八作為亡故會員之招攬者及其上線之協辦車馬費(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調降為百分之七),提撥百分之八作為按期繳費會員之招攬者及其上線之關懷車馬費(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調降為百分之六),另按期繳費件數達一百五十件提撥一萬元、三百件提撥二萬四千元之特別獎金等作為對價,吸收業務人員招攬更多年老貧病者加入,企圖擴大繳費人數,維持專案財務。臺灣勞工協會自九十八年一月起至一百年四月止,共向會員收取合計一億四千六百八十一萬一千元互助金,並為亡故會員支付合計九千六百六十一萬五千一百七十元之慰問金。
參、楊崎英背信部分:楊崎英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擔任臺灣勞工協會之理事長,受該社團法人委任,應依法令及章程處理事務,明知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該協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理事、監事為無給職。」,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于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上開法令及章程所定理事長無給職,協會支付待遇須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並經監事會審核等規定,擅自命不知情之協會財務 蔡秋蘭 自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止(起訴書係載為九十九年三月,應為一百年三月之誤,本院擴張審理至四月部分),毋庸檢據核銷,按月撥付十萬元與楊崎英所有。九十八年間係在內部帳冊上以「交際費」名義撥付,九十九年間係在內部帳冊上以「代支費用」名義撥付。九十八年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係以不詳方式撥付,自九十九年四月起按月匯至楊崎英向不知情壽 奕方 所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生損害於該社團法人之財產。復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上開法令及章程所定理事長無給職,協會支付待遇須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並經監事會審核等規定,擅自命不知情之協會財務蔡秋蘭自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止(起訴書載為九十九年三月)期間,毋庸檢據核銷,按月撥付十萬元與楊崎英所有。在內部帳冊上以「業務拓展費」之名義撥付。九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係以不詳方式撥付,自九十九年四月起按月匯至楊崎英向不知情 壽奕方 所借用之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生損害於該社團法人之財產。計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止期間,楊崎英從臺灣勞工協會獲得四百四十萬元。
肆、林芳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
一、緣林芳文係慈惠堂協會嘉義地區委員,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該協會年老互助專案。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係為無法投保商業保險之社會中下年老貧病者所設,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較之一般人為高,商業保險對此類高風險族群之投保,設有身體檢查及較高保費機制,以避免過高死亡及道德風險。貧病者雖有分散死亡風險需求,但實際上卻因經濟能力因素無法循商業保險管道為之,慈惠堂見年老貧病者有強烈投保意願,惟經濟能力有限,於是理監事共同設計年老互助專案,只需按月小額繳費,死亡條件發生時,即可自協會獲得倍數金額關懷慰問金,由於年老貧病者預見自己來日不多,繳費期間非長可獲得數倍金額,莫不趨之若鶩。而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加入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載明會員姓名、指定受益人姓名,會員與受益人關係,並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並按月繳交依參加組別所定六百至二千二百元之不等金額。林芳文見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除本人或家屬外,亦得以無特定關係之人擔任受益人,缺乏保險法保險利益之防止道德風險機制,倘使利用年老貧病者名義參加並為其繳費,且以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作為受益人確保給付對象,貧病之人頭會員短期內死亡,僅繳些許費用之自己即可獲得數倍金額,獲利甚豐,明知未獲本人同意,竟擅以他人名義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以自己或不知情黃顯義作為受益人, 冀圖 使用人頭詐得協會發放之慰問金。
二、緣 徐一通趙興國 、余嘉瑋(原名余傳光)係朋友關係,徐一通與林芳文素不相識。余嘉瑋自趙興國處得知徐一通家境貧窮且罹患直腸癌末期,遂介紹徐一通參加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余嘉瑋於九十八年四月間自徐一通處取得身分證影本後,為徐一通加入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林芳文因與該協會嘉義分會位在嘉義市○○路○○○號四樓一相同地點辦公之便,從不知情之余嘉瑋處取得徐一通之身分證影本。詎林芳文見徐一通家境貧窮且罹患重症,有機可趁,明知徐一通僅有加入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意,未有其他同意或授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徐一通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徐一通身分證影本,惟未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並為其繳費。嗣後,徐一通於九十九年初有意自行參加年老互助專案時,發現重覆入會情形,而知林芳文冒用其名義,遂報警處理,林芳文因而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徐一通與林芳文事後於九十九年六月七日達成和解,更正受益人為徐一通或其指定之人,徐一通後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時,係以自己會員身分領得慰問金)。
三、緣 譚圓吉 與余嘉瑋曾係空軍同袍關係,譚圓吉與林芳文素不相識。余嘉瑋得知譚圓吉罹患癌症且經濟困難,遂介紹譚圓吉參加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余嘉瑋於九十八年三月間自譚圓吉處取得身分證影本並為譚圓吉加入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後,繼將身分證影本交付林芳文,囑咐林芳文為譚圓吉加入中華教育互助協會往生互助專案。詎林芳文見譚圓吉罹患重症且經濟困難,有機可趁,明知僅獲譚圓吉加入中華教育互助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授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譚圓吉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譚圓吉身分證影本,惟未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並為其繳費。因譚圓吉迄未死亡,林芳文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四、緣 楊錫業 係00年0月000日出生,與林芳文素不相識。林芳文自其不知情友人 張嘉真 處取得楊錫業身分證影本,見楊錫業年紀甚老,有機可趁,明知自己未曾向楊錫業或其家屬確認楊錫業加入年老互助會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意思,亦知取得某人身分證影本非等於某人同意或授權申辦參加某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楊錫業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楊錫業身分證影本,惟未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並為其繳費。楊錫業後於九十九年八月八日死亡,致使協會陷於錯誤,於九十九年八月間發放六萬一千九百二十元關懷慰問金與林芳文(楊錫業入會期間約十三個月,林芳文按月繳納六百元月費,金額約為七千八百元)。
五、緣 陳簡春湖 係000年00月00日出生,與林芳文素不相識。林芳文自其不知情友人 薛朱 鴛鴦處取得陳簡春湖身分證影本,又自 薛朱鴛鴦 聽聞陳簡春湖係插管氣切臥病在床之植物人,有機可趁,明知陳簡春湖並無意思能示之能力,亦未曾向陳簡春湖之家屬確認陳簡春湖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陳簡春湖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陳簡春湖身分證影本,惟未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並為其繳費。因陳簡春湖迄未死亡,林芳文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六、緣 王庚成 係00年00月0日出生,與林芳文素不相識。林芳文自其不知情友人 黃靜揚 處得知王庚成之年籍,有機可趁,明知自己未曾向王庚成或其家屬確認王庚成加入年老互助會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王庚成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林芳文為受益人之申請書,惟未附上身分證影本,亦未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並為其繳費。因王庚成迄未死亡,林芳文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七、緣 林鎮 福與 賴俊明 係朋友關係,賴俊明自 林鎮福 處得知其母林蔡巧年老罹病,遂介紹林鎮福為林蔡巧參加中華大愛協會往生互助專案,林鎮福因而於九十八年間委託賴俊明辦理相關事宜,後賴俊明轉請林芳文為林蔡巧加入中華大愛協會往生互助專案。詎林芳文見林蔡巧年老罹病,有機可趁,明知自己僅獲得為林蔡巧加入中華大愛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授權,且未向林蔡巧或林鎮福確認其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林蔡巧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不知情之黃顯義為受益人之申請書,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林蔡巧之簽名乙枚,提出於慈惠堂協會,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及一千元組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蔡巧。
嗣後,林蔡巧於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死亡,致使協會陷於錯誤,於九十九年八月六日發放林芳文二萬八千元(六百元組)、四萬七千元(一千元組),共七萬五千元之關懷慰問金(林蔡巧入會期間約八個月,其參加六百元組、一千元組,林芳文按月繳納六百元、一千元月費,約繳四千八百元、八千元)。林鎮 福旋 知悉林芳文擅自入會領得慰問金之事,有意追究,林芳文多方聯絡尋求和解之道,其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和解之通話為警方執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得知,進而查獲。
八、緣蔡黃西係000年0月000日出生,與林芳文素不相識。林芳文自不知情之友人張嘉真處取得蔡黃西身分證影本,又自張嘉真處得知蔡黃西年老罹患肺癌,有機可趁,明知自己未曾向蔡黃西或其家屬確認蔡黃西參加慈惠堂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黃顯義為受益人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填寫蔡黃西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及指定不知情之黃顯義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蔡黃西身分證影本,同時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蔡黃西之簽名乙枚,提出於慈惠堂協會,以蔡黃西名義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六百元組、一千元組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黃西。嗣後,蔡黃西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林芳文適遭羈押,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九、林芳文除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外,亦招攬加入其他協會往生互助專案,其辦公地點位在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與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辦公室同在一室。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係為無法投保商業保險之社會中下年老貧病者所設,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較之一般人為高,商業保險對此類高風險族群之投保,設有身體檢查及較高保費機制,以避免過高死亡及道德風險,年老貧病者雖有分散死亡風險需求,但實際上卻因經濟能力因素無法循商業保險管道為之,臺灣勞工協會理監事見年老貧病者有強烈投保意願,惟經濟能力有限,於是共同設計往生互助專案,只需按月小額繳費,死亡條件發生時,即可獲得倍數金額關懷慰問金,由於年老貧病者預見自己來日不多,繳費期間非長即可獲得數倍金額,莫不趨之若鶩。而參加往生互助專案,加入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載明會員姓名、指定受益人姓名、會員與受益人關係,並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並繳納上限一千六百元之互助金。林芳文見協會往生互助專案規定,除會員或家屬外,亦得由分會長擔任受益人,雖有類似保險法保險利益規定,但有漏洞,倘使利用年老貧病者名義參加並為其繳費,且以分會長作為人頭受益人,年老貧病者短期內死亡,即可獲得數倍金額,獲利甚豐。林芳文明知自己與黃啟棠或其子 黃照元 素不相識,從未與黃啟棠或其子黃照元確認變更受益人為黃顯義之意思,亦知不知情友人 張振芳 於九十八年五月間交付黃啟棠身分證影本及黃照元已填妥入會申請書時,係表示黃啟棠之子黃照元無力繳納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費用,央求林芳文幫忙繳費入會,從無更改受益人之意。詎林芳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另行填寫黃啟棠指定不知情黃顯義為受益人之入會申請書,黏貼黃啟棠身分證影本,同時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黃啟棠之簽名乙枚,提出於臺灣勞工協會,入會參加甲組往生互助專案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啟棠。嗣後,黃啟棠於一百年五月十四日死亡,林芳文適遭羈押,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伍、黃顯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
一、緣黃顯義係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長,招攬不特人加入該協會往生互助專案,其辦公地點位在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係為無法投保商業保險之社會中下年老貧病者所設,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較之一般人為高,商業保險對此類高風險族群之投保,設有身體檢查及較高保費機制,以避免過高死亡及道德風險,年老貧病者雖有分散死亡風險需求,但實際上卻因經濟能力因素無法循商業保險管道為之,臺灣勞工協會理監事見年老貧病者有強烈投保意願,惟經濟能力有限,於是共同設計往生互助專案,只需按月小額繳費,死亡條件發生時,即可自協會獲得倍數金額關懷慰問金,由於年老貧病者預見自己來日不多,繳費期間非長即可獲得數倍金額,莫不趨之若鶩。而參加往生互助專案,加入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載明會員姓名、指定受益人姓名、會員與受益人關係,並在申請人簽章欄簽章,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並繳交依參加上限一千六百元之互助金。黃顯義見協會規定除得由會員或家屬外,分會長亦得擔任受益人,雖有類似保險法保險利益規定,但有漏洞,倘使利用年老貧病者名義參加並為其繳費,且以自己作為受益人,年老貧病者短期內死亡,即可獲得數倍金額,獲利甚豐,竟未經本人同意,擅以他人名義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冀圖使用人頭詐得協會發放之關懷慰問金。
二、緣黃顯義明知自己與林仲棟或其家屬素不相識,從未向林仲棟或其家屬確認林仲棟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並指定受益人為黃顯義之意思。黃顯義於九十九年六月間自不知情友人 李友仁 取得林仲棟身分證影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擅自填寫林仲棟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之申請書,黏貼林仲棟身分證影本,同時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林仲棟之簽名乙枚,提出於協會,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仲棟。嗣後,林仲棟於一百年六月十六日死亡,黃顯義適遭羈押,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三、緣黃顯義與劉蕭彩惠或其家屬素不相識,黃顯義於九十九年七月間自不知情友人 蘇秀卿 處取得劉蕭彩惠身分證影本及已填妥入會申請書。黃顯義明知蘇秀卿表示劉蕭彩惠無力繳納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央求黃顯義幫忙繳費,惟未有更改受益人之同意或授權。詎黃顯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另行填寫劉蕭彩惠指定黃顯義為受益人之入會申請書,黏貼劉蕭彩惠身分證影本,同時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劉蕭彩惠之簽名乙枚,提出於臺灣勞工協會,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劉蕭彩惠。因劉蕭彩惠迄未死亡,黃顯義未能向協會詐得關懷慰問金。
四、緣黃顯義與謝永遠或其家屬素不相識,黃顯義於九十九年六月間自友人 吳清淵 處得知,謝永遠之媳婦 林淑芬 有意為謝永遠參加臺灣勞工發展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但無力繳費,亦不欲謝永遠或其他家屬得知此事。詎黃顯義與吳清淵、林淑芬(吳清淵、林淑芬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由林淑芬將謝永遠資料交付吳清淵,再由吳清淵交付黃顯義,黃顯義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其嘉義市○○路○○○號四樓一辦公室內,擅自填寫謝永遠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並指定黃顯義為受益人之申請書,同時在申請人簽章欄偽造謝永遠之簽名乙枚,提出於臺灣勞工協會,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為其繳費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謝永遠。
嗣後,謝永遠於一百年一月十二日死亡,致使協會陷入錯誤,於同月十九日發放黃顯義一萬零九百十元、五萬八千三百九十元,共六萬九千三百元之關懷慰問金(謝永遠入會期間約為六月,黃顯義按月繳納一千六百元月費,共繳約九千六百元)。
陸、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徐一通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違反保險法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均有明文。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及其等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違反保險法部分之調查、詢問、訊問筆錄,慈惠堂協會及臺灣勞工協會會員資料、專案說明、往生名冊、會議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前案紀錄等後述傳聞證據有所異議。雖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惟對於上開傳聞證據內容並無爭執,除筆錄外之傳聞證據為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李音緣坦承係慈惠堂協會理事長,並在理監事會提出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年老互助專案並獲理監事通過,協會繼而推動年老互助專案等情;訊據被告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坦承係臺灣勞工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理事,被告楊崎英在理監事會提出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往生互助專案並獲理監事通過,協會繼而推動往生互助專案等情。
惟其等均否認有何違反保險法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犯行,辯稱,年老及往生互助專案,僅係會員間互助,費用只有在會員死亡發生時繳納,非似保險費預先繳納;協會社團法人非營利事業,與保險營利性質不合;對於會員並無請求繳付費用之權利,與保險人就保費具有請求權不同;互助專案缺乏風險承擔、保險利益、大數法則等保險概念,與保險或類似保險之要件均不相合。此外,縱然客觀上構成類似保險,過去法院實務均為無罪之認定,行為人行為時顯然欠缺違法之認識;犯罪所得計算應扣除支付會員之慰問金,扣除後僅構成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罪名,尚不該當同項後段犯罪所得一億元以上之加重罪名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李音緣係慈惠堂協會理事長,曾在理監事會提出事實欄所記載年老互助專案並獲通過,協會繼而推動年老互助專案等情,業據被告李音緣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該協會大里分會行政人員 余佳珊 (A六卷第二百零二頁訊問筆錄,卷宗代號對照表詳附表一)、該協會行政助理 邱于軒 (A六卷第二百五十頁訊問筆錄)、該協會行政助理 何靖雯 (A六卷第二百零四頁訊問筆錄)、該協會經理 張莉羚 (A六卷第一百十七頁訊問筆錄)等證述相符。並有慈惠堂六百元組、一千元組、一千八百元組、二千元組、二千二百元組年老互助專案撥付慰問金標準表、福利辦法須知(A六卷第二百八十七頁至第二百九十五頁),慈惠堂往生會員名單(A三卷全卷),慈惠堂各組會員名單(A二卷全卷)等在卷可佐。而慈惠堂會員係依五組金額按月繳交固定金額,業據協會內部工作人員余佳珊(A六卷第二百零三頁訊問筆錄)、邱于軒(A六卷第二百五十一頁訊問筆錄)、何靖雯(A六卷第二百六十五頁訊問筆錄,第二百六十九頁調查筆錄)、張莉羚(A六卷第一百十八頁訊問筆錄)等證述屬實。
㈡、被告楊崎英係臺灣勞工協會理事長、被告王明松係第一屆理事、被告楊燦輝係第二屆理事、被告余嘉瑋係第二屆監事,被告楊崎英在第一屆理監事會提出事實欄所記載甲組往生互助專案並獲包括被告王明松在內理監事通過,協會自此推動甲組年老互助專案,被告楊崎英在第二屆理監事會提出事實欄所記載乙組往生互助專案並獲包括被告楊燦輝、余嘉瑋在內理監事通過,協會自此推動乙組年老互助專案等情,業據被告楊崎英、王明松、楊燦輝、余嘉瑋等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嘉義分會長黃顯義、招攬會員之林芳文、會員等證述屬實。並有理監事會議紀錄(C一卷第二百零一頁至第二百二十八頁)、甲乙組往生互助專案說明須知(A六卷第三百七十一頁至第三百七十一頁)、會員入會資料、會員往生、車馬費及撥付慰問金資料(A十一卷第八十一頁以下)等在卷可佐。
㈢、本件係檢察事務官與警方係依扣案慈惠堂協會電腦中擷取五組會員名冊之檔案,再依據個別會員入會日期,所屬組別每月繳費金額,算至一百年四月查獲止,得出每名會員入會期間所繳月費,再予加總,計算慈惠堂協會經營年老互助專案所得。上開檔案資料、計算式、計算結果經本院送請鑑定人 葉寶慶 會計師鑑定,扣除漏記部分,因而確認如犯罪事實欄所計之所得金額。又依被告所提會員往生資料,送請前開鑑定人轉換成試算表,再予加總統計,計算出撥付受益人金額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十二月七日嘉檢 兆戍 九九偵五○二八字第三二八○八號函、慈惠堂光碟、會員往生資料、鑑定人函文等在卷可參(M一卷第二百七十五頁至第二百七十六頁,A三卷全卷,M四卷第一百零一頁至第一百零五頁)。被告李音緣於準備程序對於上開計算及結果原不爭執,審理時方質疑會員並非每一位均按期繳費,金額可能未臻正確云云,惟查,被告李音緣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經本院當庭曉諭並閱覽卷宗後,對於扣案會員資料及計算方式皆不爭執,卻至審理將近終結時翻異前詞,質疑前揭計算及鑑定,復未提出任何資料核實其說,況會員資料中均乏會員未按時繳費之紀錄,所辯意在延滯訴訟,不足採信。
㈣、又依據卷附之臺灣勞工協會九十八年度收支明細表(A十一卷第八十四頁),其上載有該協會於九十八年度捐款收入二千二百八十三萬九千二百元、受贈慰問金支出六百四十二萬九千二百四十二元之統計結果;依據卷附之臺灣勞工協會九十九年度收支明細表(A十一卷第八十六頁),其上載有該協會於九十九年度捐款收入八千二百六十八萬一千八百元、受贈慰問金支出五千七百五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八元之統計結果;依據被告楊崎英陳報狀所附該協會一百年度一至四月收支明細表(A九卷第三頁),其上載有該協會於該段期間之捐款收入四千一百二十九萬元、受贈慰問金支出三千二百六十七萬一千六百四十元之統計結果。上開收入及支出予以加總,則該協會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百年四月之所得即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㈤、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係以「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作為構成要件,保險與類似保險業務係屬犯罪行為,均必須合乎罪刑法定主義之構成要件明確性要求,而保險法上之「保險」有其定義性之規定,但「類似保險」則無,若將類似保險之解釋延伸至「非保險」範圍,或縮減至部分保險要件之範圍,由於處罰規定無法辨認其範圍,顯有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故本院認為,解釋類似保險時,應認類似保險與保險僅係名稱上有異,惟實質內容相同,類似保險必須具備保險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作用係在解釋事物,某社會現象符合某事物之構成要件者,始能稱之為某事物。而構成要件可分二類,一為描述性構成要件,係在單純描繪社會現象,並不帶有誡命意涵在內(descriptive或sein)。另一則為規範性構成要件,旨在引導或強制行為人朝向規範目的前進,具有強化規範者意念之目的(normative或sollen)。描述性構成要件係在描述行為現象,涵攝符合即得解釋事物。但規範性要件所描述對象,係規範者心目中認為合於規範價值者,符合規範性要件表示已經通過規範價值之審查。但符合規範性構成要件者,卻不見得能夠解釋事物本質,因為符合規範性構成要件只能說是具有規範意義的事物,僅指事物中符合規範者,欲理解全部事物本質,不能仰賴規範性構成要件。解釋存在現象而面對規範性構成要件時,必須明瞭設置規範價值之原因,消除規範價值帶來之先驗觀點,始能正確還原事物本質並描繪事物現象。舉例來說,如果吾人想要正確理解「學生」之存在現象時面臨二種構成要件,一是描述性構成要件,即學生是在學校求學之人,一是規範性構成要件,即學生是應該聽話之人,描述性構成要件之情形,只消觀察某人是否在學校求學,即能解釋某人是否為學生。但在規範性構成要件之情形,「應該聽話」含有規範價值,應該聽話的人是規範者所想要型塑的學生,如果使用規範性構成要件解釋學生,會發生只有聽話之人才是學生、不聽話之人不是學生之錯誤認知,因為不聽話之人也可以是在學校求學之人即學生。因此,解釋社會現象時倘係面對規範性要件,必須檢視「應該聽話」規範意義,理解符合要件之人必經過一定價值觀點篩選,不符合要件之人,可能是規範價值所欲鎖定之對象,最後方能得出事物的本質。亦即,學生其實是分為聽話之人及不聽話之人二種,聽話者是學生,不聽話者也是學生,不聽話之學生更應該受到「應該聽話」的規範要求。
㈥、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即開宗明義:「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該條文係單純描繪社會現象,並不帶有規範色彩,為描述性構成要件,欲解釋某社會現象是否為該條所稱之保險,只須經過單純涵攝。在探討本案之年老或往生互助專案社會現象是否為保險,觀察互助專案之內容,係協會與個別會員約定,由個別會員交付互助金與協會,協會對於會員死亡事故所發生之損害,使用向眾多會員收取之互助金給付慰問金。保險與專案均構有一方交付金錢與他方,他方於事故時發生支付金錢之構造。而保險關係中之保險費,係指做為負擔危險責任對價之金錢(參照 鄭玉波 著,保險法論,七十九年版,第七十七頁)。則唯一需進行解釋者,厥為互助金是否為慰問金之對價,亦即,協會收付金錢是否基於獨立承擔危險之地位。
㈦、在互助專案中,唯有繳納互助金,始能參加專案並於會員死亡時受領慰問金,專案且均規定未繳或遲繳時將喪失資格,無法受領慰問金,繳交互助金顯然為危險承擔即支付慰問金之對價。又保險關係中必須存在一方承擔他方損害,若非承擔損害之人,要非保險關係之主體。協會向會員收取互助金,收取全部互助金後,扣除行政管理費,再依計算公式算出個別會員之受益人所得領取慰問金,將餘款分派與受益人。個別會員係與協會分別締約,會員間就彼此是否繳交互助金、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是否符合參與資格、是否符合領取資格、是否同意他會員入會等收付關係中之義務並無所悉,個別會員更得隨時加入或退出,毋庸經過其他會員之知悉或同意,協會從未提供管道以便會員間得以主張權利或審查追究資格責任,收付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顯然僅在個別會員與協會之間。
㈧、協會係使用全部收取互助金,扣除管理費用後,支應亡故會員之受益人慰問金,此與保險係以集合眾人所繳納保險費,扣除保險業管理費用後,分派與事故損失之人之構造,即群體藉經由獨立機構居間運作計算並支付賠償以分散個人危險之承擔風險構造完全相同。或有稱互助專案僅具有互助性質,非獨立承擔風險云云,惟本案所涉互助專案究應歸類於保險或互助,因保險與互助本均帶有眾人之力分散個人風險之性格,保險係從互助發展衍生而來,稱互助為保險之雛型,並不為過。無論如何,分類重點在於是否有一獨立承擔危險之權利義務主體出現,如果存在,則為保險,若由參與互助者彼此負擔權利義務,則為互助。申言之,保險與互助就承擔危險主體乙點上係有所區別,互助關係中並無獨立承擔危險之主體,而係由參與互助關係全體直接承擔危險,權義關係僅存在互助成員間,損失者本於自身計算對於其他參與互助者請求支付。相對於此,保險除個別分散危險之參與者外,另有一獨立權利義務主體,此主體並無可能發生事故損害,乃本於自己計算進行危險承擔。保險業者係以眾保戶所繳全部保費作為保險金之基礎,保戶彼此間並不發生承擔風險責任;互助專案之情形中,個別會員所面對者厥為協會,並不面對其他會員,會員彼此間並無權義關係可言,協會收取個別會員費用、統合所收費用、審查事故發生、計算個案慰問金、支付慰問金與受益人,均係獨立於會員進行計算及支付,會員所認知之危險承擔者,直指協會而已。由此觀之,協會在互助專案所扮演之角色,已與保險業者在保險關係中相當,均為直接承擔風險。或有謂互助專案係代收代付性質,無法確定危險承擔云云,然查,代收代付之收付主體係存在於收付雙方,縱有居間之人,但不改變收付雙方之直接權利義務主體關係。但收付雙方倘不存在權利義務主體關係,而由居間之人對於收付雙方各自負擔收受及支付之權利義務,居間者復為自己利益計算,即屬自收自付,而非代收代付關係。查互助專案會員間並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不但為被告即曾任保誠人壽經理,且為臺灣勞工協會理事兼秘書長王明松承認(保險經歷見L卷第三十四頁簡歷冊,M六卷第一百九十二頁審判筆錄),協會更得片面修改互助專案給付標準,例如,臺灣勞工協會理監事會議即曾片面修改慰問金扣除行政費用之成數,由百分之十五增為百分之二十(C一卷第二百零九頁會議紀錄),此舉使得可領得慰問金減少;又曾片面修改互助金上限(C一卷第二百十三頁反面會議紀錄),使會員必須繳納較多互助金;亦曾片面修改、放寬、緊縮受益人標準(詳後述),會員對於其他會員受益人資格並無置喙餘地,會員無法拘束或控制其他會員受益人資格所帶來之道德危險;又其理監事會議紀錄記載:「協會因會員數年資增加相對申請慰問金的金額也提高,協會規劃『遞延方案』,理事長的壓力及承擔的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希望北部的組織能同舟共濟、迎頭趕上。」等語(C一卷第二百零九頁理監事會議紀錄),倘使權利義務僅存在會員而屬代收代付性質,收取互助金必須全部支應慰問金,會員死亡人數增加,平均分配所收互助金即可,何來顧慮慰問金額之必要。另外,慈惠堂協會經營互助專案期間收受之互助金總金額為二億零九百三十四萬餘元、支付之慰問金總金額為一億三千六百四十萬餘元,臺灣勞工協會互助金額金額為一億四千六百八十一萬餘元、慰問金總金額為九千六百六十一萬餘元,前經認定,倘以百分之二十計算行政管理費用並予扣除(慈惠堂計算公式中行政管理費用之扣除比例,因被告李音緣隱瞞而不明,但業務人員最高報酬為百分之十二,臺灣勞工協會扣除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計算慈惠堂計算公式所扣除行政管理費用,自屬合理),再減去慰問金總金額,慈惠堂協會尚餘三千一百零六萬餘元、臺灣勞工協會尚餘二千零八十三萬餘元,如果真係代收代付性質,扣除行政管理費用後,必定全數分派與亡故會員之受益人,竟然剩餘相當數額款項,收付之間必然有為協會自己計算,否則不致如此。
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此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之規定。考察保險設定保險利益規定,旨在避免與事故危險無特定關係之人參與保險關係,恐純為自己金錢利得之考量,致使或任令危險事故發生,可能危及發生危險事故之人,為防止被保險人受到侵害,故設保險利益制度,是保險利益具有防止道德風險之規範上積極目的,保險利益規定屬保險關係之規範性構成要件。故保險利益之有無,只能作為具有保險利益之保險關係之類型認定,不及於無保險利益之保險關係之類型認定,不能作為保險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斷。惟保險利益既係保險關係符合立法者規範價值之規定,倘存在保險利益,必然屬於保險之一類,乃當然之理。查慈惠堂協會或臺灣勞工協會之互助專案規定,均有三等親內範圍之親屬始可參加之規定,慈惠堂協會部分,此觀被告即理事長李音緣自承:「(問:互助會會員領款程序為何?)所需證件有..家屬(三等親以內)身分證影印..(問:據林芳文一百年五月十八日所製作筆錄,互助會早期開放幹部擔任受益人(認養投資),是後來會員人數足夠時才開始限制三等親家屬擔任受益人,是否屬實?)屬實。」等語(G三卷第十四頁調查筆錄);「林芳文沒有資格加入,因為林芳文是委員,依規定要三等親才可以加入,不能用自己的名字,黃顯義是會員,因為慈惠堂人數不足,所以規定放寬,開放會員可以不受三等親的限制..。」等語(J五卷第一百四十七頁詢問筆錄),證人即委員林芳文同稱:「李音緣之前有開放組長或他人出錢認養會員,只要有人繳錢及申請會員的證件,誰都可以填寫為受益人..但是到林蔡巧事件發生後,才規定受益人要三等親才可以。」等語(B二卷第一百三十七頁調查筆錄)。臺灣勞工協會部分,此觀被告即理事兼秘書長王明松自承:「(問:參加協會關懷互助條件?)年紀四十五至八十五歲,當事人與受益指定人(受益人)要有直系三等親屬。」等語(B一卷第二百九十八頁詢問筆錄),被告即理事長楊崎英坦承:「(問:勞工協會入會條件限制?指定受益人與會員關係條件限制?)入會會員年齡限制四十五至八十五歲,檢附相片、身分證影本。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等語(C一卷第四十三頁調查筆錄),證人即嘉義分會長黃顯義證稱:「朋友關係不可當受益人..協會有開放時間分會長可以當受益人。」等語(C一卷第七頁至第八頁調查筆錄),均至為明確。此限制三親屬內之親屬作為受益人之資格,即與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本人及家屬具有人身保險利益之規定相當,亦因如此,互助專案始不致淪為參與者利用無關之人發生死亡結果,作為其博奕、投資、理財之工具。慈惠堂協會與臺灣勞工協會之互助專案均有等同保險利益之規定,可知在規範價值上係為避免保險所隱含道德風險,而二協會均曾開放受益人範圍,因而發生糾紛,嗣再緊縮範圍,更見保險利益於互助專案之功效,當可確認係屬保險。
㈩、或有謂互助金之繳付義務,係於會員亡故時發生,但保險係於契約成立時即須繳付且須定期繳付云云。惟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固以契約生效前繳付為原則,但亦有未能確定保險費者得於簽訂後繳付之例外規定,自不能一概論之,遽謂保險費必定於契約簽訂前繳付。保險費既然得例外在契約簽訂後始行繳付,保險法復無禁止保險費繳納不得繫於一定條件,而互助專案係於會員亡故條件發生時發生繳納費用義務,即與契約簽訂時保險費因條件尚未成就而未能確定之情形相當,自與保險費繳納規定無違。又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係使用「契約生效前交付」字眼,則未交付保險費之法律效果僅使已成立之契約尚未發生效力,純粹為契約效力要件,要非成立要件,未付保費仍不能謂契約不成立。互助專案係於會員死亡條件成就時始發繳納費用義務,繳納費用後開啟權利義務關係,此繳費使契約生效之點與保險法第二十一條並無違背。或謂保險人可請求繳付保險費,但互助專案中不可請求,二者截然不同云云。惟按「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法第二條前段、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均有明文。依此等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人雖就保險費具有請求權,但仍不得訴訟請求,形同自然債務。互助專案中,繳納費用之義務係於某會員亡故時發生,對於未予繳交倘係不得請求,實質上亦屬自然債務,與保險費之請求規定仍無不同。
、或有辯稱,人身保險必有大數法則之運用,評估各人死亡率,算出固定利益成本之保險費,但互助專案並無大數法則之運用,故不構成保險云云。按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條規定:「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其簽證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一年以內期間簽證或廢止其簽證精算人員資格。」,保險法對於保險費之計算公式,不僅須由專業精算人員設計核算,並設有內部及外部控管監督機制,其立法理由係為「確保投保人之權益及保險業之清償能力」(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立法理由)、為使「簽證精算人員需秉持其客觀、獨立及公正之立場執行職務,方得使簽證精算制度能確實發揮功能」(九十年七月九日立法理由)、為使「簽證精算人員本公平、公正原則提供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各項簽證報告」(九十年七月九日立法理由),明顯帶有規範上之指導意義,屬於規範性構成要件,符合此一規定,固可謂之為保險,但不符合者,亦有可能屬於保險,且更須受到此規範之管制。而保險費計算,係運用大數法則,按照風險控管原則計算出維持收支平衡之費率,此乃健全保險市場之重要機制,倘缺乏計算公式、計算公式未臻專業或計算公式人謀不臧,即有危及保險業經營,甚至波及金融市場。故此控管及監督規定乃在排除欠缺機制之潛在危機。經質以被告李音緣慈惠堂協會係如何計算慰問金乙節,均避不答覆(M六卷第一百七十三頁審判筆錄),但協會既然設有各種條件下之支付統計表以便招攬會員(A六卷第二百八十七頁至第二百九十五頁、第三百十九頁統計表),慰問金有隨時間增長而增加(亦參前開統計表),另須撥付委員車馬費等報酬(詳卷A九第四百八十九頁以下之車馬費支付明細),必有不詳計算公式及其他計算條件可循,否則無由發生統計結果。而臺灣勞工協會在計算慰問金時設有計算公式,其中存在自創之貢獻度係數及加權係數(A六卷第三百七十頁至第三百七十一頁反面)。二協會均設有如何從收取金額扣除報酬、時間或其他因素後,確定應付受益人慰問金額之計算公式,使得協會不致發生金額糾紛或償付困難,雖然精緻及專業程度難與保險精算相提併論,但不能謂毫無維持及控制收付之大數法則運用。且精密大數法則係為防止弊端,互助專案欠缺嚴謹之精算,已有導致償付困難,此從臺灣勞工協會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已有提及死亡人數增加導致申請慰問金額提高之問題,可略見端倪,互助專案在制度上實有依循嚴謹大數法則之必要,規範上顯有課與計算公式規範,防杜從中舞弊及無法償付結果之必要。
、被告復又辯稱,協會均係社團法人之協會而無可能營利云云,然則,社團法人協會之非營利性質,係規範上要求,亦即,社團法人協會應以非營利為其行為準則,但社團法人協會實際上是否遵守規定,取決社團法人協會之意念,「身為社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營利與否」實在風馬牛不相及。先前提到,二協會所受互助金扣除行政管理費用後餘有相當餘額,此不僅表示互助專案並非代收代付,更可證明協會從中截取利得。再觀察慈惠堂協會與臺灣勞工協會推動互助專案之組織架構,互助專案中協會係向各會員收取互助金之金錢,從中收取固定成數之行政管理費後,再加上時間或其他參數,計算慰問金多寡。其非依據實際支出計算行政管理費用,且有按照入會及繳費績效多寡支付工作人員額外金錢,個別人員及其上線雨露均霑,實與保險業雇用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之組織型態相當。依此運作模式,無論協會各層人員,均可從中獲取金錢利得。協會本身餘有金錢,人員亦有利得,所營事業非但有利可圖,更係為自己經濟利益而計算,脫離代收代付性質,與具備營利性質之保險業相當。此外,協會在未受保險主管機關管理之下,全部事務委由協會決策階層決定,毫無內外部監督機制,內部控管極為不良,多有隱藏收入及支出,抑或擅自挪用款項情事,此觀身為理事長被告李音緣、楊崎英均坦承曾將協會所收金錢移挪至其他名義上無關帳戶(尤其詳參後述楊崎英背信部分),例如,慈惠堂協會與慈惠堂生物科技公司間、臺灣勞工協會與壽奕方(被告楊崎英借用)間均有多筆款項提領存入紀錄(A一卷第五百五十三頁至第五百五十六頁,A二卷第四百七十九頁至第四百九十二頁,A七卷第四百十三頁至第四百二十四頁),即可明瞭。凡此種種,得見互助專案組織架構與保險類似,其操作確有受到保險業管理監督機制管理之必要。
、經由構成要件之分析,慈惠堂協會、臺灣勞工協會所設計並推動互助專案,未具保險名稱,但該當保險之構成要件,確屬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所收取互助金即等同保險關係中之保險費,所支付慰問金即等同於保險關係中之賠償。慈惠堂協會經營期間所收受類似保險費即按月繳費之金額為捐款收入金額為二億零九百三十四萬五千二百元,所支付類似賠償即慰問金支付金額為一億三千六百四十萬七千四百零五萬。臺灣勞工協會經營期間所收受類似保費即經常繳費捐款收入金額為一億四千六百八十一萬一千元,所支付類似賠償即慰問金支付金額為九千六百六十一萬五千一百七十元,亦經認定。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該「犯罪所得」之規定,並無得予扣除行為人經營成本或應予返還他人部分之明文。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增訂該項後段規定之立法理由為:「鑒於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對於社會及保險市場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爰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提高第一項之刑期並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次,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的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增訂規定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設,至為明確。關於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犯罪所得」之解釋,「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其次,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一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應處罰者乃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參酌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一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九號、一百零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九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四號研討結果)。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既係參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增設,則解釋保險法「犯罪所得」自有斟酌銀行法中「犯罪所得」之上開解釋。除此之外,非法經營類似保險係以承擔事故危險為由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募集資金,倘聚斂金額龐大,影響層面廣泛,經濟功能及營業規模與保險業者雷同,本應藉由特許制度,納入嚴格管理監督,俾不危害金融秩序或禍殃社會大眾,是保險法就一定犯罪所得以上之犯行設有較高處罰規定,乃著眼於未經管制而大量吸金斂財所致危害,非與違法經營之支出或第三人請求權利之有無有關。況且,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所收受者,必屬發生死亡或事故結果時所應給付,若謂計算犯罪所得應扣除依法律或契約須返還之財物,由於每一收入必須依照類似保險法律關係於將來某時返還,殊難想像該條項「犯罪所得」有何適用之餘地,該條項以「犯罪所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加重處罰規定不啻虛文。故以文義解釋為基礎,參酌立法理由,佐以目的解釋,計算保險法之「犯罪所得」,自無扣除經營成本或須返還他人部分之餘地。從而,本件慈惠堂協會與臺灣勞工協會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所收受類似保險費之金額均逾一億元,應有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
、被告等推動互助專案,係鑑於年老貧病者死亡風險甚高,有投保之需求,但通常未能通過保險業者所設體檢及保費要件,該部分市場亟有開發之潛力等原因,此觀被告楊燦輝供稱:「(問:你從事保險那麼久,你覺得協會關懷互助福利專案與保險有何不同?)第一,我們沒有審核會員身體健康,但保險公司會審核,第二,協會年齡上限比較寬鬆。..(問:你從事保險業務那麼久,為何國內保險公司不從事這一塊業務?)這一塊業務不好做。」等語(B二卷第一百九十九頁至第二百頁詢問筆錄),得見互助專案係針商業保險設下身體檢查資格及嚴格風險控管,阻礙年老貧病者投保之商機而來。被告余嘉瑋亦陳:「..專門尋找年紀大、生病的人,可以來參加這種互助會,就是說,我覺得很好推廣。(問:你為什麼認為說它類似保險?)因為當往生的話,他有一些錢可以領的到,保險也是一樣..。」等語(M二卷第一百五十四頁至第一百五十五頁審判筆錄),承認互助專案係主攻年老貧病市場。被告楊崎英則稱:「(問:入會須要審核他的勞工背景?)沒有,審核他的年齡、身分證,及一些資料有無符合會員資格。」等語(M一卷第三十八頁訊問筆錄),從毫無資格限制,可知係在便利年老貧病者參加專案。證人即從事招攬互助專案會員之吳清淵證稱:「(問:裡面林芳文跟你說 曾英華 好嗎,你說曾英華不要,她說曾英華也不要嗎,你說中風的我不要,為什麼你說不要?)因為中風有的時候二十年、三十年,我們是在幫忙人家要過世的二、三年。(問:你的意思是中風的要比較多年就對了,錢要繳比較久?)嗯,意思就是這樣,不然我讓你參加,不然我讓你寫,不用錢的。」等語(M五卷第一百八十四頁審判筆錄),已披露招攬參加對象係預期短期死亡之高風險族群。另觀諸協會互助專案會員領取慰問金之資料(A三卷全卷,C一卷第一百四十二頁至第一百七十八頁),慈惠堂絕大部分會員之領取資格,均參加互助專案期間一年以下,六個月以內特別顯著,臺灣勞工協會半數以上會員之領取資格,係在參加互助專案期間一年以下,顯示加入會員確實多為身體狀況欠佳。互助專案係瞄準年老貧病者無法藉由保險分散風險,足見被告等係覬覦保險業者未及開發之市場,興起推動互助專案填補之意,為規避保險法之特許規定,方以年老或往生互助名義行之,對於從事保險法所不准許之類似保險,當有違法性之認知。況且,被告李音緣遇有互助專案糾紛發生,即尋求律師法律顧問協會,有卷附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得憑(B一卷第一百六十八頁譯文)。被告楊崎英曾僱請律師發函主管機關詢問互助專案是否屬於保險,經該會以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金管保理字第○九八○二五五四二二○號函回覆礙難答覆,亦有函文附卷可參(L卷第四百零九頁函文)。被告等既有法律專家之律師作為顧問,對於往生互助專案之行為屢遭主管機關移送並起訴,當無不知之理,復又發函主管機關詢問,顯然主觀上對於合法性容有疑問,益可佐證違法認識。
、被告一直辯稱所推動專案係互助而非保險,似認互助與保險並不相容云云。但查,保險在本質上係屬經濟互助之制度,早為鄭玉波前大法官於其「保險法論」權威教科書敘之甚明(鄭玉波著,保險法論,七十九年版,第十一頁)。我國保險法權威學者 施文森 前大法官在其「論類似保險」一文中,即明白指出「保險原為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之制度,因此,利害關係相同之多數人為分攤其中一人或多人之損失訂立契約,提供基金之行為,在本質上構成保險,應適用保險法令之規定。茲舉有關美國判例如下:..會員間訂立一互助計劃。即任何一會員死亡時,生存會員應提供一定金額成立基金,俾已故會員之遺族或受益人給付二萬元。..美國聯邦第二上訴法庭持肯定之見解。其理由可綜合成下列二點:..保險契約不僅以危險事故之存在為先決條件,並須具備危險移轉與危險分散二種特性,尤其危險分散,為保險契約不可或缺之要件。..將某一會員之死亡危險移轉於其他生存會員之措施。若會員在預期之生命年限內死亡,其遺族所受領之給付必超過該會員在生存期間之分擔額,此一差額,即由各生存會員分擔。由此觀之,本計劃既兼備危險移轉及危險分散之特質,自屬保險行為,要無容置疑。」等語(施文森著,「論類似保險」,收錄於氏著保險法論文第一集,七十七年版,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具有互助性質而不構成保險之說法,已為學說所不採。除此之外,就法制史面的觀察,臺灣清代及日治法制史最具參考價值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指出,為互助喪殮而組織之合會,如中國大陸流行頗廣之「長壽會」、「孝衣會」、「葬社」等,乃屬於「保險類之合會」(法務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九十三年版,第五百六十八頁;該書影本見M一卷第一百四十九頁以下);明清之此種合會,係鄉里人民遇婚姻、死喪、吉凶等事,互相並輪流賙給,目的在於為父母辦理喪殮、修造墳墓、出殯安葬等,而由會員共同幫助(同書,第五百六十九頁至第五百七十二頁);臺灣之父母會與中國大陸之上述合會相類似,係以互助喪殮為目的而結合之團體,本於「獨力難支,眾力易舉」之旨,於會員指定尊親屬死亡時,由其他會員遵約提出一定金錢或物品,並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同書第五百八十七頁至第五百八十九頁);惟進入日治時期,原本侷限鄉里之間,本諸四鄰情誼,純為互助救濟之制度,逐漸發展為營業性格之組織,形態上固仿前揭合會,卻由職業性管理人組織,會員人數眾多,未有實際勞力提供,各種弊端隨而發生,當時政府機關即以「團體雖均以互助合作,同胞相愛,慈善救恤相標榜,但核其內容實質皆以營利為目的」,「團體以保持入會者一定人數為團體存續之絕對必要條件。故無不僱用外務員,極力從事勸誘,募集會員」,「團體所經營之業務,屬於保險性質」,因之有保險業法適用,嚴予取締(同書第五百九十三頁至第五百九十四頁)。本案之互助專案係以會員入會或續繳即核發金錢作為誘因,僱請眾多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有二協會撥付人員費用資料在卷可考(A六卷第二百七十四頁至第二百八十六頁,A十一卷第三十七頁至第一百八十九頁、第一百九十三頁至第二百三十一頁),又隨專案成立漸久,死亡人數及償付金額增加,為維持運作必須積極招募人員入會,則有卷附之理監事會議紀錄得參(C一卷第二百零九頁)。明清鄉里間純為鄰人互助之合會,進入日治時間,摻入營利經營手法, 里仁 為美之美德日漸喪失,取而代之係脫離鄉里、廣招會員、獨立存在、利益計算、保險性格之商業組織,此一歷史發展猶如今日所論互助專案之寫照,則被告所謂互助性質云云,早在被告等人營利運作之下,成為古早陳稀之事。
、被告李音緣自陳,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係由理事長之自己提議,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M六卷第一百六十七頁至第一百六十八頁審判筆錄)。被告楊崎英自陳,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係由理事長之自己提議,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亦經相同程序(M六卷第一百八十一頁審判筆錄)。被告王明松自陳,其係第一屆理事,曾參與該屆推動甲組互助專案之決議(M六卷第一百八十二頁審判筆錄)。被告楊燦輝自陳,其係第二屆理事,曾參與該屆推動乙組互助專案之決議(M六卷第一百八十二頁審判筆錄)。被告余嘉瑋自陳,其係第二屆監事(M六卷第一百八十三頁審判筆錄)。被告楊崎英、王明松、楊燦輝、余嘉瑋確實參與理監事會議並決議通過互助專案,復有理監事會議紀錄在卷可查(C一卷第二百零一頁至第二百二十八頁)。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楊燦輝、余嘉瑋等人係協會理監事,均曾以理監事身分參與互助專案設計及推動決議,而協會理監事會議係協會意思機關,會議決議即為協會實施互助專案之依據及內容,其等掌握控制互助專案之發生及續行,對於整體業務之擘畫,組織分工之設定,實際運作之指揮,外部權義之代表等居於決策地位,而有經營之行為。
四、被告等非屬保險業,而以年老或往生互助專案為名,經營實質上與保險相同之業務,且犯罪所得逾一億元,是核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所為,均係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被告李音緣與參與年老互助專案決策執行之慈惠堂協會理監事,就慈惠堂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犯行;被告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與參與往生互助專案決策執行之臺灣勞工協會理監事,就臺灣勞工協會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其構成要件「經營」本身,已蘊涵持續時間及空間擴展之要素,且保險業務本即涉及複數保險關係之處理,立法者設定此類犯罪行為時已有概括處理人類複數舉止之意思,則被告等人經營過程雖涉及複數保險關係,仍應論以集合犯,被告李音緣應論以一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名,被告楊崎英、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各應論以一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名。被告楊崎英所犯一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與二個背信罪(詳後述),行為態樣迥不相同,犯罪時間地點可分,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等人就本件非法經營類似保險固有違法性認識,已前如述,但不可否認,法院實務近年來對於年老或往生互助類型案例並無有罪判決之認定。證人即專司類似保險調查移送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市場管理組副組長 林志憲 於審理時亦證稱,該會告發案件並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目前採取嚴謹認定,鮮少告發等語(M五卷第二百三十九頁至第二百五十一頁審判筆錄)。雖本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過往法院實務判決非屬判例或決議,對於本院並無拘束力可言,且過往法院實務並未清楚分辨保險之本質及原理,析論保險構成要件時缺乏法學方法論思考,無就法制史及學說進行觀察,以致將現今年老或往生互助專案誤為過往鄉里互助救濟型態,難謂妥適。但法院既屬適用法律之機關,慣常為無罪判決之實務見解,就違法性認知不能謂毫無影響。而主管機關歷經法院無罪判決,尚無修法動作,業據證人林志憲證述無訛(M六卷第二百四十六頁審判筆錄)。主管機關面對層出不窮之案例發生,影響金融秩序非小,但其構成類似保險之見解屢未為法院所接受,對於整頓非法本責無旁貸之機關明知此法律適用上之困惑,卻無修法納入管理監督之積極對策,亦為後續案例形成原因,礙難將責任盡歸於乘隙而入之人民,是本案被告對於違法性有所認知,且未達到具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違法之程度,惟法規適用上既有未臻正確之模糊情節,要難嚴予苛責被告等人,應按刑法第十六條但書減輕其刑。另慈惠堂協會與臺灣勞工協會之互助專案中雖有漁利行為,但亦按約償付會員,金額詳如前述認定,尚非佯以吸金或製造市場危機,然所涉罪名刑度甚重,堪認情輕法重,犯罪之情狀殊值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前開規定減刑後,倘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貳、楊崎英背信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楊崎英及其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卷附與背信有關之調查筆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帳冊紀錄、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有所異議。雖被告楊崎英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惟對上述傳聞證據內容並無爭執,所聲請傳喚證人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除筆錄外之傳聞證據係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及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㈡、檢察官否認被告楊崎英及辯護人為證明被告曾代墊協會支出所提出如附表之發票收據、案外人支付及受款證明、會計師基於上批收據及證明之統計表之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查如附表所示之發票及收據,製作日期係在本案偵查以前,均載有臺灣勞工協會統一編號,堪認係案外人即開立者非為本案所製作之經常商業交易上證明文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應認具備證據能力。查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案外人支付及受款證明,係由案外人審判外為證明特定事實所自行製作之文書,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供述之傳聞證據,非具慣常性、經常性及反覆性,核與上開傳聞例外規定之要件不合,不符傳聞例外規定,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至會計師基於上批收據及證明之統計表,其內有關收據及證明係屬代墊之供述,非會計師本人親身經歷事項,而係轉述他人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合任何傳聞例外,應認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至會計師綜合收據及證明之統計數據本身(不含來源之敘述),係親身見聞之事實,且經會計師本人於審理時到庭證述,屬會計師審理證言之一部分,已非傳聞證據,均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楊崎英固坦承自臺灣勞工協會創會開始至一百年四月間遭到羈押止,均擔任理事長乙職,曾命協會財務蔡秋蘭按月撥付款項與自己,惟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辯稱:其先前曾墊付籌備創會所需金錢,協會成立後亦陸續代墊各項開銷,為取回自己私人代墊金錢之目的,從協會取回金錢,自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
三、經查:
㈠、臺灣勞工協會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之人民團體,被告楊崎英係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經臺灣勞工協會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為理事,同日經該協會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選為常務理事暨理事長,有臺灣勞工協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等在卷可查(L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八頁、第四十九頁、第五十頁)。
㈡、臺灣勞工協會係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七條規定:「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又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所授權訂定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而臺灣勞工協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理事、監事為無給職。」,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于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理事長係由理事之一兼任,任一理事包括理事長,身為社團法人之機關,均有依照法令、章程、決議為社團法人忠誠執行職務之義務,換言之,任一理事包括理事長係為具有法人格之他人利益處理事務,係屬必然。而人民團體之理事均為無給職,人民團體之預算、決算、待遇須經理監事會審核並提出於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係上述法令及章程所明定,至為明確。理事倘使未經理監事審核與會員大會決議,擅自動支社團法人款項,或使社團法人給付自己報酬,概屬違背上述法令及章程所定任務,如使社團法人得予支配財產減少,即為損害該社團法人之財產利益。
㈢、被告楊崎英身為臺灣勞工協會理事長,未經理監事會議審核及會員大會決議,指使協會按月支付款項與自己,此觀被告楊崎英前於偵查中自承:「(問:理事長、顧問每個月固定支領車馬費,有無經過理監事會議同意?)沒有。(問:何人同意?)是我同意的。」等語(C一卷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三頁詢問筆錄);「(問:你領取的津貼有沒有經過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同意通過?)沒有。」等語(C一卷第一百三十六頁詢問筆錄);「(問:你一個月領十萬元車馬費及十萬元的顧問費,其他理監事知不知道?)其他理監事不知道我有領二十萬元。」等語(C一卷第二百三十八頁詢問筆錄),核與卷內所有臺灣勞工協會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均無撥付理事長上述款項內容等情相符。
㈣、被告楊崎英係指使協會財務蔡秋蘭於九十八年一月起按月從協會支付十萬元與自己,另自九十九年一月起按月從協會支付十萬元與自己,均至一百年四月十九日遭到羈押方停止撥付,自九十九年三月間起係借用蔡秋蘭之女壽奕方華南銀行帳戶供蔡秋蘭匯款支付等情,業據被告楊崎英自承:「(問:你於臺灣勞工發展協會擔任理事長,你於該協會是否支領薪資?)我每個月支領十萬元車馬費。」等語(A六卷第一百頁調查筆錄);「(問:你每月支領協會何費用?)我每個月支領十萬元車馬費。」等語(C一卷第五十五頁詢問筆錄);「(問:你每個月領取的津貼有何?)我..九十八年以後每月領十萬元車馬費、九十九年一月份開始,除之前的車馬費外,再加領十萬元顧問費。..每月由蔡秋蘭撥到壽奕方的帳戶,壽是我的姪女,我借她的帳戶使用,因為我國稅局名下還有欠稅,被追討。」等語屬實(C一卷第二百三十五頁、第二百三十八頁詢問筆錄)。核與證人蔡秋蘭偵查中所言:「協會收支情形應該楊崎英最清楚..勞工協會年度收支明細表內科目..交際費:理事長每個月固定支領十萬元,不需金額檢據核銷..楊崎英跟我說她的帳戶不能用,向我借帳戶使用,原壽奕方華南帳戶是我在使用,但我沒有在使用,所以就提供該帳戶給楊崎英使用。..勞工協會每個月匯二十萬至上述帳戶,支付楊崎英交際費十萬元、業務拓展費十萬元。」等語(C一卷第六十九頁、第一百零五頁、第一百零七頁詢問筆錄);審理時所證,一百年四月仍有撥付二十萬元至楊崎英戶頭,所撥付款項係三月份費用,楊崎英四月遭到羈押,但三月份仍是理事長,故未追回四月十一日撥付款項等語(M六卷第八頁審判筆錄),兩相符合。此外,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一百年七月十二日營清字第一○○一○○八三○三號函檢送存戶壽奕方、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附卷可憑(A七卷第四百十三頁至第四百二十四頁)。
㈤、被告楊崎英與證人蔡秋蘭二人就楊崎英指使財務蔡秋蘭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百年四月止按月撥付無須檢據核銷之交際費或業務拓展費科目款項乙節,已如前述。而證人蔡秋蘭於一百年六月十三日偵查中曾證稱,臺灣勞工協會有內外帳,外帳係向國稅局申報所用,看不出支付楊崎英款項,協會內另有內帳,楊崎英知情,願於明日交付司法機關等語(C一卷第六十九頁至第七十頁詢問筆錄)。後蔡秋蘭於一百年六月十四日偵查中即提出臺灣勞工協會內部帳冊四本與司法機關扣押,四本帳冊係該協會九十八年日記帳一本、九十九年日記帳一本、九十八年分類帳一本、九十九年分類帳一本,有扣案上開帳冊四本(一百年度保字第一二二二號)、是日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參(C一卷第八十三頁)。核對臺灣勞工協會九十八年分類帳及日記帳、臺灣勞工協會九十九年分類帳及日記帳、楊崎英所借用壽奕方帳戶,其詳細情形如附表二,再佐以證人蔡秋蘭所稱未檢據核銷乙節,得見,九十八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協會按月於每月十日以無須檢據核銷之「交際費」名義撥付十萬元與被告楊崎英;九十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年四月止,協會按月於每月九或十日以無須檢據核銷「代支費用」或「業務拓展費」名義分別撥付十萬元、十萬元(共二十萬元)與被告楊崎英;合計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百年四月止共撥付四百四十萬元(起訴書未算到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撥付之二十萬元;實際撥付至壽奕方帳戶之金額,與內帳撥付金額相比,有少十元之情形,係匯款時銀行扣除匯費十元所致,此觀帳戶金額與內帳撥戶金額相同時,內帳內另有十元匯費之支出,即可明瞭;而匯款本係應被告楊崎英特別要求所匯,理應由受款人之被告負擔,故扣除匯費之情形並不影響撥付金額之計算)。
㈥、據上所述,被告楊崎英擔任社團法人之理事長,係受社團法人之委任,應依法令及章程規定處理事務,其竟違背法令及章程規定,未經法定及章定程序,即使協會按月撥付固定款項與自己,且毋庸檢據核銷,得以隨意使用款項,形同按月領取報酬,顯然違背法令及章程所課與之任務,致協會損失四百四十萬元財產,至為明確。
四、雖被告楊崎英及辯護人以上開情詞為辯,惟查:
㈠、被告楊崎英及辯護人辯稱自九十六年間即為臺灣勞工協會代墊二百三十一萬餘元加上四百二十萬元,合計六百五十一萬餘元之金額云云(M三卷第六頁至第七頁準備書狀)。惟查,被告楊崎英一再承認其自八十四年起持續欠稅中,須補繳二百萬多萬元,目前仍未補繳等語(B二卷第二百七十三頁詢問筆錄,M六卷第一百九十五頁審判筆錄)。被告持續欠稅達十五年以上,顯然並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否則,早以執行財產抵償欠稅完畢,既無財產可供執行清償,卻又能夠代墊六百五十一萬餘元鉅款,顯然兩相矛盾,所辯即屬可疑。被告就墊借與協會之財產來源復稱,係向母親及兄弟借得款項,然爾,被告歷經偵審從未能夠提出證據以實此說,空言泛稱已難信以為真。且被告自承,其係於九十八年聘請外勞與母親 李明星 使用,外勞費曾由協會先行墊付,每月外勞支出亦請協會財務蔡秋蘭送現金付款等情(C一卷第九十三頁詢問筆錄),又稱:「(問:內帳裡面為何有外勞支出?)是我母親請的沒錯..用網路轉帳,但錢馬上就回沖。」等語(M六卷第一百九十九頁審判筆錄),核與證人蔡秋蘭所述協會代墊被告母親外勞費用情節相符(C一卷第一百零七頁詢問筆錄),且依臺灣勞工協會九十八年分類帳暫付款科目下,確有「楊崎英外勞」之支付項目(九十八年分類帳第二百六十八頁),堪信被告之母聘請外勞,費用應非由母自行支付。被告母親外勞費用非由母親自行支付,反需協會代墊,訊之被告亦無從交待其母財產與金錢收入狀況,則需人支付金錢扶養之母親能夠提供巨額財產或金錢,顯與常理不符。被告雖然提出臺灣勞工協會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李明星借款一百萬元之借據(M四卷第四百五十一頁),欲自圓其說,然查,姑且不論此審判外書面供述有無證據能力,該紙借據所稱一百萬元要非小額,果真有借貸發生,必有李明星與協會資金進出紀錄得以明之,惟被告從未提出李明星與協會間之資金流動證據,且遍查協會內帳之九十九年日記帳,亦無此一百萬元借款收入之項目,借據所稱借貸情事,顯屬可疑。被告固提出其所借用之壽奕方帳戶,帳戶存摺內頁上協會匯入一百萬元之紀錄,並在其上書寫標示「協會借款還款明細」(M四卷第四百五十二頁),果爾,協會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借用後既已依約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匯還一百萬元,整筆借款獲得整筆清償,協會當無額外按月撥付款項與被告,以為分期償還之必要與道理。況且,此筆借款係發生在九十九年十一月間,與被告所稱九十六年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前之代墊,可謂毫無關連。
㈡、被告辯稱臺灣勞工協會係於九十六年三月籌設,同年四月十二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經內政部核准,籌設期間會務支出共八十三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元,又於九十六年六月間舉辦勞工希望博覽會,因協會成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故以「中華友德基層扶助協會」(下稱中華友德協會)名義舉辦,實際支出係被告支付,金額約一百零九萬四千二百八十九元云云。經查,依臺灣勞工協會申請設立所出具、且經被告本人、秘書長、會計等簽章之九十六年五月至九十六年十二月收支決算表(L卷第二十九頁),已列五十二萬餘元之支出項目。而籌備協會之任何支出,本得於協會成立時之記入協會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下,以便協會日後清償,業據證人即協會會計師 張紫吟 證述無訛(M六第五十四頁審判筆錄)。籌辦協會所負債務,理應協會自行負擔,個人縱使先行墊借,本得記入協會支出及負債,不僅可供稽考,更可作為協會日後返還之依據,且協會成立時確有記載支出項目,倘使真有墊借情事,應無隱藏不欲人知之道理,則被告所稱墊借情事,已與上述一般操作實務有悖。況且,被告自陳籌備期間係墊借八十三萬餘元加上一百零九萬餘元,合計多達一百九十二萬餘元,金額非小,持續欠稅之被告從未提出資金來源以實其說,所辯是否屬實,仍屬有疑。
㈢、被告固提出諸多收據及發票欲證明代墊籌備協會所需(M三卷第十一頁至第六十頁),然則,觀諸收據及發票記載,均係各商業行號開與「普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中華友德基層扶助協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基金會」,抑或未載任何買受人名義者,要非臺灣勞工協會籌備處,是否真與籌備事宜有所關連,即屬不能證明。而收據或發票買受人本得記載籌備處,嗣於成立後入帳處理,亦為證人張紫吟證述屬實(M六卷第五十四頁審判筆錄),被告於籌備前曾從事保險業務,更在其他機構任職,並為普音公司負責人、財團法人中華勞工事務基金會臺北縣總會長,有卷附之臺灣勞工協會第一屆選任職員簡歷冊、楊崎英自述書得考(L卷第三十四頁,M四卷第一百六十八頁),係具有豐富社會閱歷之人,竟然捨此簡單合法之處理方式不為,徒使欠稅之自己容忍龐大債務多年,殊難想像。
㈣、被告楊崎英固舉證人 劉秉菘 、王明松、 隆超群 等人欲證明協會籌備期間曾舉辦勞工希望博覽會並由被告代墊款項,而證人劉秉菘、王明松、隆超群,均稱費用曾由被告支出,然爾,證人即中華友德協會理事長劉秉菘亦稱,活動有贊助廠商,且有發售園遊卷,應該要有收入,友德協會曾有支出些許費用,活動支出收據應由友德協會報銷,如有剩餘款則捐作公益,但後來並未結算申報,最後不了了之等語(M六卷第六十六頁至第六十七頁、第七十頁至第七十二頁審判筆錄);證人王明松、隆超群雖然同稱,希望博覽會經費係由被告所籌措,惟不明瞭被告支付金額等語(M六卷第八十四頁、第一百十二頁審判筆錄),所言空泛龐統,毫無結算概念,自難證明被告確有墊借未獲清償之情。又依被告所提勞工希望博覽會之企畫書(M三卷第六十一頁至第七十八頁),該活動係「利用企業募款,活動結餘款,及義賣活動,籌組成立希望基金」(M三卷第六十三頁反面);「會場有美食、特產、民俗活動、各項表演節目,供與會民眾吃、喝、玩、樂,吸引人潮」(M三卷第六十四頁);「成立義賣專區,籌募『希望基金』,設立:基層勞工在職進修獎助金;貧困家庭學生獎學金;貧困勞工家庭急難救助金」(M三卷第六十四頁);「透過本會執行團隊之媒體運作,非常容易聚集入場者親臨現場,屆時眾多的人流量,必能使企業廠商更加容易掌握客源市場」(M三卷第六十五頁反面);「美食區:擺設得獎及各式風味美食攤位,讓民眾以園遊券交易」(M三卷第六十六頁);「義賣活動區:廠商贊助之商品將於本區進行義賣,所得扣除必要之管銷費用後,捐助成立『希望基金』」(M三卷第六十六頁);預期效果與經濟效益評估,為一千五百萬元(M三卷第六十九頁);收入費用概算為五百六十萬元(M三卷第六十九頁反面);經費來源,本著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用(如參展廠商負擔活動攤位費用)。準此,該希望博覽會係以吸引廠商參展及民眾消費為目的,除支出外必有多項收入來源,被告僅僅提出支出,聲稱均為所代墊,對於收入來源卻絕口不提,亦未提出結算資料供稽,非但與舉辦大型活動之計畫及通常經驗大相違背,更見有意虛列數額、企圖混淆視聽。
㈤、雖被告又辯稱,臺灣勞工協會以每月租金二萬五千元向 黃世和 租用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二房屋作為辦公處所,其於九十七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等三個年度,每年均為臺灣勞工協會代墊全年租金三十萬元,共代墊九十萬元;九十八年間以十四萬四千元價格出售前向海雅電腦公司所購電腦軟體與臺灣勞工協會並代墊該筆款項;九十九年間支付司機隆超群每月一萬八千五百元,合計全年二十二萬二千元之薪水;另於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間為協會代墊如附表三所示發票或收據之款項。然查:臺灣勞工協會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之內帳與外帳均經扣押,內帳係財務蔡秋蘭於一百年六月十四日偵查中所提出,計有二年度之日記帳及分類帳,前經敘明,外帳部分,依證人蔡秋蘭所述,則為上開日期前搜索扣押所得(C一卷第六十九頁詢問筆錄),並經附在臺灣勞工發展協會扣案資料卷宗內(即A十一卷第三十一頁以下)。所謂內外帳,外帳係指經營者為應付稅捐等政府機關稽查所製作之帳冊,目的乃在避免真實運作形成所得或違法事證曝光,外帳既係供外在查核,為避免處罰追究,帳目係經整理修飾,而與實際運作情形有違,無法供作經營者操作掌控事業所用;相對於此,內帳係經營者為操作掌控事業之經營所製作,為能計算利得損失,以為營運之參考,內容係與實際運作狀況相符,但為避免稅捐等政府機關稽查,必隱藏不欲外人所知。被告所提上開墊付款項,倘未能在內帳查得,但外帳上卻有所臚列,依上述內外帳製作設置之原理,恐係被告楊崎英欲應付稅捐等政府機關查繳稅額,以非實際運作有關發票或收據所虛列。
㈥、就永和路會址租金部分,被告固提出案外人黃世和所製作之臺灣勞工協會租用及支付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二房屋之支付證明(M三卷第八十五頁),惟此支付證明係為證明九十七年度租賃關係,製作日期為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本案則於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訴,顯係本案起訴後被告以外之人黃世和應本案訴訟所需,於審判外所製作欲證明九十七年度租賃關係之文書,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書面供述,檢察官否認其證據能力,因未符合任何傳聞例外規定,是項證據應予排除。倘姑且不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被告辯稱墊付九十七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等三年度租金,但上述支付證明內卻記載「九十七年一月至九十七年十二月」,未列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部分期間,既係因應本案所專門製作,卻明顯缺少二個年度,應是案外人故意排除,自然無法證明臺灣勞工協會與案外人間就永和路會址於九十八年、九十九年存有租賃關係。此外,證人隆超群證稱,永和路之房屋有三間房屋,被告與其子平常各住一間,餘一間係被告母親有時過來所住,協會搬到中正路後均在中正路辦公等語(M六卷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三十頁審判筆錄)。證人王明松證稱,勞工只有一處辦公處所,地址○○○區○○路,會址則是設○○○區○○路,原會址現由楊崎英使用,楊崎英現住於該處(B一卷第二百九十七頁詢問筆錄);被告全家均係住在永和路之房屋等語(M六卷第一百零五頁審判筆錄)。被告亦自承,其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即與其子居住在○○路○段○○○號,理監事會議亦未曾決議為被告租賃該址等語(M六卷第一百九十五頁至第一百九十六頁審判筆錄)。被告全家居住該處,租屋係作私人用途,本應由被告個人承擔租金,而與協會職務無涉。再社團法人之租金支出,本須遵循法令及章程所定程序為之,未經理監事會審核及同意,即屬無權擅為,亦非協會所應承擔。況且,依內帳中之九十八年分類帳租金支出科目,與上址永和路二萬五千元租金相合者,計有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二月二十八日支付之二筆而已,自三月後已無相符金額之記載,只有另筆三萬餘元之租金支出,而九十九年分類帳租金支出科目則全無相符之項目。內帳已有支付九十八年一月、二月租金,顯示協會業已支付永和路會址租金,自不能謂被告墊付,而九十七年租金部分,依九十八年一、二月已有支付之記載向前推論,顯有可能係協會自行支付,而被告身為協會理事長,本可提出內帳核對,礙難認定係由被告自行墊付,是被告所稱墊付租金云云,與協會曾有支付乙點矛盾。又內帳自九十八年三月起已未出現每二萬五千元之租金,但九十八年、九十九年外帳之每月租金支出金額均為五萬餘元(A十一卷第三十四頁、第三十六頁),證人蔡秋蘭對此證稱,協會帳目上五萬七千元租金支出包括楊崎英住處及現在辦公處所等語(C一卷第六十九頁詢問筆錄)。內外帳記載顯有差異,依內外帳之屬性研判,未列在內帳之永和路租金應與協會實際運作無關,列在外帳則可能用作沖銷協會經營互助專案之巨額所得。
㈦、被告復辯稱出售協會軟體並代墊金額十四萬四千元,並提出其與海雅電腦公司間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約為證。然查,觀諸被告所提該紙委託開發合約影本(M三卷第一百零三頁),其上並未註記製作日期,但從合約第一條既稱:「本合約開始時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起」;第二條復稱:「應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支付百分之六十款項」、「應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支付百分之二十款項」,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為開始付款之期日,則合約必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簽訂無疑。而臺灣勞工協會係九十六年十二月間成立,合約卻是將近一年十個月前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簽定,被告於臺灣勞工協會成立前亦在數間機構任職,則此項電腦開發合約,自不能謂與協會成立有何關連。被告復稱係嗣後出售協會使用,出售時未向協會收取十四萬四千元價金,款項暫予墊借云云。經查,依被告所提事後修正後之臺灣勞工協會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收支決算表(M三卷第八十七頁),此筆款項係算入九十八年度由被告墊支款項,惟電腦軟體發展日新月異、推陳出新,淘汰速率極快,乃眾所皆知之理,該電腦軟體係被告於九十五年初買入,果係九十八年間出售與協會,時隔三年以上將近四年,期間電腦科技快速更新,協會卻須以被告當初購買原價買入,極不合理,所稱代墊云云,顯係事後偽稱。
㈧、被告又稱,協會曾於九十九年間聘請司機隆超群駕駛協會車輛,均由其代墊司機每月一萬八千五百元,全年共二十二萬二千元薪水,有協會開與隆超群之九十九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可佐云云。經查,證人隆超群固到庭陳稱,協會理事長需用車輛時由其開車,係理事長私下給付等情(M六卷第一百四十一頁至第一百四十六頁審判筆錄)。惟被告與證人隆超群均無法提出證據以證明被告曾於九十九年間按月支付隆超群一萬八千五百元之事實,且遍查被告所借用之壽奕方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A七卷第四百十六頁至第四百二十四頁),亦乏按月支出一萬八千五百元金額或類似金額及頻率之交易紀錄。再被告所提出隆超群薪資支出款項,係內帳之九十九年分類帳薪工津貼科目所無,但為外帳之九十九年員工薪資表列載(A十一卷第一百九十二頁),依內外帳之本質屬性,已得窺見該項薪資支出與協會實際運作無關。而按照此九十九年員工薪資表之外帳,編號一至二十號之員工,編號在前者,支領月份及每月薪水金額較編號在後者為多,至編號二十,支領月份僅為一月、金額僅為六千元。相對於此,編號二十一以下至最後編號三十二之員工,每月均有金額,金額幾乎全為一萬五千元,百位數以下皆為零,明顯與編號一至二十之遞減趨勢全然不同。參酌內外帳之差異,輔以外帳各員工薪資排列順序及統計特徵,堪信編號二十一以後之人員應非實際工作人員,可疑為沖銷帳面、減少所得之手法。除此之外,被告自稱:「當初用他(註:指隆超群)時,當時並沒有以協會名義去聘用他,因他幫協會開車,我想也是有麻煩他,才會想用這種方式支付他費用,後來才知道是錯,聘用他沒有經過協會同意。」等語(M六卷第一百四十六頁審判筆錄),已明白承認係未經協會同意而聘用隆超群,其擅自聘用,違背法令及章程,根本無權為之,當不得列計協會支出,苟使協會支付,即屬另一背信行為。
㈨、被告復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諸多發票及收據,辯稱,全部支付均係其為協會代墊,保留至年底時一次提出與會計人員作帳,實際上並未從協會領回款項云云。經查,被告所提如附表三所示款項支出,均屬內帳所無,但為外帳所列,業據被告自陳:「年底結算時有跟會計師做帳,但是我沒有領。」等語明確(M六卷第一百九十九頁審判筆錄)。按照前揭內外帳於商業交易之本質與屬性,已可疑為係事後沖銷帳面所得、避免查帳補稅之手法。又細繹如附表三之收據及發票,多為日常生活諸如餐飲、車資、油錢、旅費、文具等消費。而協會職務有關之開銷,證人即協會秘書長王明松陳稱,此等開銷均可憑單據報帳,沒有無單核銷的情況等語(M六卷第九十三頁審判筆錄)。依內帳之九十八年、九十九年分類帳,無論餐飲、車資、油錢、旅費、文具等均有眾多且頻繁之支出核銷項目。餐飲、車資、油錢、旅費、文具等支出項目本得憑單據核銷,且內部工作人員確均依此核銷,被告本人亦有檢據核銷者,例如文具用品科目內,即有被告核銷文具用品項目,業務拓展費科目內,即有被告核銷出差、車資、餐費、各地活動費用等項目,伙食費科目內即有被告核銷誤餐費之項目;車馬費科目內,即有被告核銷車馬費之項目。被告平時即如一般員工檢據核銷並受領款項,當無留存單據至年底一次作帳卻毫不領款之道理。除此之外,附表三所示之支出絕大部分日常生活消費之項目,被告並未舉證證明係與協會職務有關,自有可能係被告私人日常生活支出,消費時陳報協會統一編號,累積至年底再行提出,用以抵沖協會所得。從而,被告所辯,均與事實相違,應係臨訟飾詞,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五、核被告楊崎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蔡秋蘭遂行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違背職務行為使協會繼續發生損害結果,應認屬行為之繼續進行,為繼續犯,個別損害結果持續發生均不另論罪。被告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百年四月止使協會按月撥付十萬元之犯行,又自九十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年四月止使協會按月撥付十萬元之犯行,各係以一個違背職務之指示行為,使他人財產陸續發生損害結果,違背職務之時間先後可分,違背職務所陸續發生損害亦屬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各論以一個背信罪,並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為僅構成一個背信罪,固非無的,惟被告係於九十八年一月為違背職務行為,使協會按月撥付十萬元,九十九年一月再為違背職務行為,使協會按月撥付另外十萬元,先後違背職務行為顯然可以分辨,見解應予更正。起訴書雖論被告自九十八年一月至一百年三月止(起訴書係載為九十九年三月,惟自起訴書所載背信金額為四百二十萬元判斷,應為一百年三月之誤)之犯行,未及於一百年四月部分,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一百年四月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就一百年四月部分併予審理。而被告楊崎英所犯二個背信罪、一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詳前述),行為態樣迥不相同,犯罪時間地點可分,應分論併罰。
參、林芳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均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刑事訴訟法上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亦即,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原則,以及在憑信性無虞下肯認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例外狀況。
㈡、被告林芳文及其辯護人否認被告以外之人黃顯義、吳清淵、 徐慧萍 、林鎮福、譚圓吉、 楊坤喜陳溪南王榮樹 、謝 蔡秀雲 、余嘉瑋、黃照元、曾英華未經具結供述之證據能力。查上述被告以外之人中,有在檢察官前以證人身分具結供述者,被告及辯護人並不爭執此具結供述證據能力,又參以檢察官依吾國司法體制具有司法官屬性,具有誠正執行法律以節制司法警察濫權之使命,檢察官所為訊問多能遵恪法律為之,可信性甚高,檢察官訊問證人前告以偽證罪之處罰並令其等具結,確保證言真誠無偽並防止勾串,復查無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認其等如曾在檢察官前具結之供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傳聞例外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㈢、上述被告以外之人在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前之供述,其中,徐一通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亡故,考其死亡前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警詢供述,係以被害人身分指述,並有相關證人趙興國、余嘉瑋、徐慧萍之證言,以及林芳文與徐一通和解書可供彈劾,傳聞風險非高,且為證明被告林芳文未經同意為徐一通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之犯罪事實所必要,因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款之傳聞例外,具備證據能力。至其餘被告以外之人在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前之供述,倘使與該人嗣後審理時所述相符,並未符合與審理時不符之要件,依最佳證據原則,採認審理時所述即為已足;倘使該人嗣後未於審理時供述,亦無可能發生與審判時不符之狀況,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傳聞例外,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倘使該人嗣後已於審理時具結供述,且有前後不符之情形,因先前在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前之供述查無較為可信之狀況,審理時復經具結擔保證言真誠無偽,亦不符合同條傳聞例外,不具證據能力,應予排除。上述經排除之傳聞證據,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惟仍得作為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有關、純為彈劾證人憑信性之彈劾證據使用(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㈣、被告林芳文及其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後述慈惠堂會員紀錄、慈惠堂會員往生資料、通訊監察譯文、未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供述筆錄、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有所異議。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但對上開傳聞證據內容並無爭執,所聲請傳喚證人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傳聞證據多為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及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芳文固坦承自己係慈惠堂協會嘉義地區委員,為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林蔡巧、蔡黃西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並以自己擔任受益人,且在入會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製作林蔡巧、蔡黃西簽名,亦為黃啟棠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並以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且在入會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製作黃啟棠簽名,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為上開會員入會均有取得證件影本,並獲得家屬同意或授權云云。
三、被告林芳文擔任慈惠堂協會嘉義地區委員,曾於事實欄所記載時間地點製作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林蔡巧、蔡黃西等人之入會申請書;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部分係以自己作為受益人,惟申請人簽章欄內空白;林蔡巧、蔡黃西部分則未經黃顯義同意以黃顯義作為受益人,被告林芳文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製作林蔡巧、蔡黃西簽名;提出上開入會申請書於慈惠堂協會,申請其等入會參加年老互助專案,並且由被告為其等繳費;楊錫業、林蔡巧部分,因二人死亡而自協會領取事實欄記載關懷慰問金;與徐一通事後達成和解,始由徐一通指定受益人,由徐一通領取慰問金;蔡黃西雖已死亡,但被告因案遭押,並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林芳文坦承無諱(坦承係委員,M一卷第五十五頁準備程序筆錄;自己及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並為上述會員申請入會及繳費,B一卷第九十頁調查筆錄,M一卷第五十六頁準備程序筆錄,M六卷第一百七十一頁審判筆錄;填寫上述入會申請書並製作林蔡巧、蔡黃西簽名,M六卷第一百六十九頁審判筆錄;領得林蔡巧、楊錫業之關懷慰問金,B一卷第八十九頁調查筆錄,B二卷第一百三十五頁調查筆錄),並有慈惠堂協會入會申請書(徐一通部分,B二卷第二百七十八頁;譚圓吉部分,B一卷第三百三十一頁;楊錫業部分,B二卷第二百八十頁;陳簡春湖部分,B二卷第二百七十九頁;王庚成部分,B二卷第一百頁;林蔡巧部分,B一卷第八十一頁;蔡黃西部分,B二卷第一百十一頁)、林芳文擔任組長之慈惠堂協會會員資料(B一卷第三百十五頁至第三百十九頁)、楊錫業死亡證明書(B一卷第七十三頁)、慈惠堂會員楊錫業及林蔡巧會員往生撥付關懷慰問金資料(A三卷第五十八頁、第六十二頁)、林芳文與徐一通和解書(A十二卷第三十二頁)等在卷可參。
四、被告林芳文對於其擔任慈惠堂協會嘉義地區委員,辦公地點與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同在嘉義市○區○○路○○○號四樓之一;於事實欄所記載時間地點自張振芳收受黃啟棠身分證影本,以黃顯義作為受益人,填寫黃啟棠入會申請書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製作黃啟棠簽名;提出上開入會申請書於臺灣勞工協會,為黃啟棠申請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且為其繳費;黃啟棠雖已死亡,但自己因案羈押而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業據被告林芳文坦承無諱(相同辦公處所,為他人填寫申請書參加勞工協會專案,A六卷第七頁詢問筆錄;以黃顯義擔任黃啟棠受益人,並為上述會員填寫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及繳費,M一卷第五十八頁準備程序筆錄,M二卷第二百五十二頁準備程序筆錄,M四卷第七十九頁審判筆錄;未領得黃啟棠之關懷慰問金,M一卷第五十八頁準備程序筆錄),並有黃啟棠臺灣勞工協會入會申請書(B一卷第七十七頁,C二卷第三十四頁)、臺灣勞工協會會員名單(B一卷第八十頁)等在卷可參。
五、被告林芳文係從事招攬年老貧病者加入往生互助專案,見年老貧病者來日不久,倘參加互助專案繳納些許費用,死亡時可獲得數倍關懷慰問金,獲利甚豐,而互助專案之入會及受益人資格均甚寬鬆,遂興起蒐集年老貧病者之身分證影本,利用年老貧病者作為人頭入會參加專案,同時以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作為受益人,自行繳納費用,冀圖領取倍數關懷慰金,其間從未向入會之本人或家屬過問是否同意或授權,此觀被告林芳文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許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清淵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林芳文自稱:「有什麼差別,你不夠,找我合夥就好,我們一次這去都五十件,這樣才會快,這樣機率才會大,一人一半沒什麼差。..(吳清淵:不要投資過多!投資過多會挺不住!)唉呦,你這樣就沒膽,你看,倒下去就十五萬,就可以養幾個,我就不怕,我最好膽..這班車坐不到,下班車立即下去,你一個死掉,後面的就繳得起了。」等語(B一卷第二百三十二頁,D三卷第三十一頁),已清楚道出,只要一個人頭死亡,所得即可支持其他人頭費用,使用人頭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係出於投資獲利目的。且被告林芳文所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至一百年二月七日期間之所有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林芳文長期邀集或討論投資人頭會員之對話,確從無涉及本人或家屬是否同意乙點(搜索票聲請書附件卷五第九十四頁至第四百三十五頁譯文),均得明瞭。
六、被告林芳文係自行填寫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本人之入會參加年老或往生互助專案申請書,並在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申請書簽章欄上製作其等簽名並指定自己或黃顯義為受益人,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部分雖有填寫,但未製簽其等簽名,已如前述。而被告林芳文確實未曾經各該本人同意或授權,進而填寫其等入會參加年老或往生互助會並指定自己或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之申請書,提出於慈惠堂協會或臺灣勞工協會,以其等名義入會參加年老或往生互助專案等情,業據被告林芳文陳稱,其上開會員全不認識(B一卷第三百零八頁調查筆錄),且查:
㈠、徐一通部分:證人徐一通於生前在警局初詢時,已就發現遭人重覆參加往生互助會,詢問為其加入臺灣勞工協會之余嘉瑋,始知林芳文假冒名義參加慈惠堂協會,事後余嘉瑋帶林芳文至住處道歉及和解(A十卷第十頁調查筆錄),所述核與證人趙興國所供,其與徐一通、余嘉瑋、林芳文均認識,余嘉瑋為罹癌之徐一通加入臺灣勞工協會等情(A十二卷第十三頁調查筆錄);證人余嘉瑋審理時所證,其為徐一通加入臺灣勞工協會,徐一通交付身分證影本,後來徐一通同意另外加入中華大愛協會往生互助專案,遂將徐一通身分證影本交與林芳文辦理,直到徐一通發現重覆入會,始知林芳文擅自為徐一通加入慈惠堂協會,事發後徐一通質問此事,始帶林芳文向徐一通道歉和解(M二卷第一百六十頁至第一百六十六頁審判筆錄);證人即徐一通之女徐慧萍審理時所證,其父徐一通生前曾提到參加臺灣勞工,不知有慈惠堂協會,父親過世前曾見過林芳文,是因為父親的互助專案出問題,資料外洩遭人冒名參加,林芳文到家中道歉並書立和解書,父親有請林芳文不要再盜用身分等情(M二卷第一百三十一頁至第一百四十七頁審判筆錄),皆屬相符。則被告林芳文未得徐一通同意參加慈惠堂,事後遭徐一通發覺,而與徐一通和解等情節,經上開證人證述明確。此外,被告林芳文與徐一通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之和解書亦載明:「甲方(林芳文)對於將乙方(徐一通)重複入會事件深表歉意,切結以後不再有類似情形發生。..甲方同意補貼乙方..十五萬元..七萬五千元..七萬五千元..。」等語(A十二卷第三十二頁和解書),所提及被告林芳文重複入會及支付徐一通金錢,均與上開證人所言偽冒情節相合,堪得補強。
㈡、譚圓吉部分:證人譚圓吉於偵查中結證,其僅向余嘉瑋表示加入臺灣勞工協會,根本不知慈惠堂,也無人徵詢同意,倘若要加入,也必須由其親自過目及簽名,且受益人若非家人亦無可能同意等情(B一卷第三百三十七頁訊問筆錄),業已明確指出未曾同意或授權加入慈惠堂協會。此情核與證人余嘉瑋審理時所證,林芳文與黃顯義係合租大同路辦公室,曾為譚圓吉參加臺灣勞工協會,亦經譚圓吉同意為其加入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專案,為此曾交付譚圓吉資料與林芳文,但有告訴林芳文係參加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專案所用,絕非慈惠堂協會,事後才知林芳文擅自加入慈惠堂,林芳文都是先斬後奏等被告林芳文擅自作主加入慈惠堂協會相符(M二卷第一百四十八頁至第一百五十九頁審判筆錄),堪得互相補強。
㈢、楊錫業部分:證人即楊錫業之子楊坤喜於偵查中結證,其父親楊錫業生前罹患膀胱癌約三、四年,都在臺南市醫院治療,楊錫業慈惠堂協會入會申請書非楊錫業字跡,母親於九十八年間往生,父親住養老院,曾經詢問兄弟姐妹,無人知悉慈惠堂互助會之事,父親往生後更無人提及慰問金之事等情(B二卷第六十一頁訊問筆錄),楊錫業至親均無人知悉加入慈惠堂之事,至為明確。按往生互助會通常係年老貧病者顧慮自己死亡時家屬無力安葬或料理後事,或者欲與經濟困難家屬照料而發,目的既在幫助家屬,受益人莫不指定至親家屬。而楊錫業申請書之受益人係毫無關係、素未謀面之被告林芳文,為被告林芳文所認,並有申請書在卷可參(B二卷第二百八十頁)。楊錫業顯無可能棄至親家屬於不顧,卻指定非親非故被告林芳文,益徵證人楊坤喜所言可信。
㈣、陳簡春湖部分:證人即陳簡春湖之夫陳溪南於偵查中證稱,陳簡春湖失智已約七、八年之久,這段期間都無法行動,只能躺在床上,陳簡春湖不識字、不會寫字,不識林芳文,詢問過家人,無人幫陳簡春湖加入任何往生互助會等語(B二卷六十八頁訊問筆錄)。而被告林芳文所舉證人薛朱鴛鴦於審理時亦稱,陳簡春湖係插管氣切十年之植物人(M二卷第四十一頁審判筆錄)。則陳簡春湖本人失智、無法行動、不識字且不會寫字,毫無意思能力,顯然無從為加入往生互助協會之同意,更無從授權或同意被告林芳文為之,乃至為灼然。
㈤、王庚成部分:證人即王庚成之子王榮樹於偵查中證稱,王庚成平日與其妻 羅阿絨 、子王榮樹、王榮樹配偶、王榮樹三個女兒同住,王庚成未受國民教育,羅阿絨神智不很靈光,家人無人知悉參加慈惠堂之事,王庚成入會申請書非王庚成之字跡等語(B二卷第一百零二頁訊問筆錄)。王庚成同居至親均無人知悉加入慈惠堂之事,至為明確。按往生互助會通常係年老貧病者顧慮自己死亡時家屬無力安葬或料理後事,或者欲與經濟困難家屬照料而發,目的既在幫助家屬,受益人莫不指定至親家屬。而王庚成申請書之受益人係毫無關係、素未謀面之被告林芳文,為被告林芳文所認,並有申請書在卷可參(B二卷第二百八十頁)。王庚成顯無可能棄至親家屬於不顧,卻指定非親非故被告林芳文,益徵證人王榮樹所言可信。
㈥、林蔡巧部分:證人林蔡巧之子林鎮福於偵查中證稱,其母親林蔡巧過世後,查出林芳文偽造母親名義參加往生互助會,事後林芳文要其補填入會申請書及收據,始收下林芳文之三萬元並填寫申請書及收據(A六卷第一百四十一頁訊問筆錄),已明白指出被告林芳文偽冒林蔡巧名義參加慈惠堂往生互助會。被告林芳文於警詢時亦稱:「我以林蔡巧名義參加慈惠堂往生關懷互助會一事被發現後,我與李音緣、 李旻勳 、黃顯義等人與林鎮福見面,當下李音緣當場拿出事先寫好的同意書,要林鎮福在家屬同意書上簽名,林鎮福有當場簽名,並將身分證影本拿給李音緣。是我自己作主把林蔡巧加入到慈惠堂會員。」等語(B一卷第八十五頁調查筆錄,D三卷第四頁調查筆錄),坦承未經同意入會及事發後尋求和解,與證人林鎮福所言一致。
㈦、蔡黃西部分:證人即蔡黃西之子 謝蔡秀雲 於偵查中證述,蔡黃西不會寫自己名字,故蔡黃西入會申請書影本上簽名應非其簽等語(B二卷第一百零九頁訊問筆錄),證人即被告林芳文所舉證人張嘉真於審理時亦證,蔡黃西的受益人有寫其女兒,亦有寫張嘉真,蔡黃西是老人不會簽,不知道何人簽名等語(M二卷第十八頁審判筆錄),二人均稱蔡黃西本人並無簽名之能力,顯乏授權或同意林芳文或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之意。而被告林芳文於偵查中自陳:「我自己本身找人頭參加慈惠堂..六百元組有..蔡黃西..一千八百元組有蔡黃西..。」等語承認蔡黃西為其人頭會員,足認被告林芳文係擅自填寫以黃顯義為受益人之入會申請書。
㈧、黃啟棠部分:證人即黃啟棠之子黃照元於審理時證稱,曾經在友人張振芳介紹下,為其失智父親黃啟棠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當時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交一期,因覺得專案似有違反保險法規定而未繼續繳交,填寫申請書不是列自己就是黃啟棠為受益人,本來應由家屬擔任,填畢後交與張振芳,但卷內入會申請書與當初填寫不同,並非自己之筆跡,不認識卷內入會申請書上受益人黃顯義,父親過世後林芳文曾拿三萬元來道歉並和解等語(M四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八頁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告林芳文所舉證人張振芳亦於審理時證稱,介紹黃照元為其父加入臺灣勞工協會時,曾交入會申請書與黃照元填寫,當時受益人應填黃照元,因黃照元無力繳納,係拿黃照元填寫之申請書請林芳文幫忙繳費,不知受益人為何會變成黃顯義等語(M四卷第五十八頁至第六十六頁審判筆)。被告林芳文亦坦承,黃啟棠申請書上之受益人係由其填寫黃顯義之名等語(M四卷第八十頁審判筆錄)。綜合證人黃照元、張振芳陳述,申請書係黃照元親自填寫,受益人絕非黃顯義,並由張振芳交付林芳文幫忙繳費等情,顯無更改受益人為他人之意思。既然欠缺更改受益人授權,則被告林芳文填寫受益人為黃顯義之入會申請書,顯係擅自為之。
七、雖被告林芳文辯稱,入會申請書確曾經過家屬同意或授權,如未同意怎有可能取得身分證影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云云,然查:被告林芳文與其人頭會員或家屬素不相識,尋覓該批人頭會員投資,從未過問確認本人或家屬意思,就本人或家屬是否同意或授權,最多僅係間接聽聞而已。又被告林芳文縱或取得本人身分證影本或死亡證明書影本,惟該等影本並不代表授權或同意被告林芳文得自行填寫入會申請書加入慈惠堂協會並列無關之人擔任受益人,申請加入其他互助專案或領取政府機關補助,均屬可能,在未與本人或家屬有所聯繫,且乏彼等之書面確認下,任何人均無從確認其授權或同意,自不能單憑影本妄加推論本人或家屬已有授權參加慈惠堂專案一途。況且,入會申請書上之內容,包括受益人之指定,全為被告林芳文所自行填寫,倘使本人或家屬有所授權或同意,事關金錢權利歸屬,或多或少應有本人或家屬之填載,但實情卻是全由被告林芳文一人為之,顯然係被告林芳文旨在投資人頭會員,如以本人或家屬為受益人,關懷慰問金即須撥付與本人或家屬,而非自己,為避免慰問金落入本人或家屬之手,增添取得投資獲利之困難,始未經授權或同意擅自填寫自己或黃顯義為受益人之入會申請書入會。此外:
㈠、徐一通部分:被告林芳文辯稱徐一通本人曾經同意,並舉證人即徐一通之女徐慧萍為證云云,惟查,自證人徐一通、徐慧萍、余嘉瑋前開所述,均明確指出,徐一通所欲參加往生互助會並非慈惠堂協會,被告林芳文所舉證據無從為自己有利之證明。
㈡、譚圓吉部分:被告辯稱余嘉瑋交付譚圓吉資料,並舉證人余嘉瑋為證云云,惟查,余嘉瑋雖稱交付譚圓吉資料,卻與參加慈惠堂協會無關,反指被告林芳文係擅自作主加入慈惠堂,與被告所辯明顯出入,自無從為有利之證明。
㈢、楊錫業部分:被告辯稱係張嘉真交付楊錫業資料,並舉證人張嘉真為證云云,而證人張嘉真於審理時證稱,係楊錫業之養女「 阿鳳 」交付與自己,自己再將楊錫業資料交與被告林芳文。然查,證人張嘉真將授權或同意推與綽號「阿鳳」之女子,已屬無從查考核實;而「阿鳳」既係楊錫業養女,業已出養,與本生家庭之關係即嫌薄弱。證人楊錫業之子楊坤喜尚且證稱,其有二兄一姐一弟三妹,無人知悉父親參加互助會。此際由養女為本生父親參加往生互助會,核與幫助家屬目的有違。經詢問證人張嘉真何以受益人非「阿鳳」,而係林芳文時,或稱忘記(M二卷第十五頁審判筆錄),或沈默不回答(M二卷第十七審判筆錄)。則證人張嘉真所證前後不一,語焉不詳,復無從查考,亦難為被告林芳文有利之證明。
㈣、陳簡春湖部分:被告辯稱係薛朱鴛鴦交付陳簡春湖資料,並舉證人薛朱鴛鴦為證云云,惟查,證人薛朱鴛鴦供稱係陳簡春湖之夫陳溪南交付身分證影本,陳簡春湖參加時之受益人係填寫陳簡春湖,陳溪南表示無力負擔,遂請林芳文幫忙,不知為何受益人變為林芳文等語(M二卷第三十七至六十頁審判筆錄),依其所述,交付證件時係一併交付填載受益人為陳簡春湖申請書申請入會,僅僅請求幫忙繳費,最後不知為何變更受益人為被告林芳文,再次印證被告林芳文係為防止投資獲利所得遭到本人或家屬領取,因而自行填寫受益人為自己之申請書,以取代原本申請書之事實,與其所辯獲得同意或授權,迥然有異。
㈤、林蔡巧部分:被告辯稱係 黃勝利 交付林蔡巧資料,並舉證人賴俊明、黃勝利為證云云,經查,證人賴俊明於偵查中已明確陳述,林鎮福交付證件係為中華家庭互助協會、城鄉協會、世代圓融老人互助會,未論及慈惠堂;審理時亦稱,當初係稱加入二家,係林芳文說要再幫忙找幾家,委託林芳文這邊繳城鄉跟世代,係林芳文自行決定加入慈惠堂等語(M二卷第一百零四頁、第一百零八頁審判筆錄)。證人黃勝利於審理時證稱,身分證係向賴俊明拿取,其知授權參加係「旗美」互助會,後來林芳文就跟我說是處理幾間,其未向林芳文表示要其處理幾間等語(M二卷第八十五頁、第八十九頁審判筆錄),依其二人所述,被告林芳文所獲得之授權或同意,從未及於參加慈惠堂,自然無足為其有利之證明。
㈥、蔡黃西部分:被告辯稱係張嘉真交付蔡黃西資料,並舉證人張嘉真為證云云:惟查,證人張嘉真固然證稱蔡黃西係其女兒 蔡貞幸 委請入會,亦稱蔡黃西受益人「有寫蔡貞幸,也有寫我」(M二卷第十四頁審判筆錄),顯見本有填妥受益人非黃顯義之入會申請書存在。再詢及何以入會申請書上受益人姓名會是黃顯義,證人未回答問題超過十秒,然後回答忘記了(M二卷第十八頁審判筆錄審判筆錄),又詢及蔡黃西入會申請書係何人填寫簽名,證人審視卷附申請書後,復稱蔡黃西是老人不會簽不知是誰,其支吾其詞、語焉不詳,已屬可疑,且先前既有申請書存在,倘係其交付被告林芳文辦理,對於申請書上何人簽名顯然並無不知之理,證人卻無法回覆,益徵可信度尚低,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證明。
㈦、黃啟棠部分:被告辯稱係張振芳交付黃啟棠資料,並舉證人張振芳為證云云,經查,證人黃照元、張振芳固稱係黃照元交付黃啟棠資料與張振芳,以為黃啟棠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但證人黃照元亦稱,其曾填寫入會申請書,受益人不是填寫自己就是黃啟棠,不同意無關之人為受益人等情;證人張振芳亦證稱黃照元確有填寫入會申請書,受益人應該是黃照元,至於卷附申請書之受益人何以係黃顯義,其並不明瞭等情,前經敘明。黃啟棠之入會申請書本已存在,其上受益人並非黃顯義,而卷附被告林芳文所填寫入會申請書,其上受益人竟為黃顯義,顯然被告林芳文係為避免投資獲利所得之慰問金遭到他人領取,始擅自填寫受益人為黃顯義之入會申請書至明,所舉證人自不足證明同意或授權存在。
八、綜上所陳,被告林芳文係利用行將就木之年老貧病人頭會員加入往生互助專案,冀圖繳交少許費用,會員稍後死亡時,即可獲得倍數關懷慰問金。其與人頭會員或其家屬從不認識,從未確認本人或家屬同意或授權,基於投資獲利之趨使下,取得人頭會員資料時,亦從不過問提供者是否確有獲得同意或授權,針對受益人填寫全然無關自己或黃顯義,也從未詢得任何同意或授權,此際填載受益人為自己或黃顯義之入會申請書,顯可預見未經任何同意或授權。被告林芳文利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人頭會員申請書加入往生互助專案,係在協會不知情之下為之,矇騙不知情協會,使得協會撥付關懷慰問金與自己,而非本人或指定之受益人。是被告林芳文所辯,皆與事實不符,無非推卸責任之詞,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九、核被告林芳文所為,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部分,其等申請書上本人簽章欄內未見偽造簽名情事,又僅有楊錫業部分領得金錢,其餘則無,則徐一通、譚圓吉、陳簡春湖、王庚成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楊錫業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部分,其係偽造彼等入會並指定不知情之黃顯義為受益之申請書且行使之,以此作為詐術,遂行詐財目的,又僅有林蔡巧部分領得金錢,其餘則無,則蔡黃西、黃啟棠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林蔡巧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林芳文就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部分,均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作為詐欺取財行為之詐術內容,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林芳文就徐一通、譚圓吉、陳簡春湖、王庚成部分未詐得財物,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減輕其刑。被告林芳文所犯四個詐欺取財未遂罪(徐一通、譚圓吉、陳簡春湖、王庚成)、一個詐欺取財既遂罪(楊錫業部分)、三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部分),時間地點可分,被害法益各屬不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肆、黃顯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均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刑事訴訟法上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亦即,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原則,以及在憑信性無虞下肯認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例外狀況。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後述臺灣勞工協會會員資料、臺灣勞工協會會員往生資料、通訊監察譯文、未爭執證據能力之供述筆錄、前案紀錄等傳聞證據有所異議。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但對上開傳聞證據內容並無爭執,所聲請傳喚證人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傳聞證據多為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及辯護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認該等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具備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黃顯義固坦承自己係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長,為林仲棟、劉蕭彩惠、謝永遠參加該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並以自己擔任受益人,且在入會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製作上述會員之簽名,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為上開會員入會均有取得證件影本,並獲得家屬同意或授權云云。
三、被告黃顯義擔任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長,辦公地點位在嘉義市○區○○路○○○號四樓之一,曾於事實欄所記載時間地點製作林仲棟、劉蕭彩惠、謝永遠等人之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書時,係以自己作為受益人,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簽上會員姓名,繼而提出入會申請書於臺灣勞工協會,申請其等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且由被告為其等繳費;謝永遠部分,因其死亡而自協會領取事實欄記載關懷慰問金;林仲棟雖已死亡,但被告因案遭押,並未領取慰問金;劉蕭彩惠尚未亡故等事實,業據被告黃顯義坦承無諱(坦承係分會長,G三卷第一頁反面調查筆錄,M一卷第四十九頁訊問筆錄);自己擔任受益人,並為上述會員申請入會及繳費,C一卷第七頁調查筆錄、第一百三十八頁詢問筆錄;填寫上述入會申請書並製作會員簽名,C一卷第十頁調查筆錄、第一百三十七頁詢問筆錄;領得謝永遠之關懷慰問金,C一卷第十五頁調查筆錄),並有臺灣勞工協會入會申請書(林仲棟部分,B一卷第七十四頁;劉蕭彩惠部分,B一卷第七十五頁;謝永遠部分,B一卷第七十八頁)、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之臺灣勞工協會會員資料(B一卷第八十頁)、臺灣勞工協會會員謝永遠會員證、互助金申請書、慰問金發放紀錄、慰問金匯款資料(A十卷第二十三頁、第一百三十六頁、第一百三十七頁)等在卷可參。
四、被告黃顯義係從事招攬年老貧病者加入往生互助專案,見年老貧病者來日不久,參加互助專案繳納些許費用,死亡時可獲得數倍關懷慰問金,獲利甚豐,而往生互助專案之入會及受益人資格均甚寬鬆,遂興起蒐集年老貧病者之身分證影本,利用年老貧病者作為人頭入會參加專案,同時以自己作為受益人,自行繳納費用並領取倍數關懷慰金,其間從未向入會之本人或家屬過問是否同意或授權,此觀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係「投資」人頭會員,與林仲棟、劉蕭彩惠、謝永遠均不認識,從未過問是否同意,入會申請書內容全係自己填載及簽名,即可明之(M一卷第四十八頁、第五十一頁訊問筆錄,M四卷第六十七頁、第七十五頁審判筆錄)。
五、被告黃顯義係自行填寫林仲棟、劉蕭彩惠、謝永遠本人之入會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簽章欄上製作其等簽名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已如前述。而被告黃顯義確實未曾經各該本人同意或授權,進而填寫其等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並指定自己擔任受益人之申請書,提出於臺灣勞工協會,以其等名義入會參加往生互助專案等情,除據被告黃顯義陳稱上開會員全不認識外(M四卷第六十七頁審判筆錄),且查:
㈠、林仲棟部分:本院依職權調查證人即林仲棟之妻 阮氏 調,其證稱,與林仲棟結婚約八年,家中除老公外,還有三個小孩及婆婆,林仲棟生前罹患肝硬化未工作,不知死亡時領過什麼錢,從未聽過臺灣勞工發展協會,自己工作收入須養育子女,婆婆沒有工作等語(M五卷第五頁至第十一頁審判筆錄);復依職權調查證人即林仲棟之母 林李清梅 ,亦證稱,林仲棟係因肝硬化過世,死亡時只有領到勞保給付金錢,沒有其他金錢,林仲棟生前罹病無法工作,未曾聽聞臺灣勞工協會,除林仲棟之三個小孩外,自己尚須照顧大兒子三個小孩等語(M五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九頁)。依二人所述,林仲棟生前罹病,待照料子女眾多,僅有其妻 阮氏調 工作賺錢,家庭堪稱貧寒,林仲棟亡故後並無收到類似關懷慰問金之金錢等情,堪予認定。林仲棟家境貧苦,倘使生前真有同意或授權加入往生互助會,以其需款孔急,家屬顯有受助必要之情狀,必定向家屬透露身故後將獲得猶如雨露甘霖之金錢收入,始合情理。是依證人二人所述及被告陳述,已足推論被告係未經林仲棟同意或授權下為林仲棟加入往生互助專案。
㈡、劉蕭彩惠部分:證人姚 蕭彩鑾 於審理時證稱,其係劉蕭彩惠之妹,劉蕭彩惠已住安養院二年,意識不很清醒,其幫忙照顧,曾經幫劉蕭彩惠加入往生互助團體,加入時交身分證與友人蘇秀卿並「寫一寫」申請書,自己繳交費用,沒有授權他人領走慰問金,自己認知上係自己處理慰問金,他人可以處理但錢要自己領,不認識黃顯義,不知指定受益人黃顯義之事等語(M四卷第六頁至第十八頁審判筆錄)。證人蘇秀卿亦到庭證稱,曾邀 姚蕭彩鑾 為其妹參加往生互助專案,姚蕭彩鑾繳錢應該填寫她自己為受益人,其認識劉蕭彩惠及姚蕭彩鑾姐妹,當時劉蕭彩惠還有意識,未向劉蕭彩惠提及參加往生互助專案,因老人對於死亡很敏感,相關文件未讓劉蕭彩惠看過及簽名等語(M四卷第二十六頁、第三十四頁、第三十八頁、第三十九頁、第四十三頁審判筆錄)。依上開證人所述,本人劉蕭彩惠對於自己加入往生互助會毫不知情,自無可能同意入會及指定黃顯義擔任受益人;劉蕭彩惠曾填入會申請書,僅有指定自己擔任受益人之意思。既然本人及家屬對於黃顯義為受益人毫不知情,黃顯義在申請書上指定自己擔任受益人,顯然未經任何同意及授權為之,乃避免投資所得流入本人及家屬手中,增添取回之困難而為。
㈢、謝永遠部分:本院依職權調查證人即謝永遠之妻 曾梅玉 ,其證稱,其係謝永遠之妻,謝永遠生前與自己、子 謝坤政 、媳 黃淑惠 、謝坤政之三子一女同住,不知謝永遠生前投保保險或參加互助會等語(M五卷第一百八十七頁至第一百九十三頁審判筆錄);復調查證人即謝永遠之子謝坤政,其證稱,其係謝永遠、曾梅玉夫妻之子,父親生前從事養蜂,家境小康,有參加保險公司之壽險,但未曾聽過老人互助會,不曾看過黃顯義、吳清淵,亦不曾聽聞未同住之兄、嫂提及參加互助會之事,卷附申請書上簽名與父親並不相同等語(M五卷第一百九十四頁至第二百零一頁審判筆錄)。證人吳清淵則證稱,謝永遠資料係其拿給黃顯義,係謝永遠之媳婦林淑芬要參加,但她說不要讓家裡人知悉此事,資料先拿給 吳麗慧 ,吳麗慧交給自己,再轉交黃顯義,黃顯義稱其係分會長可擔任受益人,因而幫助她加入,謝永遠死亡後,慰問金六萬由黃顯義分得三萬、自己三萬、吳麗慧一萬三,吳麗慧匯三千一與林淑芬當白包,但其見黃顯義被收押,自行匯款一萬元與林淑芬等語(M五卷第二百零二頁、第二百零三頁、第二百零七頁審判筆錄)。綜合三名證人所述,謝永遠及同住家人對於往生互助會毫無所悉,而謝永遠入會並指定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之事,更係林淑芬隱暪本人下所為,從而,謝永遠本人要無同意或授權黃顯義入會並指定受益人可言,至為明確。
六、雖被告黃顯義辯稱,入會申請書確曾經過家屬同意或授權,如未同意怎有可能取得身分證影本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云云,然查:被告黃顯義與其人頭會員或家屬素不相識,尋覓該批人頭會員投資,從未過問確認本人或家屬意思,就本人或家屬是否同意或授權,最多僅係間接聽聞而已。又被告黃顯義縱或取得本人身分證影本或死亡證明書影本,惟該等影本並不代表授權或同意被告黃顯義得自行填寫入會申請書加入臺灣勞工協會並列無關之人擔任受益人,申請加入其他互助專案或領取政府機關補助,概屬可能,在未與本人或家屬有所聯繫,且乏彼等之書面確認下,任何人均無從確認授權或同意,自不能單憑影本妄加推論本人或家屬已有授權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專案一途。況且,入會申請書上之內容,包括受益人之指定,全為被告黃顯義所自行填寫,倘使本人或家屬有所授權或同意,事關金錢權利歸屬,或多或少應有本人或家屬之填載,但實情卻是全由被告黃顯義一手包辦,顯然係被告黃顯義旨在投資人頭會員,如以本人或家屬為受益人,關懷慰問金即須撥付與本人或家屬,而非繳款之自己,為避免慰問金落入本人或家屬之手,增添取回投資獲利之困難,始未經授權或同意擅自填寫自己為受益人之入會申請書入會。
此外:
㈠、林仲棟部分:被告辯稱係李友仁交付林仲棟資料云云,惟查,被告自陳李友仁業已亡故(M一卷第二百十三頁審判筆錄),此部分係屬無從稽考。又本院依職權調查證人即林仲棟之家屬阮氏調、林李清梅,二人雖稱,李友仁係林仲棟生前友人「 小黑 」,但二人係喝酒鬧事之朋友等語(M五卷第十五頁、第十七頁、第十九頁審判筆錄),既為酒友關係,別無特殊情誼,且林仲棟家中嗷嗷待哺,前經敘明,要難想像林仲棟能夠全然捨棄老母、妻子、三名子女,任意委請李友仁為其參加往生互助會並指定無關之黃顯義為受益人,被告所辯悖於情理。
㈡、劉蕭彩惠部分:被告辯稱係劉蕭彩惠之妹姚蕭彩鑾出具同意書給蘇秀卿,再從蘇秀卿處取得資料,並舉證人蘇秀卿、姚蕭彩鑾為證云云,惟查,證人姚蕭彩鑾固有簽署「本人玆因家庭經濟因素,希望參加慈善關懷單位給予協助,以備劉蕭彩惠仙逝時費用之需。有關申請書填寫及一般行政事務,委由慈善贊助人蘇秀卿..全權處理,並同意為福利互助專案,受益代表人,屆時福利專案產生之慰問金,全權由贊助人領受,本人及家屬等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為證憑。立切結書人姚蕭彩鑾。」等內容之同意書(M一卷第二百十九頁)。然而,該紙同意書之製作者係姚蕭彩鑾,要非劉蕭彩惠本人,並無劉蕭彩惠本人授權之意在內,而被告黃顯義於入會申請書簽章欄內係製作劉蕭彩惠之簽名,並非同意書授權者姚蕭彩鑾,核與同意書之授權迥然有異。又證人蘇秀卿稱劉蕭彩惠本人住在安養院二年,開始住時沒辦法認人,只能稍微認得人(M四卷第三十三頁審判筆錄);未曾與劉蕭彩惠本人告知參加往生互助會(M四卷第三十八頁審判筆錄),則劉蕭彩惠欠缺精神意識,無從為授權意思表示,被告黃顯義要無可能獲得劉蕭彩惠之同意或授權。況且,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訊問證人蘇秀卿,其謂姚蕭彩鑾同意書係去年(指一百年)簽署,為黃顯義要求下,始請姚蕭彩鑾所簽(M四卷第四十二頁審判筆錄),乃事後製作,姚蕭彩鑾復謂不知所簽何內容(M四卷第十五頁審判筆錄),所為授權顯係應本案訴訟所需所事後製作,真實性堪慮。
㈢、謝永遠部分:被告辯稱係吳清淵交付資料,並舉證人吳清淵為證云云,然查,被告黃顯義係在入會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之申請書上製作謝永遠之簽名,而證人吳清淵已明確指出,謝永遠之媳林淑芬交付資料時告知勿使謝永遠家人知悉此事,詳如前述,則被告在此之下製作謝永遠之簽名,顯然未經本人之同意或授權,是證人所言自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七、綜上所陳,被告黃顯義係利用行將就木之年老貧病人頭會員加入往生互助專案,冀圖繳交少許費用,會員稍後死亡時,即可獲得倍數關懷慰問金。其與人頭會員或其家屬從不認識,從未確認本人或家屬同意或授權,基於投資獲利之趨使下,取得人頭會員資料時,亦從不過問提供者是否確有獲得同意或授權,針對受益人填寫全然無關自己,也從未詢得任何同意或授權,此際填載受益人為自己之入會申請書,顯可預見未經任何同意或授權。被告黃顯義利用未經同意或授權之人頭會員申請書加入往生互助專案,係在協會不知情之下為之,矇騙不知情協會,使得協會撥付關懷慰問金與自己,而非本人或指定之受益人。是被告黃顯義所辯,皆與事實不符,無非推卸責任之詞,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八、被告黃顯義係偽造入會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之申請書且行使之,以此作為詐術,遂行詐財目的,僅有謝永遠部分領得金錢,其餘則無。核其所為,林仲棟、劉蕭彩惠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謝永遠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顯義與吳清淵、林淑芬就謝永遠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黃顯義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作為詐欺取財行為之詐術內容,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黃顯義所犯三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時間地點可分,被害法益各屬不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伍、綜合論罪科刑部分,爰依被告等人之陳述(M六卷第二百零一頁至第二百零二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M一卷第八十頁至第九十五頁),審酌:
一、被告李音緣利用貪圖不勞而獲之人性弱點設計並推動年老互助專案,冀圖從中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以互助作為口號,實則成立獨立機構,以死亡即可獲得數倍利得作為誘因,大量吸收年老貧病者金錢之犯罪手段;已婚,三名子女,均已成年,母親辭世,父親健在,從事生物科技工作之生活狀況;曾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品行;國小智識程度;吸金約二億元,償付一億三千餘元,未有風險控管及保險法制度設計,極易造成金融秩序風暴,危險及損害非小;以理事長身分參與犯罪,居首謀地位;犯後矢口否認,避重就輕,推卸責任,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被告楊崎英利用貪圖不勞而獲之人性弱點設計並推動甲、乙組往生互助專案,冀圖從中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以互助作為口號,實則成立獨立機構,以死亡即可獲得數倍利得作為誘因,大量吸收年老貧病者金錢之犯罪手段;身為理事長,違背法令及章程規定,指使財務人員按月撥付款項與自己之犯罪手段;單身,一名子女成年未婚,母親健在,自己有二個弟弟,擔任臺灣勞工協會理事長之生活狀況;未有前科之品行;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所經營往生互助專案吸金約一億四千六百萬元,償付九千六百萬餘元,未有風險控管及保險法制度設計,極易造成金融秩序風暴,危險及損害非小;背信金額合計四百四十萬元,九十八年一月首次背信,損害金額較大,九十九年一月食髓知味,再度違犯,不知悔改,惡性較大,但損害金額較小;以理事長身分參與犯罪,居首謀地位;犯後矢口否認,避重就輕,推卸責任,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王明松利用貪圖不勞而獲之人性弱點設計並推動甲組往生互助專案,冀圖從中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以互助作為口號,實則成立獨立機構,以死亡即可獲得數倍利得作為誘因,大量吸收年老貧病者金錢之犯罪手段;離婚,二名子女,皆已成年,父親健在,有四位兄弟姐妹,擔任臺灣勞工協會秘書長之生活狀況;未有前科之品行;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所參與經營之往生互助機構吸金約一億四千六百萬元,償付九千六百萬餘元,未有風險控管及保險法制度設計,極易造成金融秩序風暴,危險及損害非小;以理事身分參與甲組部分之犯罪情節;犯後避重就輕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余嘉瑋利用貪圖不勞而獲之人性弱點設計並推動乙組往生互助專案,冀圖從中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以互助作為口號,實則成立獨立機構,以死亡即可獲得數倍利得作為誘因,大量吸收年老貧病者金錢之犯罪手段;已婚,二名子女,皆已成年,父母均已辭世,有六位兄弟姐妹,退休之生活狀況;未有前科之品行;軍官學校畢業之智識程度;所參與往生互助機構吸金約一億四千六百萬元,償付九千六百萬餘元,未有風險控管及保險法制度設計,極易造成金融秩序風暴,危險及損害非小;以監事身分參與乙組部分之犯罪情節;犯後避重就輕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楊燦輝利用貪圖不勞而獲之人性弱點設計並推動乙組往生互助專案,冀圖從中獲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以互助作為口號,實則成立獨立機構,以死亡即可獲得數倍利得作為誘因,大量吸收年老貧病者金錢之犯罪手段;配偶過世,五位女兒,皆已成年,父母均已往生,二弟二妹,在臺灣勞工協會任職之生活狀況;有妨害家庭前科之品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所參與往生互助機構吸金約一億四千六百萬元,償付九千六百萬餘元,未有風險控管及保險法制度設計,極易造成金融秩序風暴,危險及損害非小;以理事身分參與乙組部分之犯罪情節;犯後避重就輕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林芳文利用年老及往生互助會欠缺保險法防範風險制度設計之弱點,以偽冒人頭參加其中,冀圖從中詐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不問授權或同意,四處蒐集人頭入會,以他人死亡作為自己獲利條件之犯罪手段;已婚,四名子女,成年在學,母親健在,有五名兄弟姐妹,家管照顧公婆之生活狀況;未有前科之品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擅用他人名義入會,詐得十三萬六千餘元之損害程度;事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矢口否認、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黃顯義利用往生互助會欠缺保險法防範風險制度設計之弱點,以偽冒人頭參加其中,冀圖從中詐取利得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並未受明顯刺激;不問授權或同意,四處蒐集人頭入會,以他人死亡作為自己獲利條件之犯罪手段;已婚,三名子女,皆已成年,父母辭世,一妹,退休無業之生活狀況;未有前科之品行;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擅用他人名義入會,詐得六萬九千餘元之損害程度;犯後矢口否認、避重就輕、推卸責任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另查,被告李音緣前曾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楊燦輝前曾於七十一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七十一年十月三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王明松、余嘉瑋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M一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三頁、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五頁)。酌以其被告李音緣、楊燦輝素行非差,被告王明松、余嘉瑋素行良好,見實務法律適用未臻明確,僥倖心態下犯罪,經此偵查審判之程序,信無再犯之虞,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惟被告李音緣故意犯罪,身為慈惠堂協會理事長主導犯罪,毫無法治觀念,特責令其支付公庫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並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王明松、余嘉瑋、楊燦輝等分別以理監事身分參與犯罪,法治觀念不足,特責令其等支付公庫如主文所示金額。
陸、被告林芳文在入會申請書上偽造之林蔡巧、蔡黃西、黃啟棠簽名各乙枚,被告黃顯義在入會申請書上偽造之林仲棟、劉蕭彩惠、謝永遠簽名各乙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扣案如起訴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有在法人辦公機構所扣得,形式上應屬獨立法人所有,且未有證據得認係屬被告個人所有;或有被告個人所有之物品,惟無證據得認係專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帳戶內金錢雖係犯罪所得財物,但形式上為獨立法人所有,協會會員依類似保險法律關係得予請求返還,難認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規定適用之餘地,均不另宣告沒收。
乙、無罪諭知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就被告有罪未達無庸置疑之地步,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縱使被告否認犯罪所持辯解不可採信,因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仍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均為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釋之至明,並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六條所明定。
貳、證據能力部分:本院就證據能力部分為最有利於檢察官之採認,亦即,採認檢察官就後述部分所提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仍無法獲致被告有罪心證之認定(理由詳後),自無究明證據能力有無之必要,合先敘明。
參、被告林芳文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林芳文違反保險法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芳文與李音緣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林芳文擔任慈惠堂協會嘉義地區委員,負責嘉義地區招攬會員,共同經營慈惠堂年老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業務;另與楊崎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林芳文擔任臺灣勞工協會組長,共同經營臺灣勞工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業務,均涉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嫌。公訴人認被告林芳文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林芳文分別擔任二會之委員、組長之職位,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林芳文堅詞否認有此犯行,辯稱,慈惠堂協會或臺灣勞工協會所經營互助會,並不構成類似保險等語。經查,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名係以「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經營,倘若以分層負責組織之形態為之,其內部具有相當組織分工,每一參與者對於整體業務固有其貢獻,但業務形成或運作卻往往非每一人得予過問,參與者未必就業務之形成或運作有所影響,若將參與其中即解為經營之共犯,要與共犯係對掌握控制犯罪發生並為其結果負責之原理,有所悖離。故在分層負責組織分工之情形下,解釋經營之構成要件,應限定在:整體業務之擘畫,組織分工之設定,實際運作之指揮,外部權義之代表等決策地位。查檢察官係以被告林芳文擔任二協會之委員、組長,負責招攬會員加入往生互助專案並從中獲取報酬,因認其涉有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罪名。
惟被告林芳文所任委員、組長之任務,僅在招攬會員及受領報酬,在協會之組織分工下係擔任類似基層業務員或區域業務主管角色,就協會互助專案之形成、決定、分工、操作、代表等決策面,尚無參與及分工可言等情,業據證人即協會理事長李音緣、楊崎英均確認此點無訛。就慈惠堂協會及臺灣勞工協會互助專案立於決策地位之理監事會議紀錄亦乏被告林芳文參與之跡象。被告林芳文既然未有足以影響互助專案之決策地位,自難以其單純從事招攬會員及收取報酬,遽論經營類似保險之罪名。
二、被告林芳文就臺灣勞工協會會員林仲棟、劉蕭彩惠、曾英華、謝永遠、 張東 和偽造文書及詐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芳文與黃顯義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參與黃顯義偽造並行使臺灣勞工協會入會及往生互助專案申請書詐取該協會關懷慰問金,因認被告林芳文此部分亦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嫌,無非以上開會員或家屬之供述、會員入會申請書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林芳文否認其在臺灣勞工協會擔任職務,臺灣勞工協會會員林仲棟、劉蕭彩惠、曾英華、謝永遠、 張東和 與其無關。經查,上述臺灣勞工協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書係黃顯義所填寫申請入會,各會員均與林芳文無關,林芳文亦未在協會任職,僅係在會員入會無力繳納時始受邀參加投資等情,業據證人黃顯義證述在案(M四卷第七十頁審判筆錄)。觀之上述會員之申請書,其上字體筆跡均屬方正、易辨、清晰,與被告林芳文所坦承前揭有罪認定部分之申請書上自己傾斜、扭曲、潦草之字體筆跡,顯然有異。依與該批會員入會有關之證人阮氏調、林李清梅、姚蕭彩鑾、蘇秀卿、曾英華、吳清淵、曾梅玉、謝坤政之審理時證言,被告林芳文與交付資料亦屬無涉。是查無積極證據得認此部分會員入會與被告有何關連,無從證明被告林芳文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
三、被告林芳文所涉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以及就林仲棟、劉蕭彩惠、曾英華、謝永遠、張東和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查無證據得以證明之,而此部分犯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與其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屬可分,且檢察官起訴時亦認應分論併罰,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林芳文犯罪,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被告黃顯義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黃顯義違反保險法及公平交易法無罪諭知部分:
㈠、違反保險法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顯義與楊崎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黃顯義擔任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長,負責嘉義地區招攬會員,共同經營該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業務,涉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嫌。公訴人認被告黃顯義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擔任該協會分會長之地位,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黃顯義堅詞否認有此犯行,辯稱,臺灣勞工協會所經營互助會,並不構成類似保險等語。經查,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名係以「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經營,倘若以分層負責組織之形態為之,其內部具有相當組織分工,每一參與者對於整體業務固有其貢獻,但業務形成或運作卻往往非每一人得予過問,參與者未必就業務之形成或運作有所影響,若將參與其中即解為經營之共犯,要與共犯係對掌握控制犯罪發生並為其結果負責之原理,有所悖離。故在分層負責組織分工之情形下,解釋經營之構成要件,應限定在:整體業務之擘畫,組織分工之設定,實際運作之指揮,外部權義之代表等決策地位。查檢察官係以被告黃顯義擔任臺灣勞工協會嘉義分會長,負責招攬會員加入往生互助專案並從中獲取報酬,因認其涉有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罪名。惟被告黃顯義所任分會長之任務,僅在招攬會員及受領報酬,在協會之組織分工下係擔任類似區域業務主管角色,就協會互助專案之形成、決定、分工、操作、代表等決策面,尚無參與及分工可言等情,業據證人即協會理事長楊崎英確認此點無訛。就臺灣勞工協會互助專案立於決策地位之理監事會議紀錄亦乏被告黃顯義參與之跡象。被告黃顯義既然未有足以影響互助專案之決策地位,自難以其單純從事招攬會員及收取報酬,遽論經營類似保險之罪名。
㈡、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公訴意旨又以,被告黃顯義參與上述類似保險經營時,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介紹他人加入獲取抽佣,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名。公訴人認被告黃顯義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擔任該協會之分會長,該會確實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酬佣之條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黃顯義堅詞否認有此犯行,辯稱,臺灣勞工協會所經營互助會,並非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佣金僅為車馬費,絕非非法多層次傳銷等語。經查,臺灣勞工協會經營往生互助專案,構成保險法所稱之類似保險,詳如前述,既為保險類似之業務,一如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所應提供者,為商品及勞務之結合,而往生互助專案中招攬業務所取得報酬,猶如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因保險契約之招攬所得報酬,顯係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及勞務之所得。又臺灣勞工協會之報酬可分為,招攬入會報酬為入會費與年費總合二千元之一半,即一千元,會員按約繳納費用報酬則為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六或八,服務往生會員領取時,則為關懷慰問金之百分之七或八,均經認定。再依證人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任 李桂芬 所證(M五卷第二百五十二頁至第二百六十一頁審判筆錄),保險公司給予業務員之報酬,因費率自由化因素,係各家保險公司依其考量保單市場競爭力決定,並無一定之標準。據此而論,從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傳銷,係以商品及服務之推廣或銷售為目的,所得報酬非佔所收取金額大部分,亦即,有相當部分仍需充作類似保險金之給付,且保險業界就相同地位之保險業務員復無一致之報酬標準,礙難認定從事傳銷所得經濟利益非基於合理市價,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尚屬有間,難以該罪繩之。
二、被告黃顯義就慈惠堂協會林蔡巧、蔡黃西;臺灣勞工協會曾英華、張東和、黃啟棠偽造文書及詐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顯義與林芳文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參與林芳文偽造並行使林蔡巧、蔡黃西之慈惠堂協會入會及往生互助專案申請書詐取該協會關懷慰問金之犯行,另偽造並行使曾英華、張東和、黃啟棠之臺灣勞工協會入會及往生互助專案申請書詐取該協會關懷慰問金,因認被告黃顯義此部分亦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嫌,無非以上開會員或家屬之供述、會員入會申請書為其論據。
㈠、林蔡巧、蔡黃西部分:訊據被告黃顯義否認與林芳文基於犯意聯絡,參與林芳文就林蔡巧、蔡黃西部分之犯行。經查,林蔡巧、蔡黃西之慈惠堂協會入會申請書,雖均以黃顯義作為受益人,惟係林芳文自行填寫黃顯義名義,各會員均與黃顯義無關,黃顯義亦未在協會任職,僅係在會員入會無力繳納時始受邀參加投資等情,業據證人林芳文證述在案(M一卷第五十八頁訊問筆錄,M二卷第一百八十六頁審判筆錄)。觀之上述會員之申請書,其上字體筆跡均屬傾斜、扭曲、潦草,與被告黃顯義所坦承前揭有罪認定部分之申請書上自己方正、易辨、清晰之字體筆跡,顯有差異。又依與該批會員入會有關之證人林鎮福、賴俊明、黃勝利、張嘉真審理時證言,被告黃顯義與交付資料亦屬無涉。
㈡、曾英華部分:訊據被告黃顯義否認曾英華部分之犯行,經查,曾英華之臺灣勞工協會入會申請書,雖為黃顯義填載且以黃顯義為受益人,且證人曾英華曾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未參加勞工協會,家裡亦無人可能為其參加,卷附入會申請書非其簽名,亦不認識受益人黃顯義等語(C二卷第三十五頁至第三十七頁調查筆錄、第三十九頁訊問筆錄)。然則,證人曾英華於審理時一改前詞,證稱,其與妻兒同住,孩子尚小,妻子一個月只有一萬多元的收入,前曾參加幸福人壽之壽險,先前於九十九年間曾經住院開刀,宋姓保險業務員見自己家境不好,即邀請參加臺灣勞工協會專案,因欲幫忙家人而同意擔任人頭,當時即出具同意書委託業務員辦理相關事宜,卷附同意書係同意加入所簽署,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並無此事,係未及時想起等語(M五卷第一百五十六頁至第一百七十頁審判筆錄)。曾英華當庭確認係其簽署之卷附同意書(M一卷第二百二十二頁),其內載有:「本人玆因家庭經濟因素,希望參加慈善關懷單位給予協助,以備曾英華仙逝時費用之需。有關申請書填寫及一般行政事務,委由慈善贊助人吳清淵..全權處理,並同意為福利互助專案,受益代表人,屆時福利專案產生之慰問金,全權由贊助人領受,本人及家屬等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為證憑。立切結書人曾英華。..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等語,依其內容,曾英華本人已有授權吳清淵為其入會並擔任受益人之意思。而證人吳清淵亦到庭證稱,其係從宋姓保險業務員取得曾英華為參加往生互助會之同意書及身分資料,其再轉交黃顯義,其與黃顯義共同繳費,由協會規定具備受益人資格之分會長黃顯義擔任受益人,進而辦理入會相關事宜等語(M五卷第一百七十二頁至第一百七十五頁審判筆錄),其取得曾英華授權後,再轉而授權黃顯義。綜合前述,證人曾英華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未曾參加臺灣勞工協會,但其嗣後於審理時之陳述卻證述確曾同意擔任人頭入會,陳述已有不一,而依卷附曾英華同意書記載、證人吳清淵證詞,直指曾英華曾有授權他人入會並擔任受益人之舉,與審理時證言相符。則證人曾英華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既與嗣後審理時呈現之證據有違,又無其他證據以資補強,是否可信,非無疑問。
㈢、張東和部分:訊據被告黃顯義否認張東和部分之犯行,經查,張東和之臺灣勞工協會入會申請書,雖為黃顯義填載且以黃顯義為受益人,惟檢察官除此申請書外,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係屬偽冒,且查,訊之證人即張東和之子 張清海 ,其稱,張東和係其父、 張美珠 係其妹、 李金女 係其妻,張東和快過世前曾經交代,「一筆什麼無法繳,有叫別人替他繳」,「繳二、三次就繳不起,然後換別人繳」,別人係指 葉美華 ,葉美華於張東和過世時曾經給與一萬多金額等語(M五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八頁審判筆錄)。訊之證人李金女亦稱,張東和係其公公、張清海係其夫,婆婆係植物人,住在安養院,張東和生前意識清醒,往生前二個月曾告知,「繳什麼保險,有繳一、二次,結果就無法再繼續繳,就換她繳」,她指的是葉美華,又曾交代往生時申請死亡證明書與葉美華,葉美華於公公往生後有給與金錢等語(M五卷第二十九頁至第四十五頁審判筆錄)。訊之證人張美珠證稱,張東和係其父,父親身體「不舒服的時候有一個人邀他入互助會..有一天那個人有去我們家叫我們簽名做證人,我爸爸叫我去,因為我都回去料理我爸爸的三餐,我爸爸就叫我簽..我也不知道那是保險還是什麼,我不知道,就有一個 歐里桑 說那個是互助會」,葉美華也有去等語(M五卷第四十六頁至第五十九頁審判筆錄)。訊之證人葉美華(現改名為 葉豐菁 )證稱,其於張東和罹癌時曾邀張東和加入臺灣勞工協會,因其氣色不佳,故請其女張美珠簽署協議書,當時係與張東和約定,其會幫忙繳費,如果身故時已符合加入四個月之條件,會給與二成慰問金,其後來將張東和證件資料交與黃顯義辦理入會等語(M五卷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一頁審判筆錄)。而張美珠、葉美華當庭確認係其等簽署之卷附協議書(M一卷第二百二十五頁),其內載有:「玆甲方葉美華女士幫乙方會員張東和先生繳納社團法人臺灣勞工協會等家庭關懷慰問金全部費用,若乙方往生後,協會所撥關懷慰問金,扣除甲方替乙方所繳關懷慰問金,餘款甲方需無條件附乙方百分之二十慰問金給乙方,若乙方家境清寒者不在此限,唯恐口無憑,特立此據。甲方葉美華、乙方張美珠。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等詞。該紙同意書內容與證人張美珠、葉美華所述,張東和往生前告知加入互助會乙事,並要求其簽署等情,尚無不合。張東和於生前參加往生互助會,並要求其女張美珠代簽授權領取慰問金之協議書,既經依上開證人即張東和至親張清海、李金女、張美珠證述歷歷,復與證人葉美華所述相合,應非虛妄可擬。既然客觀存有張東和授權葉美華為其加入臺灣勞工協會並由葉美華領取慰問金之意思,則葉美華轉請黃顯義辦理相關事務,自與擅自偽冒有所出入。
㈣、黃啟棠部分:訊據被告黃顯義否認黃啟棠部分之犯行,經查,證人即黃啟棠之子黃照元曾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據其了解黃啟棠似曾參加某往生互助會,但只繳一期會費而已,似為友人張振芳所招募等語(C二卷第二十九頁至第三十二頁調查筆錄)。證人黃照元於審理時證稱,曾在友人張振芳邀請下,為其失智父親黃啟棠加入臺灣勞工協會,不認識卷內入會申請書上受益人黃顯義,父親過世後林芳文曾拿三萬元來道歉並和解等語(M四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八頁審判筆錄)。證人張振芳於審理時證稱,其曾介紹黃照元為失智父親黃啟棠加入臺灣勞工協會,當時係拿黃照元填寫之申請書請林芳文幫忙繳費,不知受益人為何會變成黃顯義等語(M四卷第五十八頁至第六十六頁審判筆)。證人林芳文則坦承,黃啟棠申請書上之受益人本應填寫自己,但自己不符合臺灣勞工協會所定受益人資格,始填寫合乎資格之分會長黃顯義等語(M四卷第八十頁審判筆錄)。再觀之黃啟棠入會申請書,其上字體筆跡均屬傾斜、扭曲、潦草,與被告黃顯義所坦承前揭有罪認定部分之申請書上自己方正、易辨、清晰之字體筆跡,顯有差異。則綜合證人黃照元、張振芳、林芳文陳述,黃啟棠入會並由黃顯義擔任受益人之過程,僅見林芳文參與其中,無一可認與黃顯義有所關涉。
三、被告黃顯義所涉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及違法多層次傳銷,以及就林蔡巧、蔡黃西、曾英華、張東和、黃啟棠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查無證據得以證明之,而此部分犯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與其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屬可分,且檢察官起訴時亦認應分論併罰,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黃顯義犯罪,均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伍、被告李美珍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復以,被告李美珍係慈惠堂協會理事長李音緣之女,負責慈惠堂協會之財務業務,二人基於共同之犯意,竟推動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以參加者介紹入會作為取得佣金報酬之條件,係參與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及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因認被告李美珍涉有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罪嫌。公訴人認被告李美珍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李美珍之自白,證人李音緣、林芳文之證詞,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李美珍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其與慈惠堂協會之運作經營完全無關等語。經查:
一、被告李美珍違反保險法部分:
㈠、證人林芳文固於偵查中證稱:「慈惠堂協會的經營都是李音緣及他的家人包括女兒、兒子、女婿處理的,委員也就是之前講的組長部分只負責招攬委員。」等語(B二卷第一百五十頁至第一百五十一頁訊問筆錄)。然爾,此情為被告李美珍所堅詞否認,於警詢時供稱,只是掛名慈惠堂秘書長,實際上未從事該職,只有父親李音緣交代時,會幫其到銀行存提款項,印章乃交與父親使用等語(A六卷第一百七十一頁調查筆錄);偵查中亦稱,其未在慈惠堂協會任職,亦未領取薪水,未保管協會帳戶及印章,不知為何會擔任秘書長,領取協會帳戶金錢均受其父李音緣要求,父親不在時會代收協會金錢等語(B一卷第一百九十一頁至第一百九十五頁詢問筆錄),僅有承認為其父李音緣存提慈惠堂協會帳戶款項之事實。
㈡、證人李音緣於警詢時供稱,李美珍非慈惠堂秘書長,只負責協會收支,到銀行提存金錢供協會使用等語(A六卷第一百五十八頁調查筆錄);偵查中證稱,李旻勳係其子,張莉羚係其媳,李美珍係其女,慈惠堂協會現金提存款均使用專戶,都叫女兒李美珍領回放置協會等語(B一卷第一百五十八頁調查筆錄);偵查中又稱,李美珍每次去銀行辦理慈惠堂協會帳戶存款或提款,都會事先跟我說,我會事先確認存提等語(A六卷第一百六十二頁訊問筆錄),則依證人李音緣所言,被告李美珍係從事提領慈惠堂帳戶金錢之事務。
㈢、證人林芳文另於警詢時陳述,其為慈惠堂協會委員,認識李美珍,未曾與李美珍接洽,不清楚李美珍在協會負責何事情,只知她有在協會工作等語(A六卷第一百三十七頁調查筆錄),就被告李美珍於慈惠堂協會之角色,已與上揭偵查中證言已有出入。而證人張莉羚於偵查中證述,其係慈惠堂經理,會員繳交金錢係由收費小姐李美珍收受,再交給李音緣等語(A六卷第一百十八頁訊問筆錄),僅言及被告李美珍從事收受金錢之工作。證人 陳曉秋 於警詢時證述,其係慈惠堂協會會員建檔人員,只知老闆是李音緣,李音緣是理事長,李旻勳、張莉羚係主管,不清楚李美珍擔任何種職務等語(A六卷第二百三十六頁至第二百三十八頁調查筆錄);證人 賴珮君 於偵查中證述,其係慈惠堂協會行政助理,協會中只認識李音緣等語(A六卷第一百五十頁訊問筆錄);證人余佳珊於偵查中證述,其在慈惠堂協會大里分會擔任行政工作,只認識李音緣等語(A六卷第二百零二頁訊問筆錄),慈惠堂協會上開工作人員亦無一陳述被告李美珍於協會之工作內容及性質。
㈣、查被告李美珍自稱承父之命提領慈惠堂協會金錢,要非承認參與經營;證人李音緣、張莉羚分別為慈惠堂協會理事長、經理,與協會關係匪淺,惟依二人所言,被告李美珍所負責者,僅為提領款項及收受繳費之事務性工作;證人陳曉秋、賴珮君、余佳珊係慈惠堂協會內部工作人員,經常進入協會處理事務,卻無法描繪被告李美珍具體角色;證人林芳文係慈惠堂協會委員,負責招攬業務,指稱被告李美珍參與之詞非無籠統之嫌,且與嗣後供述出入,證明力即有不足。依被告李美珍供述,證人李音緣、林芳文、張莉羚、陳曉秋、賴珮君、余佳珊之證述,至多僅能認為被告李美珍在慈惠堂協會所參與者,厥為經常性之類似出納事務。
㈤、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罪名係以「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經營,倘若以分層負責組織之形態為之,其內部具有相當組織分工,每一參與者對於整體業務固有其貢獻,但業務形成或運作卻往往非每一人得予過問,參與者未必就業務之形成或運作有所影響,若將參與其中即解為經營之共犯,要與共犯係對掌握控制犯罪發生並為其結果負責之原理,有所悖離。故在分層負責組織分工之情形下,解釋經營之構成要件,應限定在:整體業務之擘畫,組織分工之設定,實際運作之指揮,外部權義之代表等決策地位。查檢察官係以被告李美珍係慈惠堂協會財務、其父李音緣擔任協會理事長之地位,認其涉有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罪名。惟被告李美珍所參與之事務,依前所述,至多只能證明有提存協會帳戶金錢而已,在協會之組織分工下係擔任類似出納之角色,就協會互助專案之形成、決定、分工、操作、代表等決策面,尚無參與及分工可言等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與年老互助專案決策之相關證據,例如理監事會議紀錄、內部行政文件等,得以證明被告李美珍確有參與經營之跡象,既然未得認定其有足以影響互助專案之決策地位,尚難以其擔任類似出納之事務性工作,遽論經營類似保險之罪名。
二、被告李美珍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被告李美珍參與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之類似保險經營時,同時從事多層次傳銷,係以介紹他人加入獲取抽佣,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名。公訴人認被告李美珍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李美珍擔任該協會財務,該會確實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酬佣之條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李美珍堅詞否認有此犯行,辯稱,慈惠堂協會所經營互助會,並非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佣金僅為車馬費,絕非非法多層次傳銷等語。經查,慈惠堂協會經營年老互助專案構成保險法所稱之類似保險,詳如前述,既為類似保險之業務,一如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提供者,係屬商品及勞務之結合,而年老互助專案中招攬業務取得報酬,猶如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因保險契約之招攬所得對價般,顯係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及勞務之所得。又依慈惠堂協會內部報酬規定,係以會員繳納月費之百分之六、八、十、十二不等金額作為標準,均經認定。而依證人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任李桂芬所證(M五卷第二百五十二頁至第二百六十一頁審判筆錄),保險公司給予業務員之報酬,因費率自由化因素,係各家保險公司依其考量保單市場競爭力決定,並無一定之標準。據此而論,從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之傳銷,係以商品及服務之推廣或銷售為目的,所得報酬非佔所收取金額大部分,亦即,有相當部分仍需充作類似保險金之給付,且保險業界就相同地位之保險業務員復無一致之報酬標準,礙難認定從事傳銷所得經濟利益非基於合理市價,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尚屬有間,難以該罪繩之。
三、除此之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認被告李美珍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應為被告李美珍無罪判決之諭知。
陸、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楊燦輝、余嘉瑋違反公平交易法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音緣、楊崎英、王明松、楊燦輝、余嘉瑋參與上述類似保險經營時,同時從事以介紹他人加入獲取抽佣之多層次傳銷,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名。公訴人認被告等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等人擔任該協會理事長、理事或監事,該會確實以介紹他人加入作為酬佣之條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等堅詞否認有此犯行,辯稱,臺灣勞工協會所經營互助會,並非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佣金僅為車馬費,絕非非法多層次傳銷等語。經查,慈惠堂協會及臺灣勞工協會所經營互助專案構成保險法所稱之類似保險,詳如前述,既為類似保險之業務,一如保險契約中保險人所應提供者,係商品及勞務之結合,而往生互助專案中招攬業務所取得對價,猶如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因保險契約之招攬所得報酬般,顯係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及勞務之所得。又依慈惠堂協會內部報酬規定,係以會員繳納月費之百分之六、八、
十、十二不等金額作為標準;臺灣勞工協會則分為,招攬入會報酬為入會費與年費總合二千元之一半,即一千元,會員按期繳納費用報酬則為繳納金額之百分之六或八,辦理會員往生撥付慰問金則為關懷慰問金之百分之七或八,均經認定。而依證人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主任李桂芬所證(M五卷第二百五十二頁至第二百六十一頁審判筆錄),保險公司給予業務員之報酬,因費率自由化因素,係各家保險公司依其考量保單市場競爭力決定,並無一定之標準。據此而論,從二家協會往生互助專案之傳銷,係以商品及服務之推廣或銷售為目的,所得報酬非佔所收取金額大部分,亦即,有相當部分仍需充作類似保險金之給付,且保險業界就相同地位之保險業務員復無一致之報酬標準,礙難認定從事傳銷所得經濟利益非基於合理市價,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尚屬有間,難以該罪繩之。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認被告等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然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倘若成罪,與前開違反保險法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柒、被告林芳文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芳文係偽造徐一通、譚圓吉、楊錫業、陳簡春湖、王庚成等人參加慈惠堂協會年老互助專案之申請書,亦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嫌,惟查,上開會員之入會申請書上,其申請人簽章欄位係屬空白,有入會申請書在卷可查(徐一通部分,B二卷第二百七十八頁;譚圓吉部分,B一卷第三百三十一頁;楊錫業部分,B一卷第三百三十三頁;陳簡春湖部分,B二卷第二百七十九頁;王庚成部分,B二卷第一百頁)。該批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位係屬空白,形式上欠缺申請人確認內容之意思表示,不能認為係申請人所製作之文書,並無妨害文書信用性之可能,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得認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此部分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倘若成罪,與前開詐欺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但書、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卷宗代號對照表)┌─────────────────────────┬───┐│卷宗名稱│代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一│A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二│A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三│A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四│A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五│A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六│A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七│A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八│A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九│A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十│A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28號卷十一│A十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A十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391號卷一│A十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一│B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二│B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三│B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四│B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卷五│B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939號卷一│C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939號卷二│C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2302號卷三│C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D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72號卷│D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D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31號卷│E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71號卷│E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0000000000-0號卷│E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32號卷│F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70號卷│F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市警刑大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F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765號卷│G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851號卷│G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G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766號卷│H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850號卷│H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H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767號卷│I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849號卷│I二│├─────────────────────────┼───┤│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I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943號卷│J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921號卷│J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27號卷│J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189號卷│J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06號卷│J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679號卷│J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944號卷│K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920號卷│K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230號卷│K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898號卷│K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500號卷│L│├─────────────────────────┼───┤│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一│M一│├─────────────────────────┼───┤│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二│M二│├─────────────────────────┼───┤│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三│M三│├─────────────────────────┼───┤│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四│M四│├─────────────────────────┼───┤│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五│M五│├─────────────────────────┼───┤│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卷六│M六│└─────────────────────────┴───┘附表二(楊崎英背信部分)┌───┬─────┬─────┬────────────────┬────┐│月份│日期│壽奕方帳戶│內帳:分類帳及日記帳│小計│├───┼─────┼─────┼────────────────┼────┤│98.01│98.01.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12月│100000│├───┼─────┼─────┼────────────────┼────┤│98.02│98.02.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1月│100000│├───┼─────┼─────┼────────────────┼────┤│98.03│98.03.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2月│100000│├───┼─────┼─────┼────────────────┼────┤│98.04│98.04.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3月│100000│├───┼─────┼─────┼────────────────┼────┤│98.05│98.05.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4月│100000│├───┼─────┼─────┼────────────────┼────┤│98.06│98.06.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5月│100000│├───┼─────┼─────┼────────────────┼────┤│98.07│98.07.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6月│100000│├───┼─────┼─────┼────────────────┼────┤│98.08│98.08.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7月│100000│├───┼─────┼─────┼────────────────┼────┤│98.09│98.09.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8月│100000│├───┼─────┼─────┼────────────────┼────┤│98.10│98.10.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9月│100000│├───┼─────┼─────┼────────────────┼────┤│98.11│98.11.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10月│100000│├───┼─────┼─────┼────────────────┼────┤│98.12│98.12.10││100000交際費理事長11月│100000│├───┼─────┼─────┼────────────────┼────┤│99.01│99.01.1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12月│2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楊崎英12月││├───┼─────┼─────┼────────────────┼────┤│99.02│99.02.1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1月│2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楊崎英1月││├───┼─────┼─────┼────────────────┼────┤│99.03│99.03.1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2月│2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楊崎英2月││├───┼─────┼─────┼────────────────┼────┤│99.04│99.04.09│1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楊崎英3月│200000││││100000││││├─────┼─────┼────────────────┤│││99.04.10││100000代支費用楊崎英3月││├───┼─────┼─────┼────────────────┼────┤│99.05│99.05.10│1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理事長4月│200000││││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4月│││││24656││││││200000│││├───┼─────┼─────┼────────────────┼────┤│99.06│99.06.10│99990│100000業務拓展費理事長5月車馬費│200000││││99990│170000顧問費6月││├───┼─────┼─────┼────────────────┼────┤│99.07│99.07.09│99990│170000業務拓展費顧問費7月│200000││││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6月││├───┼─────┼─────┼────────────────┼────┤│99.08│99.08.10│1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7月│200000│││││100000業務拓展費理事長7月││├───┼─────┼─────┼────────────────┼────┤│99.09│99.09.10│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8月│200000││││99990│190000車馬費顧問費9月││├───┼─────┼─────┼────────────────┼────┤│99.10│99.10.11│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9月│200000││││99990│190000業務拓展費顧問費10月││├───┼─────┼─────┼────────────────┼────┤│99.11│99.11.10│9999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10月│200000││││99990│190000業務拓展費顧問費11月││├───┼─────┼─────┼────────────────┼────┤│99.12│99.12.09│99990││200000││││99990││││├─────┼─────┼────────────────┤│││99.12.10││100000代支費用理事長代支││││││170000業務拓展費顧問費││├───┼─────┼─────┼────────────────┼────┤│100.01│100.01.10│99990│分類帳未扣案│200000││││99990│││├───┼─────┼─────┼────────────────┼────┤│100.02│100.01.28│99990│分類帳未扣案│200000││││99990│││├───┼─────┼─────┼────────────────┼────┤│100.03│100.03.10│99990│分類帳未扣案│200000││││25000││││││87990│││├───┼─────┼─────┼────────────────┼────┤│100.04│100.04.11│99990│分類帳未扣案│200000││││99990│││├───┼─────┼─────┼────────────────┼────┤│合計││││0000000│└───┴─────┴─────┴────────────────┴────┘附表三(被告楊崎英於審判時提出消費單據一覽表)┌──┬───────┬────┬────┬──────┬───┬────┬───┬──┬──┐│編號│收據時間│收據格式│收據號碼│消費項目│出賣人│地點│金額│出處│備註│├──┼───────┼────┼────┼──────┼───┼────┼───┼──┼──┤│1│98.02.04│收據││餐│良盈│鳳山市│3200│111││├──┼───────┼────┼────┼──────┼───┼────┼───┼──┼──┤│2│98.03.06│統一發票│00000000│R-2*3軟木│商証│永和市│298│97│││││││-4m/m│││││││││││A4新粉彩紙│││││││││││A4易見夾E310│││││││││││白││││││├──┼───────┼────┼────┼──────┼───┼────┼───┼──┼──┤│3│98.03.1120:30│統一發票│00000000│晚餐成│ 九燁 │永和市│1317│98││├──┼───────┼────┼────┼──────┼───┼────┼───┼──┼──┤│4│98.03.1317:44│統一發票│00000000│包裝飲用水│冠閣│桃園市│350│96││├──┼───────┼────┼────┼──────┼───┼────┼───┼──┼──┤│5│98.03.1317:45│統一發票│00000000│零件│冠閣│桃園市│600│96││├──┼───────┼────┼────┼──────┼───┼────┼───┼──┼──┤│6│98.03.14│統一發票│00000000│護貝紙60*90│商証│永和市│380│97│││││││(新)護貝膠膜│││││││││││60*95mm││││││├──┼───────┼────┼────┼──────┼───┼────┼───┼──┼──┤│7│98.03.14│統一發票│00000000│(新)護貝膠膜│商証│永和市│40│97│││││││60*95mm││││││├──┼───────┼────┼────┼──────┼───┼────┼───┼──┼──┤│8│98.03.17│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288│98││├──┼───────┼────┼────┼──────┼───┼────┼───┼──┼──┤│9│98.03.1821:42│統一發票│00000000│晚餐成│九燁│永和市│2634│98││├──┼───────┼────┼────┼──────┼───┼────┼───┼──┼──┤│10│98.03.2120:23│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福臨門│永和市│5068│99││├──┼───────┼────┼────┼──────┼───┼────┼───┼──┼──┤│11│98.03.2120:23│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福臨門│永和市│3639│98││├──┼───────┼────┼────┼──────┼───┼────┼───┼──┼──┤│12│98.03.22│統一發票│00000000│參觀│函玉樓│花蓮市│800│100││├──┼───────┼────┼────┼──────┼───┼────┼───┼──┼──┤│13│98.03.2215:13│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汽油│良晨實│蘇澳鎮│1120│101││├──┼───────┼────┼────┼──────┼───┼────┼───┼──┼──┤│14│98.03.2321:34│統一發票│00000000│歡樂吧平日晚│(不明)│永和市│1395│98│││││││餐││││││├──┼───────┼────┼────┼──────┼───┼────┼───┼──┼──┤│15│98.03.2514:36│統一發票│00000000│午餐成│九燁│永和市│1668│99││├──┼───────┼────┼────┼──────┼───┼────┼───┼──┼──┤│16│98.03.2914:15│統一發票│00000000│歡樂吧假日午│富利│永和市│1755│99│││││││餐││││││├──┼───────┼────┼────┼──────┼───┼────┼───┼──┼──┤│17│98.03.30│統一發票│00000000│OO貝│爭鮮│永和市│370│99│││││││OO 法蘭奇 │││││││││││OO法蘭奇│││││││││││蕃茄OO多樂O│││││││││││麻辣 春雨多樂 │││││││││││OO刮刮卡││││││├──┼───────┼────┼────┼──────┼───┼────┼───┼──┼──┤│18│98.03.31│統一發票│00000000│電腦零件1批│ 鼎強 │台南市│19110│96││├──┼───────┼────┼────┼──────┼───┼────┼───┼──┼──┤│19│98.03.31│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全國加│台中市北│462│100││││││││油站│屯區││││├──┼───────┼────┼────┼──────┼───┼────┼───┼──┼──┤│20│98.03.3107:57│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冠華│(不明)│1866│101││├──┼───────┼────┼────┼──────┼───┼────┼───┼──┼──┤│21│98.04.01│統一發票│00000000│A4新粉彩紙│商証│永和市│111│97││├──┼───────┼────┼────┼──────┼───┼────┼───┼──┼──┤│22│98.04.0117:25│統一發票│00000000│電腦週邊耗材│台興電│永和市│1106│101││││││││子│││││├──┼───────┼────┼────┼──────┼───┼────┼───┼──┼──┤│23│99.01.01│收據││奇異果│ 四川青楊梅鎮 │2300│109│││││││ 納豆菌 豆漿│ 果行 ││││││││││香瓜││││││├──┼───────┼────┼────┼──────┼───┼────┼───┼──┼──┤│24│99.01.02│收據││水果│ 鄭記水 │台中市│1050│109││││││││果行│││││├──┼───────┼────┼────┼──────┼───┼────┼───┼──┼──┤│25│99.01.0317:15│客運客票│00000000│台北-台中水│統聯││240││ 無統 │││││0714│湳│││││編│├──┼───────┼────┼────┼──────┼───┼────┼───┼──┼──┤│26│99.01.0416:07│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天成飯│台北市中│802│107││││││││店│正區││││├──┼───────┼────┼────┼──────┼───┼────┼───┼──┼──┤│27│99.01.0416:11│統一發票│00000000│冰品│天成飯│台北市中│198│107││││││││店│正區││││├──┼───────┼────┼────┼──────┼───┼────┼───┼──┼──┤│28│99.01.05│收據││餐費│滿家小│屏東市│8140│108││││││││館│││││├──┼───────┼────┼────┼──────┼───┼────┼───┼──┼──┤│29│99.01.0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嘉義市│980│110││├──┼───────┼────┼────┼──────┼───┼────┼───┼──┼──┤│30│99.01.06.06:25│客運車票│00000000│楠梓-中港轉│統聯││200│149│無統│││││2429│運站│││││編│├──┼───────┼────┼────┼──────┼───┼────┼───┼──┼──┤│31│99.01.0612:50│客運車票│00000000│高雄-台北│統聯││400││無統│││││5821││││││編│├──┼───────┼────┼────┼──────┼───┼────┼───┼──┼──┤│32│99.01.0623:00│客運車票│00000000│台北-楠梓│統聯││400│149│無統│││││1616││││││編│├──┼───────┼────┼────┼──────┼───┼────┼───┼──┼──┤│33│99.01.0623:00│客運車票│00000000│台北-楠梓│統聯││400│149│無統│││││1515││││││編│├──┼───────┼────┼────┼──────┼───┼────┼───┼──┼──┤│34│99.01.0713:40│統一發票│(不明)│餐飲費│福臨門│永和市│1760│110││├──┼───────┼────┼────┼──────┼───┼────┼───┼──┼──┤│35│99.01.0813:1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1198│110││├──┼───────┼────┼────┼──────┼───┼────┼───┼──┼──┤│36│99.01.1314:23│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950│110││├──┼───────┼────┼────┼──────┼───┼────┼───┼──┼──┤│37│99.01.1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基隆全│新店市│6288│110││││││││ 家福海 │││││││││││鮮│││││├──┼───────┼────┼────┼──────┼───┼────┼───┼──┼──┤│38│99.01.19│收據││餐費│金鍋子│永和市│750│108││├──┼───────┼────┼────┼──────┼───┼────┼───┼──┼──┤│39│99.01.2020:16│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4422│110││├──┼───────┼────┼────┼──────┼───┼────┼───┼──┼──┤│40│99.01.2113:25│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3465│110││├──┼───────┼────┼────┼──────┼───┼────┼───┼──┼──┤│41│99.01.2214:47│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費│天成飯│台北市中│435│107││││││││店│正區││││├──┼───────┼────┼────┼──────┼───┼────┼───┼──┼──┤│42│99.01.22│收據││水果禮盒│承銷人│台北市│2300│109││├──┼───────┼────┼────┼──────┼───┼────┼───┼──┼──┤│43│99.01.2421:2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爭鮮│(不明)│1133│110││├──┼───────┼────┼────┼──────┼───┼────┼───┼──┼──┤│44│99.01.25│台鐵車票│000000-0│高雄-台東│鐵路局││364│149│無統│││9:10-11:33││212-225││││││編│├──┼───────┼────┼────┼──────┼───┼────┼───┼──┼──┤│45│99.01.2520:2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2108│110││├──┼───────┼────┼────┼──────┼───┼────┼───┼──┼──┤│46│99.1月份│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富O庭│(不明)│1496│108││││││││園│││││├──┼───────┼────┼────┼──────┼───┼────┼───┼──┼──┤│47│99.02.0121:18│統一發票│0000000X│95無鉛汽油│(不明)│高雄市左│499│150│││││││││營區││││├──┼───────┼────┼────┼──────┼───┼────┼───┼──┼──┤│48│99.02.03│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3300│111││││││││魚小吃│││││││││││店│││││├──┼───────┼────┼────┼──────┼───┼────┼───┼──┼──┤│49│99.02.0509:2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高雄市│500│150││├──┼───────┼────┼────┼──────┼───┼────┼───┼──┼──┤│50│99.02.06│統一發票│00000000│OO點心│金銀座│永和市│2699│111││├──┼───────┼────┼────┼──────┼───┼────┼───┼──┼──┤│51│99.02.06│高鐵車票││左營-台北│││1265│150│無統│││13:30-15:06││││││││編│├──┼───────┼────┼────┼──────┼───┼────┼───┼──┼──┤│52│99.02.06│高鐵車票││左營-台北│││1265│150│無統│││13:30-15:06││││││││編│├──┼───────┼────┼────┼──────┼───┼────┼───┼──┼──┤│53│99.02.07│收據││餐費│江戶壽│永和市│464│111││││││││ 司美食 │││││││││││館│││││├──┼───────┼────┼────┼──────┼───┼────┼───┼──┼──┤│54│99.02.07│客運車票│XX341003│新竹-中港轉│統聯││120│150│無統│││││4913│運站│││││編│├──┼───────┼────┼────┼──────┼───┼────┼───┼──┼──┤│55│99.02.07│客運車票│X0000000│新竹-中港轉│統聯││120│150│無統│││││5014│運站│││││編│├──┼───────┼────┼────┼──────┼───┼────┼───┼──┼──┤│56│99.02.09│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摩根餐│台中市北│4703│111││││││││廳│屯區││││├──┼───────┼────┼────┼──────┼───┼────┼───┼──┼──┤│57│99.02.1017:1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財團法│台北市│1151│150││││││││人台北│││││││││││勝利│││││├──┼───────┼────┼────┼──────┼───┼────┼───┼──┼──┤│58│99.02.1022:0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 上豐 │高雄市左│500│150│││││││││營區││││├──┼───────┼────┼────┼──────┼───┼────┼───┼──┼──┤│59│99.02.2120:23│統一發票│X0000000│九五無鉛│(不明)│新店市│964│150││├──┼───────┼────┼────┼──────┼───┼────┼───┼──┼──┤│60│99.02.2410:4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高雄縣美│500│150│││││││││濃鎮││││├──┼───────┼────┼────┼──────┼───┼────┼───┼──┼──┤│61│99.02.2517:0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OO│新店市│1068│150││├──┼───────┼────┼────┼──────┼───┼────┼───┼──┼──┤│62│99.02.27│統一發票│0000000│95無鉛汽油│(不明)│高雄市左│(不明)│150│統編││││││││營區│││不明│├──┼───────┼────┼────┼──────┼───┼────┼───┼──┼──┤│63│99.1-2月│統一發票│(不明)│九五無鉛汽油│中油│(不明)│1000│150│統編│││││││││││不明│├──┼───────┼────┼────┼──────┼───┼────┼───┼──┼──┤│64│99.03.0211:2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不明)│高雄縣│500│156││├──┼───────┼────┼────┼──────┼───┼────┼───┼──┼──┤│65│99.03.03│收據││(不明)│ 福原小 │台北市│2048│108││││││││吃店│││││├──┼───────┼────┼────┼──────┼───┼────┼───┼──┼──┤│66│99.03.0517:5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 莊敬 │新店市│800│155││├──┼───────┼────┼────┼──────┼───┼────┼───┼──┼──┤│67│99.03.05│收據││租車收入│(不明)│(不明)│10000│156││├──┼───────┼────┼────┼──────┼───┼────┼───┼──┼──┤│68│99.03.0615:2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中縣│784│156││├──┼───────┼────┼────┼──────┼───┼────┼───┼──┼──┤│69│99.03.14│統一發票│X0000000│九五無鉛│(不明)│(不明)│(不明)│155││├──┼───────┼────┼────┼──────┼───┼────┼───┼──┼──┤│70│99.03.1517:2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155││├──┼───────┼────┼────┼──────┼───┼────┼───┼──┼──┤│71│99.03.1923:02│客運車票││台北-嘉義│ 和欣 │(不明)│470│155│無統│││││││││││編│├──┼───────┼────┼────┼──────┼───┼────┼───┼──┼──┤│72│99.03.2116:2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155││├──┼───────┼────┼────┼──────┼───┼────┼───┼──┼──┤│73│99.03.23│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梨山收費│40│155│無統││││單│00000000│││站│││編│├──┼───────┼────┼────┼──────┼───┼────┼───┼──┼──┤│74│99.03.23│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55│無統││││單│00000000│││站│││編│├──┼───────┼────┼────┼──────┼───┼────┼───┼──┼──┤│75│99.03.2417:3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財團法│台北市│300│156││││││││人台北│││││││││││勝利│││││├──┼───────┼────┼────┼──────┼───┼────┼───┼──┼──┤│76│99.03.25│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5│無統││││單│00000000││││││編│├──┼───────┼────┼────┼──────┼───┼────┼───┼──┼──┤│77│99.03.2717:0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1035│156││├──┼───────┼────┼────┼──────┼───┼────┼───┼──┼──┤│78│99.03.3115:24│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500│156│││││││││營區││││├──┼───────┼────┼────┼──────┼───┼────┼───┼──┼──┤│79│99.04.03│統一發票│(不明)│白盤│爭鮮│台中市│240│118│無統│││││││││││編│├──┼───────┼────┼────┼──────┼───┼────┼───┼──┼──┤│80│99.04.0418:30│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永和市│499│118││├──┼───────┼────┼────┼──────┼───┼────┼───┼──┼──┤│81│99.04.1012:55│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湘園│桃園市│1040│117││├──┼───────┼────┼────┼──────┼───┼────┼───┼──┼──┤│82│99.04.10│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龍潭鄉│1729│118││├──┼───────┼────┼────┼──────┼───┼────┼───┼──┼──┤│83│99.04.1102:0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503│157││├──┼───────┼────┼────┼──────┼───┼────┼───┼──┼──┤│84│99.04.1617:3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高雄市│500│158││├──┼───────┼────┼────┼──────┼───┼────┼───┼──┼──┤│85│99.04.16│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苗栗市│574│158││├──┼───────┼────┼────┼──────┼───┼────┼───┼──┼──┤│86│99.04.16│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1716│118││├──┼───────┼────┼────┼──────┼───┼────┼───┼──┼──┤│87│99.04.1711:57│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耀東│宜蘭縣│500│157││├──┼───────┼────┼────┼──────┼───┼────┼───┼──┼──┤│88│99.04.17│收據││肉色、菜色│嘉義第│高雄市左│2015│117││││││││一名火│營區││││││││││雞肉飯│││││├──┼───────┼────┼────┼──────┼───┼────┼───┼──┼──┤│89│99.04.1909:34│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500│158│││││││││營區││││├──┼───────┼────┼────┼──────┼───┼────┼───┼──┼──┤│90│99.04.2021:37│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1978│118││├──┼───────┼────┼────┼──────┼───┼────┼───┼──┼──┤│91│99.04.2022:4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945│157││├──┼───────┼────┼────┼──────┼───┼────┼───┼──┼──┤│92│99.04.21│收據││餐費│天府家│永和市│750│117││││││││ 常菜 │││││├──┼───────┼────┼────┼──────┼───┼────┼───┼──┼──┤│93│99.04.24│收據││肉色│嘉義第│高雄市左│2015│117││││││││一名火│營區││││││││││雞肉飯│││││├──┼───────┼────┼────┼──────┼───┼────┼───┼──┼──┤│94│99.04.2502:06│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1000│157│││││││││營區││││├──┼───────┼────┼────┼──────┼───┼────┼───┼──┼──┤│95│99.04.26│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西│900│158│││││││││屯區││││├──┼───────┼────┼────┼──────┼───┼────┼───┼──┼──┤│96│99.04.27│統一發票│00000000│ 華佗 長白山 椴│ 森森百 │台北市│1800│119│││││││樹蜜蔘超值組│貨│││││├──┼───────┼────┼────┼──────┼───┼────┼───┼──┼──┤│97│99.04.27│統一發票│00000000│華佗長白山椴│森森百│台北市│1800│119│││││││樹蜜蔘超值組│貨│││││├──┼───────┼────┼────┼──────┼───┼────┼───┼──┼──┤│98│99.04.2810:3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上豐│高雄市左│1000│157│││││││││營區││││├──┼───────┼────┼────┼──────┼───┼────┼───┼──┼──┤│99│99.04.2815:5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縣│1370│158││├──┼───────┼────┼────┼──────┼───┼────┼───┼──┼──┤│100│99.04.2912:58│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福臨門│永和市│1513│118││├──┼───────┼────┼────┼──────┼───┼────┼───┼──┼──┤│101│99.04.2920:52│統一發票│00000000│ 崇軒 小吃│ 豐東興 │永和市│1799│118│││││││崇軒OO│業│││││├──┼───────┼────┼────┼──────┼───┼────┼───┼──┼──┤│102│99.04.2921:16│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豐東興│永和市│2241│118││││││││業│││││├──┼───────┼────┼────┼──────┼───┼────┼───┼──┼──┤│103│99.04.3014:10│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永和市│634│118││├──┼───────┼────┼────┼──────┼───┼────┼───┼──┼──┤│104│99.04.3019:01│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2079│118││├──┼───────┼────┼────┼──────┼───┼────┼───┼──┼──┤│105│99.04.XX│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中油│(不明)│(不明)│157│統編│││││││││││不明│├──┼───────┼────┼────┼──────┼───┼────┼───┼──┼──┤│106│99.05.0220:52│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台糖│高雄縣│500│160││├──┼───────┼────┼────┼──────┼───┼────┼───┼──┼──┤│107│99.05.02│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北│556│159│││││││││屯區││││├──┼───────┼────┼────┼──────┼───┼────┼───┼──┼──┤│108│99.05.05│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港九香│台北市│1583│121││││││││滿樓│││││├──┼───────┼────┼────┼──────┼───┼────┼───┼──┼──┤│109│99.05.05│收據││(不明)│ 上介青 │永和市│660│121││├──┼───────┼────┼────┼──────┼───┼────┼───┼──┼──┤│110│99.05.0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水車│台中市│1100│121││├──┼───────┼────┼────┼──────┼───┼────┼───┼──┼──┤│111│99.05.05│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西│1210│159│││││││││屯區││││├──┼───────┼────┼────┼──────┼───┼────┼───┼──┼──┤│112│99.05.07│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西│1320│159│││││││││屯區││││├──┼───────┼────┼────┼──────┼───┼────┼───┼──┼──┤│113│99.05.0722:10│客運車票│00000000│台北-高雄│統聯│(不明)│520│161│無統│││││7913││││││編│├──┼───────┼────┼────┼──────┼───┼────┼───┼──┼──┤│114│99.05.0722:10│客運車票│00000000│台北-高雄│統聯│(不明)│520│161│無統│││││8014││││││編│├──┼───────┼────┼────┼──────┼───┼────┼───┼──┼──┤│115│99.05.0810:27│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1026│162│││││││││營區││││├──┼───────┼────┼────┼──────┼───┼────┼───┼──┼──┤│116│99.05.0913:1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不明)│1000│160││││││││工│││││├──┼───────┼────┼────┼──────┼───┼────┼───┼──┼──┤│117│99.05.1017:29│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費│天成飯│台北市│526│120│││││││餐飲費│店│││││├──┼───────┼────┼────┼──────┼───┼────┼───┼──┼──┤│118│99.05.1021:26│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奇軒│永和市│1185│121││├──┼───────┼────┼────┼──────┼───┼────┼───┼──┼──┤│119│99.05.11│收據││餐飲│南 蔣京 │(不明)│475│120││││││││記鹽水│││││││││││鴨│││││├──┼───────┼────┼────┼──────┼───┼────┼───┼──┼──┤│120│99.05.1208:5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1000│162│││││││││營區││││├──┼───────┼────┼────┼──────┼───┼────┼───┼──┼──┤│121│99.05.1214:04│統一發票│(不明)│餐費│O宇│台北市│2307│121││├──┼───────┼────┼────┼──────┼───┼────┼───┼──┼──┤│122│99.05.1216:51│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永和市│300│162││├──┼───────┼────┼────┼──────┼───┼────┼───┼──┼──┤│123│99.05.1311:3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統一精│基隆市│1550│160││││││││工│││││├──┼───────┼────┼────┼──────┼───┼────┼───┼──┼──┤│124│99.05.13│統一發票│00000000│餐費│海龍珠│基隆市│1270│120││││││││海產店│││││├──┼───────┼────┼────┼──────┼───┼────┼───┼──┼──┤│125│99.05.13│收據││餐費│壽老大│永和市│550│121││││││││餐坊│││││├──┼───────┼────┼────┼──────┼───┼────┼───┼──┼──┤│126│99.05.1418:3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財團法│台北市│200│162││││││││人台北│││││││││││勝利│││││├──┼───────┼────┼────┼──────┼───┼────┼───┼──┼──┤│127│99.05.1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水車│台中市│970│121││├──┼───────┼────┼────┼──────┼───┼────┼───┼──┼──┤│128│99.05.1622:5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161││├──┼───────┼────┼────┼──────┼───┼────┼───┼──┼──┤│129│99.05.1719:39│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500│162│││││││││營區││││├──┼───────┼────┼────┼──────┼───┼────┼───┼──┼──┤│130│99.05.1909:5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851│161│││││││││營區││││├──┼───────┼────┼────┼──────┼───┼────┼───┼──┼──┤│131│99.05.1920:33│統一發票│00000000│京華城停車費│中興電│台北市│80│161││││││││工│││││├──┼───────┼────┼────┼──────┼───┼────┼───┼──┼──┤│132│99.05.2213:37│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985│161│││││││││營區││││├──┼───────┼────┼────┼──────┼───┼────┼───┼──┼──┤│133│99.05.2221:0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不明)│500│161││├──┼───────┼────┼────┼──────┼───┼────┼───┼──┼──┤│134│99.05.2610:4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0│160││││││││工│││││├──┼───────┼────┼────┼──────┼───┼────┼───┼──┼──┤│135│99.05.29│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O山收費│40│160│無統││││單│00000000│││站│││編│├──┼───────┼────┼────┼──────┼───┼────┼───┼──┼──┤│136│99.05.29│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60│無統││││單│00000000││││││編│├──┼───────┼────┼────┼──────┼───┼────┼───┼──┼──┤│137│99.05.30│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60│無統││││單│00000000││││││編│├──┼───────┼────┼────┼──────┼───┼────┼───┼──┼──┤│138│99.05.XX│客運車票││台北-南崁回│亞通│(不明)│600│160│無統││││││數票│││││編│├──┼───────┼────┼────┼──────┼───┼────┼───┼──┼──┤│139│99.06.01│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190│123││││││││魚│││││├──┼───────┼────┼────┼──────┼───┼────┼───┼──┼──┤│140│99.06.02│收據││餐費│壽老大│永和市│360│123││││││││餐坊│││││├──┼───────┼────┼────┼──────┼───┼────┼───┼──┼──┤│141│99.06.03│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470│123││││││││魚│││││├──┼───────┼────┼────┼──────┼───┼────┼───┼──┼──┤│142│99.06.05│收據││餐費│李老大│永和市│600│123││││││││餐坊│││││├──┼───────┼────┼────┼──────┼───┼────┼───┼──┼──┤│143│99.06.10│收據││餐點│來來豆│台中市│506│122││││││││漿店│││││├──┼───────┼────┼────┼──────┼───┼────┼───┼──┼──┤│144│99.06.1014:09│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禮盒│品華│台北市│2095│123││├──┼───────┼────┼────┼──────┼───┼────┼───┼──┼──┤│145│99.06.10│收據││餐飲│ 蔣記南 │(不明)│910│123││││││││京鹽水│││││││││││鴨│││││├──┼───────┼────┼────┼──────┼───┼────┼───┼──┼──┤│146│99.06.1112:5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864│124││├──┼───────┼────┼────┼──────┼───┼────┼───┼──┼──┤│147│99.06.12│收據││肉菜粽│嘉義市│高雄市左│750│122││││││││第一名│營區││││││││││火雞肉│││││││││││飯│││││├──┼───────┼────┼────┼──────┼───┼────┼───┼──┼──┤│148│99.06.1217:12│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旗山OO│高雄市新│3086│124│││││││││興區││││├──┼───────┼────┼────┼──────┼───┼────┼───┼──┼──┤│149│99.06.12│收據││食品│雞當家│台北市│8090│122││││││││小館│││││├──┼───────┼────┼────┼──────┼───┼────┼───┼──┼──┤│150│99.06.12│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韓國太│樹林市│1760│123││││││││極烤肉│││││││││││店│││││├──┼───────┼────┼────┼──────┼───┼────┼───┼──┼──┤│151│99.06.1414:0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1152│124││├──┼───────┼────┼────┼──────┼───┼────┼───┼──┼──┤│152│99.06.14│統一發票│00000000│美國加州櫻桃│森森百│台北市│2970│125││││││││貨│││││├──┼───────┼────┼────┼──────┼───┼────┼───┼──┼──┤│153│99.06.1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新東陽│新店市│3024│124││├──┼───────┼────┼────┼──────┼───┼────┼───┼──┼──┤│154│99.06.1615:10│客運車票│00000000│桃園機場-朝│統聯│(不明)│220│163│無統│││││9112│馬│││││編│├──┼───────┼────┼────┼──────┼───┼────┼───┼──┼──┤│155│99.06.17│收據││餐飲│蔣記南│(不明)│1495│122││││││││京鹽水│││││││││││鴨│││││├──┼───────┼────┼────┼──────┼───┼────┼───┼──┼──┤│156│99.06.18│收據││餐費│有材富│中和市│1550│122││├──┼───────┼────┼────┼──────┼───┼────┼───┼──┼──┤│157│99.06.18│統一發票│(不明)│(不明)│ 永秀餐 │台北市│2000│124││││││││坊│││││├──┼───────┼────┼────┼──────┼───┼────┼───┼──┼──┤│158│99.06.18│收據││計程車車費│(不明)│(不明)│230│163│無統│││││││││││編│├──┼───────┼────┼────┼──────┼───┼────┼───┼──┼──┤│159│99.06.1803:30│客運車票│00000000│台北-台中中│統聯│(不明)│150│163│無統│││││4313│清│││││編│├──┼───────┼────┼────┼──────┼───┼────┼───┼──┼──┤│160│99.06.1818:38│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新視界│中和市│14620│124│統編│││││││││││不明│├──┼───────┼────┼────┼──────┼───┼────┼───┼──┼──┤│161│99.06.1900:56│客運車票│04AA0000│台北-高雄│和欣│(不明)│710│163│無統│││││0072││││││編│├──┼───────┼────┼────┼──────┼───┼────┼───┼──┼──┤│162│99.06.1917:2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旗山OO│高雄市新│3717│124│││││││││興區││││├──┼───────┼────┼────┼──────┼───┼────┼───┼──┼──┤│163│99.06.19│收據││計程車車費│(不明)│鳳山市│210│163│無統│││││││││││編│├──┼───────┼────┼────┼──────┼───┼────┼───┼──┼──┤│164│99.06.19│車資證明││計程車車費│大發│高雄市前│210│163│無統││││單││││鎮區│││編│├──┼───────┼────┼────┼──────┼───┼────┼───┼──┼──┤│165│99.06.1X│高鐵車票││台中-台北││(不明)│595│163│無統│││13:00-14:00││││││││編│├──┼───────┼────┼────┼──────┼───┼────┼───┼──┼──┤│166│99.06.2015:15│客運車票│00000000│高雄-朝馬│統聯│(不明)│250│163│無統│││││3201││││││編│├──┼───────┼────┼────┼──────┼───┼────┼───┼──┼──┤│167│99.06.20│車資證明││計程車車費│(不明)│(不明)│170│163│無統│││││││││││編│├──┼───────┼────┼────┼──────┼───┼────┼───┼──┼──┤│168│99.06.2114:0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882│124││├──┼───────┼────┼────┼──────┼───┼────┼───┼──┼──┤│169│99.06.2213:36│統一發票│(不明)│三合院餐點│(不明)│新竹市│4597│124││├──┼───────┼────┼────┼──────┼───┼────┼───┼──┼──┤│170│99.06.2316:25│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冰品│天成飯│台北市│710│125││││││││店│││││├──┼───────┼────┼────┼──────┼───┼────┼───┼──┼──┤│171│99.06.27│收據││餐│成記廣│埔里鎮│620│122││││││││式燒腊│││││├──┼───────┼────┼────┼──────┼───┼────┼───┼──┼──┤│172│99.06.2713:5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苑師父│南投縣│2450│124││││││││洋果子│││││││││││工房│││││├──┼───────┼────┼────┼──────┼───┼────┼───┼──┼──┤│173│99.06.2720:00│統一發票│(不明)│如意小四拼│(不明)│(不明)│2120│124│││││││半份雞條、洋│││││││││││蔥圈、薯條││││││├──┼───────┼────┼────┼──────┼───┼────┼───┼──┼──┤│174│99.06.29│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2180│122││││││││魚│││││├──┼───────┼────┼────┼──────┼───┼────┼───┼──┼──┤│175│99.06.29│計程車運││計程車車費│台灣大│(不明)│165│163│無統││││價證明│││車隊││││編│├──┼───────┼────┼────┼──────┼───┼────┼───┼──┼──┤│176│99.06.2913:58│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864│124││├──┼───────┼────┼────┼──────┼───┼────┼───┼──┼──┤│177│99.06.2916:39│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天成飯│台北市│495│125││││││││店│││││├──┼───────┼────┼────┼──────┼───┼────┼───┼──┼──┤│178│99.5-6月│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台北市│200│160│統編│││││││││││不明│├──┼───────┼────┼────┼──────┼───┼────┼───┼──┼──┤│179│99.5-6月12:19│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1068│161│││││││││營區││││├──┼───────┼────┼────┼──────┼───┼────┼───┼──┼──┤│180│99.5-6月17:52│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1148│164││├──┼───────┼────┼────┼──────┼───┼────┼───┼──┼──┤│181│99.07.0120:36│統一發票│00000000│歡樂吧平日│(不明)│永和市│1216│128│││││││││││││││││00000000│││││││├──┼───────┼────┼────┼──────┼───┼────┼───┼──┼──┤│182│99.07.01│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中清交│台中市西│783│164││││││││流道│屯區││││├──┼───────┼────┼────┼──────┼───┼────┼───┼──┼──┤│183│99.07.0213:1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37│165││││││││工│││││├──┼───────┼────┼────┼──────┼───┼────┼───┼──┼──┤│184│99.07.02│收據││餐費│有材富│中和市│1460│129││├──┼───────┼────┼────┼──────┼───┼────┼───┼──┼──┤│185│99.07.0319:48│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O立川│桃園市│3121│129││├──┼───────┼────┼────┼──────┼───┼────┼───┼──┼──┤│186│99.07.04│收據││名產│順進│宜蘭縣│1000│130││├──┼───────┼────┼────┼──────┼───┼────┼───┼──┼──┤│187│99.07.0514:11│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品華│台北市│1874│129││├──┼───────┼────┼────┼──────┼───┼────┼───┼──┼──┤│188│99.07.0521:1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1033│165││├──┼───────┼────┼────┼──────┼───┼────┼───┼──┼──┤│189│99.07.0618:1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苗栗縣│1450│165││├──┼───────┼────┼────┼──────┼───┼────┼───┼──┼──┤│190│99.07.06│統一發票│0000000│便餐│OO川菜│桃園市│20000│129││├──┼───────┼────┼────┼──────┼───┼────┼───┼──┼──┤│191│99.07.0713:40│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壹宇│台北市│1756│128││├──┼───────┼────┼────┼──────┼───┼────┼───┼──┼──┤│192│99.07.07│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后里收費│40│166│無統││││單│00000000│││站│││編│├──┼───────┼────┼────┼──────┼───┼────┼───┼──┼──┤│193│99.07.0809:35│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台北縣│2004│166│統編│││││││││││不明│├──┼───────┼────┼────┼──────┼───┼────┼───┼──┼──┤│194│99.07.08│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西│1064│164│││││││││屯區││││├──┼───────┼────┼────┼──────┼───┼────┼───┼──┼──┤│195│99.07.09│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不明)│128││├──┼───────┼────┼────┼──────┼───┼────┼───┼──┼──┤│196│99.07.1012:04│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台亞│新竹縣│1335│165││├──┼───────┼────┼────┼──────┼───┼────┼───┼──┼──┤│197│99.07.10│收據││餐費│台北花│台中市北│455│129││││││││之肉羹│屯區││││├──┼───────┼────┼────┼──────┼───┼────┼───┼──┼──┤│198│99.07.1112:4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泰和│台北縣石│1010│165│││││││││碇鄉││││├──┼───────┼────┼────┼──────┼───┼────┼───┼──┼──┤│199│99.07.1112:5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0│165││││││││工│││││├──┼───────┼────┼────┼──────┼───┼────┼───┼──┼──┤│200│99.07.11│收據││便餐│八味料│羅東鎮│4614│126││││││││理屋│││││├──┼───────┼────┼────┼──────┼───┼────┼───┼──┼──┤│201│99.07.11│收據││便餐│鴻星活│龍潭鄉│1460│127││││││││魚│││││├──┼───────┼────┼────┼──────┼───┼────┼───┼──┼──┤│202│99.07.1309:5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 竺林 │宜蘭縣│1000│165││├──┼───────┼────┼────┼──────┼───┼────┼───┼──┼──┤│203│99.07.13│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000│127││││││││魚│││││├──┼───────┼────┼────┼──────┼───┼────┼───┼──┼──┤│204│99.07.13│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中和市│1044│164││├──┼───────┼────┼────┼──────┼───┼────┼───┼──┼──┤│205│99.07.14│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后里收費│40│166│無統││││單│00000000│││站│││編│├──┼───────┼────┼────┼──────┼───┼────┼───┼──┼──┤│206│99.07.14│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后里收費│40│166│無統││││單│00000000│││站│││編│├──┼───────┼────┼────┼──────┼───┼────┼───┼──┼──┤│207│99.07.15│收據││餐飲│蔣記南│(不明)│790│126││││││││京鹽水│││││││││││鴨│││││├──┼───────┼────┼────┼──────┼───┼────┼───┼──┼──┤│208│99.07.1611:36│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苗栗縣│900│128││├──┼───────┼────┼────┼──────┼───┼────┼───┼──┼──┤│209│99.07.1611:38│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苗栗縣│600│128││├──┼───────┼────┼────┼──────┼───┼────┼───┼──┼──┤│210│99.07.1721:35│統一發票│(不明)│ 胡桃木香 烤肋│爭鮮│永和市│1133│128│││││││排套餐、迷迭│││││││││││雞炸魚排套餐││││││├──┼───────┼────┼────┼──────┼───┼────┼───┼──┼──┤│211│99.07.1813:4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0│165││││││││工│││││├──┼───────┼────┼────┼──────┼───┼────┼───┼──┼──┤│212│99.07.18│收據││餐飲│(不明)│(不明)│1990│127││├──┼───────┼────┼────┼──────┼───┼────┼───┼──┼──┤│213│99.07.1913:51│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1210│128││├──┼───────┼────┼────┼──────┼───┼────┼───┼──┼──┤│214│99.07.19│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西│1179│164│││││││││屯區││││├──┼───────┼────┼────┼──────┼───┼────┼───┼──┼──┤│215│99.07.19│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頭城收費│40│166│無統││││單│00000000│││站│││編│├──┼───────┼────┼────┼──────┼───┼────┼───┼──┼──┤│216│99.07.1X14:37│統一發票│00000000│咖啡│伯郎咖│台北市│510│128││││││││啡│││││├──┼───────┼────┼────┼──────┼───┼────┼───┼──┼──┤│217│99.07.20│收據││餐費│精點自│永和市│220│127││││││││助餐│││││├──┼───────┼────┼────┼──────┼───┼────┼───┼──┼──┤│218│99.07.21│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590│127││││││││魚│││││├──┼───────┼────┼────┼──────┼───┼────┼───┼──┼──┤│219│99.07.22│收據││食品│雞當家│台北市│7500│127││├──┼───────┼────┼────┼──────┼───┼────┼───┼──┼──┤│220│99.07.24│收據││餐費│ 三田日 │彰化縣│3400│126││││││││式海鮮│││││││││││料理屋│││││├──┼───────┼────┼────┼──────┼───┼────┼───┼──┼──┤│221│99.07.2611:0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24│165││││││││工│││││├──┼───────┼────┼────┼──────┼───┼────┼───┼──┼──┤│222│99.07.2616:21│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款款OO│台北市│3200│128││├──┼───────┼────┼────┼──────┼───┼────┼───┼──┼──┤│223│99.07.27│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北│1048│164│││││││││屯區││││├──┼───────┼────┼────┼──────┼───┼────┼───┼──┼──┤│224│99.07.2819:5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4080│128││├──┼───────┼────┼────┼──────┼───┼────┼───┼──┼──┤│225│99.07.2911: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展昕貿│永和市│2302│128││││││││易│││││├──┼───────┼────┼────┼──────┼───┼────┼───┼──┼──┤│226│99.07.2X│繳費證明│(不明)│國道收費站│公路局│大甲收費│40│166│無統││││單││││站│││編│├──┼───────┼────┼────┼──────┼───┼────┼───┼──┼──┤│227│99.07.3011:4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844│165││││││││工│││││├──┼───────┼────┼────┼──────┼───┼────┼───┼──┼──┤│228│99.07.3020:02│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泰統│永和市│3465│129││├──┼───────┼────┼────┼──────┼───┼────┼───┼──┼──┤│229│99.07.30│收據││烏龍茶│生力│嘉義縣│40000│130││├──┼───────┼────┼────┼──────┼───┼────┼───┼──┼──┤│230│99.07.X20:33│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吉樂│羅東鎮│4960│129││├──┼───────┼────┼────┼──────┼───┼────┼───┼──┼──┤│231│99.08.03│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680│131││││││││魚│││││├──┼───────┼────┼────┼──────┼───┼────┼───┼──┼──┤│232│99.08.1118:2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不明)│499│131││├──┼───────┼────┼────┼──────┼───┼────┼───┼──┼──┤│233│99.08.1314:5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長春藤│永和市│634│132││├──┼───────┼────┼────┼──────┼───┼────┼───┼──┼──┤│234│99.08.1512:27│統一發票│(不明)│餐費│(不明)│台北市│1580│132││├──┼───────┼────┼────┼──────┼───┼────┼───┼──┼──┤│235│99.08.1819:19│統一發票│(不明)│餐飲費│得利O│永和市│405│131││├──┼───────┼────┼────┼──────┼───┼────┼───┼──┼──┤│236│99.08.1820:39│統一發票│(不明)│日式火鍋│同發│台中市│1196│131││├──┼───────┼────┼────┼──────┼───┼────┼───┼──┼──┤│237│99.08.1820:44│統一發票│(不明)│餐飲費│得利O│永和市│585│132││├──┼───────┼────┼────┼──────┼───┼────┼───┼──┼──┤│238│99.08.19│收據││便餐│福家川│桃園市│1130│131││││││││菜│││││├──┼───────┼────┼────┼──────┼───┼────┼───┼──┼──┤│239│99.08.23│收據││餐點│松賀屋│桃園縣│1460│131││├──┼───────┼────┼────┼──────┼───┼────┼───┼──┼──┤│240│99.08.2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台北市│440│131││├──┼───────┼────┼────┼──────┼───┼────┼───┼──┼──┤│241│99.08.2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台北市│1925│131││├──┼───────┼────┼────┼──────┼───┼────┼───┼──┼──┤│242│99.08.2520:40│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6666│132││├──┼───────┼────┼────┼──────┼───┼────┼───┼──┼──┤│243│99.08.2713:54│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2382│132│統編│││││││││││不明│├──┼───────┼────┼────┼──────┼───┼────┼───┼──┼──┤│245│99.08.28.13: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花岩│北縣三峽│1672│132│統編││││││││鎮│││不明│├──┼───────┼────┼────┼──────┼───┼────┼───┼──┼──┤│246│99.08.2813:1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花岩│北縣三峽│2112│132│統編││││││││鎮│││不明│├──┼───────┼────┼────┼──────┼───┼────┼───┼──┼──┤│247│99.08.2813:1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花岩│北縣三峽│2134│132│統編││││││││鎮│││不明│├──┼───────┼────┼────┼──────┼───┼────┼───┼──┼──┤│248│99.08.2813:17│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花岩│北縣三峽│1584│132│統編││││││││鎮│││不明│├──┼───────┼────┼────┼──────┼───┼────┼───┼──┼──┤│249│99.08.3013:53│統一發票│(不明)│便餐│(不明)│永和市│950│132││├──┼───────┼────┼────┼──────┼───┼────┼───┼──┼──┤│250│99.08.3110:5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0│170││││││││工│││││├──┼───────┼────┼────┼──────┼───┼────┼───┼──┼──┤│251│99.7-8月│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水車│台中市│8940│129│統編│││││││││││不明│├──┼───────┼────┼────┼──────┼───┼────┼───┼──┼──┤│252│99.7-8月│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1140│129│統編│││││││││││不明│├──┼───────┼────┼────┼──────┼───┼────┼───┼──┼──┤│253│99.7-8月│統一發票│00000000│餐費│(不明)│(不明)│2260│129││├──┼───────┼────┼────┼──────┼───┼────┼───┼──┼──┤│254│99.7-8月│統一發票│X0000000│(不明)│台灣連│永和市│210│166│統編│││││││通││││不明│├──┼───────┼────┼────┼──────┼───┼────┼───┼──┼──┤│255│99.09.0119:51│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長春O│永和市│1546│135││├──┼───────┼────┼────┼──────┼───┼────┼───┼──┼──┤│256│99.09.0316:4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聯廣發│屏東縣│500│170││├──┼───────┼────┼────┼──────┼───┼────┼───┼──┼──┤│257│99.09.03│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興蓬萊│台北市│3760│135││├──┼───────┼────┼────┼──────┼───┼────┼───┼──┼──┤│258│99.09.03│收據││餐費│雞當家│台北市士│1224│136│││││││││林區││││├──┼───────┼────┼────┼──────┼───┼────┼───┼──┼──┤│259│99.09.0615:1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89│169││││││││工│││││├──┼───────┼────┼────┼──────┼───┼────┼───┼──┼──┤│260│99.09.0618:2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屏東市│1000│170││├──┼───────┼────┼────┼──────┼───┼────┼───┼──┼──┤│261│99.09.0709:5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新疆│屏東市│500│170││├──┼───────┼────┼────┼──────┼───┼────┼───┼──┼──┤│262│99.09.0820:32│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634│135││├──┼───────┼────┼────┼──────┼───┼────┼───┼──┼──┤│263│99.09.09│收據││制服│克萊亞│台北市士│29984│133│││││││││林區││││├──┼───────┼────┼────┼──────┼───┼────┼───┼──┼──┤│264│99.09.10│統一發票│00000000│寂靜的天空│五OO(│宜蘭縣│600│134│││││││藝術杯墊│老爺大││││││││││金柑仔醬│酒店)│││││├──┼───────┼────┼────┼──────┼───┼────┼───┼──┼──┤│265│99.09.10│統一發票│00000000│得意成雙禮盒│五OO(│宜蘭縣│1380│134││││││││老爺大│││││││││││酒店)│││││├──┼───────┼────┼────┼──────┼───┼────┼───┼──┼──┤│266│99.09.1111:4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聯廣發│屏東縣│500│170││├──┼───────┼────┼────┼──────┼───┼────┼───┼──┼──┤│267│99.09.1112:5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200│170││││││││工│││││├──┼───────┼────┼────┼──────┼───┼────┼───┼──┼──┤│268│99.09.1115:04│統一發票│(不明)│清炒時蔬│同花林│(不明)│979│135│││││││紅燒豆腐│││││││││││素食板條│││││││││││客家土雞│││││││││││客家小炒│││││││││││白飯││││││├──┼───────┼────┼────┼──────┼───┼────┼───┼──┼──┤│269│99.09.1213:2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300│169││││││││工│││││├──┼───────┼────┼────┼──────┼───┼────┼───┼──┼──┤│270│99.09.1413:22│統一發票│54369XXX│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11│169││││││││工│││││├──┼───────┼────┼────┼──────┼───┼────┼───┼──┼──┤│271│99.09.1621:4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200│170││├──┼───────┼────┼────┼──────┼───┼────┼───┼──┼──┤│272│99.09.17│統一發票│00000000│餐費│海龍珠│基隆市│3500│136││├──┼───────┼────┼────┼──────┼───┼────┼───┼──┼──┤│273│99.09.17│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69│無統││││單│00000000│││站│││編│├──┼───────┼────┼────┼──────┼───┼────┼───┼──┼──┤│274│99.09.1819:12│統一發票│(不明)│晚餐成│九燁│永和市│1921│135│││││││乾杯鍋││││││├──┼───────┼────┼────┼──────┼───┼────┼───┼──┼──┤│275│99.09.18│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69│無統││││單│00000000│││站│││編│├──┼───────┼────┼────┼──────┼───┼────┼───┼──┼──┤│276│99.09.18│繳費證明│A99│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69│無統││││單│00000000│││站│││編│├──┼───────┼────┼────┼──────┼───┼────┼───┼──┼──┤│277│99.09.2014:3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300│169││││││││工│││││├──┼───────┼────┼────┼──────┼───┼────┼───┼──┼──┤│278│99.09.2019:3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105│170││├──┼───────┼────┼────┼──────┼───┼────┼───┼──┼──┤│279│99.09.2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馬來亞│台北市│2300│135││├──┼───────┼────┼────┼──────┼───┼────┼───┼──┼──┤│280│99.09.20│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霸王川│台北市│924│136││││││││菜│││││├──┼───────┼────┼────┼──────┼───┼────┼───┼──┼──┤│281│99.09.20│繳費證明│(不明)│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69│無統││││單│││││││編│├──┼───────┼────┼────┼──────┼───┼────┼───┼──┼──┤│282│99.09.2111:27│統一發票│(不明)│牛肉麵.細粉│(不明)│台北市│1000│135│││││││牛肉捲餅││││││├──┼───────┼────┼────┼──────┼───┼────┼───┼──┼──┤│283│99.09.2112:2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0│169││││││││工│││││├──┼───────┼────┼────┼──────┼───┼────┼───┼──┼──┤│284│99.09.2118:5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不明)│499│135││├──┼───────┼────┼────┼──────┼───┼────┼───┼──┼──┤│285│99.09.24│收據││ 釋迦 │大王釋│台東縣│7000│130││││││││迦│││││├──┼───────┼────┼────┼──────┼───┼────┼───┼──┼──┤│286│99.09.2420:3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福華大│台北市│160│170││├──┼───────┼────┼────┼──────┼───┼────┼───┼──┼──┤│287│99.09.2420:3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長立│永和市│2200│135││├──┼───────┼────┼────┼──────┼───┼────┼───┼──┼──┤│288│99.09.2613:5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00│169││││││││工│││││├──┼───────┼────┼────┼──────┼───┼────┼───┼──┼──┤│289│99.09.2719:55│統一發票│(不明)│餐費│來來國│中和市│1342│135││││││││際│││││├──┼───────┼────┼────┼──────┼───┼────┼───┼──┼──┤│290│99.09.2920:5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1267│135│統編│││││││││││不明│├──┼───────┼────┼────┼──────┼───┼────┼───┼──┼──┤│291│99.09.2921:00│統一發票│(不明)│餐費│壹宇│台北市│3240│135││├──┼───────┼────┼────┼──────┼───┼────┼───┼──┼──┤│292│99.09.29│收據││餐費│壽老大│永和市│630│136││├──┼───────┼────┼────┼──────┼───┼────┼───┼──┼──┤│293│99.10.0312:5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27│137││││││││工│││││├──┼───────┼────┼────┼──────┼───┼────┼───┼──┼──┤│294│99.10.04│購票證明│05A60920│台北-宜蘭羅│首都│羅東站│1200│167│無統││││單│XX6│東│││││編│├──┼───────┼────┼────┼──────┼───┼────┼───┼──┼──┤│295│99.10.0711:5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500│167││││││││工│││││├──┼───────┼────┼────┼──────┼───┼────┼───┼──┼──┤│296│99.10.0810:0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259│168││├──┼───────┼────┼────┼──────┼───┼────┼───┼──┼──┤│297│99.10.0812:5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新O│桃園市│1186│138││├──┼───────┼────┼────┼──────┼───┼────┼───┼──┼──┤│298│99.10.1121:13│統一發票│(不明)│便餐│泰統│永和市│6050│137││├──┼───────┼────┼────┼──────┼───┼────┼───┼──┼──┤│299│99.10.11│統一發票│00000000│沙拉吧(午/晚│高雄商│高雄市│2079│139│││││││)│旅飯店│││││├──┼───────┼────┼────┼──────┼───┼────┼───┼──┼──┤│300│99.10.1213:3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24│167││││││││工│││││├──┼───────┼────┼────┼──────┼───┼────┼───┼──┼──┤│301│99.10.12│統一發票│(不明)│(不明)│O宴│桃園市│5296│138││├──┼───────┼────┼────┼──────┼───┼────┼───┼──┼──┤│302│99.10.1314:07│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天成飯│台北市│5115│139││││││││店│││││├──┼───────┼────┼────┼──────┼───┼────┼───┼──┼──┤│303│99.10.1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西點│永和市│4680│137││├──┼───────┼────┼────┼──────┼───┼────┼───┼──┼──┤│304│99.10.1909:5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泰北│台北縣石│1000│170│││││││││碇鄉││││├──┼───────┼────┼────┼──────┼───┼────┼───┼──┼──┤│305│99.10.1911:1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30│167││││││││工│││││├──┼───────┼────┼────┼──────┼───┼────┼───┼──┼──┤│306│99.10.1916:1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豐東│永和市│1254│138││├──┼───────┼────┼────┼──────┼───┼────┼───┼──┼──┤│307│99.10.2019: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遠東│高雄市│730│137││├──┼───────┼────┼────┼──────┼───┼────┼───┼──┼──┤│308│99.10.2019:58│統一發票│(不明)│鮪魚味噌湯│路順│高雄市│1000│138│││││││沙拉手卷│││││││││││松島│││││││││││生魚片(赤身)│││││││││││魚下巴│││││││││││烤板魚黑輪片│││││││││││鮪魚茶碗蒸│││││││││││鮪魚握壽司││││││├──┼───────┼────┼────┼──────┼───┼────┼───┼──┼──┤│309│99.10.2310:12│統一發票│(不明)│(不明)│竹O│永和市│3360│138││├──┼───────┼────┼────┼──────┼───┼────┼───┼──┼──┤│310│99.10.2313:01│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52│167││││││││工│││││├──┼───────┼────┼────┼──────┼───┼────┼───┼──┼──┤│311│99.10.23│收據││餐費│松八│台北市│1075│138││├──┼───────┼────┼────┼──────┼───┼────┼───┼──┼──┤│312│99.10.2417:4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950│167││├──┼───────┼────┼────┼──────┼───┼────┼───┼──┼──┤│313│99.10.24│繳費證明│A99│國道過路費│公路局│樹林收費│40│167│無統││││單│00000000│││站│││編│├──┼───────┼────┼────┼──────┼───┼────┼───┼──┼──┤│314│99.10.2515:58│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大統│高雄市│2794│137││├──┼───────┼────┼────┼──────┼───┼────┼───┼──┼──┤│315│99.10.2713:4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 布郎妮 │永和市│490│138││├──┼───────┼────┼────┼──────┼───┼────┼───┼──┼──┤│316│99.10.2716:13│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長春O│永和市│536│138│統編│││││││││││不明│├──┼───────┼────┼────┼──────┼───┼────┼───┼──┼──┤│317│99.10.2719:22│統一發票│(不明)│餐飲費│OO府│高雄市│1020│137││├──┼───────┼────┼────┼──────┼───┼────┼───┼──┼──┤│318│99.10.27│收據││餐費│壽老大│永和市│1580│139││├──┼───────┼────┼────┼──────┼───┼────┼───┼──┼──┤│319│99.10.2813:40│統一發票│(不明)│餐費│(不明)│台北市│925│137││├──┼───────┼────┼────┼──────┼───┼────┼───┼──┼──┤│320│99.10.2914:11│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不明)│168│統編│││││││工││││不明│├──┼───────┼────┼────┼──────┼───┼────┼───┼──┼──┤│321│99.10.2920:55│統一發票│(不明)│餐費│壹宇│台北市│1980│137│統編│││││││││││不明│├──┼───────┼────┼────┼──────┼───┼────┼───┼──┼──┤│322│99.10.29│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2100│││││││││魚│││││├──┼───────┼────┼────┼──────┼───┼────┼───┼──┼──┤│323│99.10.2X│購票證名│05A63472│台北-宜蘭羅│首都│羅東站│1200│167│無統││││單│XX7│東│││││編│├──┼───────┼────┼────┼──────┼───┼────┼───┼──┼──┤│324│99.10.3012:11│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愛力│台北市│3450│138││├──┼───────┼────┼────┼──────┼───┼────┼───┼──┼──┤│325│99.10.3012:46│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世運│台北市│246│137││├──┼───────┼────┼────┼──────┼───┼────┼───┼──┼──┤│326│99.10.3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台北市│3700│137││├──┼───────┼────┼────┼──────┼───┼────┼───┼──┼──┤│327│99.10.3110:0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406│168││├──┼───────┼────┼────┼──────┼───┼────┼───┼──┼──┤│328│99.9-10月│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安心O│台北市│(不明)│137│統編│││││││││││不明│├──┼───────┼────┼────┼──────┼───┼────┼───┼──┼──┤│329│99.9-10月│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安心O│台北市│(不明)│137│統編│││││││││││不明│├──┼───────┼────┼────┼──────┼───┼────┼───┼──┼──┤│330│99.9-10月│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不明)│(不明)│137││├──┼───────┼────┼────┼──────┼───┼────┼───┼──┼──┤│331│99.9-10月│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1249│138│統編│││││││││││不明│├──┼───────┼────┼────┼──────┼───┼────┼───┼──┼──┤│332│99.9-10月│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200│168│統編│││││││││││不明│├──┼───────┼────┼────┼──────┼───┼────┼───┼──┼──┤│333│99.11.0123:5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中壢市│854│151││├──┼───────┼────┼────┼──────┼───┼────┼───┼──┼──┤│334│99.11.02│收據││餐費│壽老大│永和市│800│143││├──┼───────┼────┼────┼──────┼───┼────┼───┼──┼──┤│335│99.11.03│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340│143││││││││魚│││││├──┼───────┼────┼────┼──────┼───┼────┼───┼──┼──┤│336│99.11.0311:0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180│151││├──┼───────┼────┼────┼──────┼───┼────┼───┼──┼──┤│337│99.11.0314:2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00│152││││││││工│││││├──┼───────┼────┼────┼──────┼───┼────┼───┼──┼──┤│338│99.11.0323:1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049│151││├──┼───────┼────┼────┼──────┼───┼────┼───┼──┼──┤│339│99.11.0323:3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大眾│高雄市苓│361│151│││││││││雅區││││├──┼───────┼────┼────┼──────┼───┼────┼───┼──┼──┤│340│99.11.0600:03│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串門子│高雄市│2570│140││├──┼───────┼────┼────┼──────┼───┼────┼───┼──┼──┤│341│99.11.0623:20│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福懋│高雄市│956│152││├──┼───────┼────┼────┼──────┼───┼────┼───┼──┼──┤│342│99.11.0700:4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統一精│高雄市左│668│152││││││││工│營區││││├──┼───────┼────┼────┼──────┼───┼────┼───┼──┼──┤│343│99.11.0812:5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300│152││││││││工│││││├──┼───────┼────┼────┼──────┼───┼────┼───┼──┼──┤│344│99.11.12│收據││餐飲│一品川│永和市│1476│143││││││││辣│││││├──┼───────┼────┼────┼──────┼───┼────┼───┼──┼──┤│345│99.11.12│客運車票│05A6829X│台北-宜蘭│首都│羅東鎮│1200│151│無統│││││X8││││││編│├──┼───────┼────┼────┼──────┼───┼────┼───┼──┼──┤│346│99.11.1310:3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26│152││││││││工│││││├──┼───────┼────┼────┼──────┼───┼────┼───┼──┼──┤│347│99.11.1515:52│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天成飯│台北市│571│140││││││││店│││││├──┼───────┼────┼────┼──────┼───┼────┼───┼──┼──┤│348│99.11.1619:19│統一發票│(不明)│生魚片(赤身)│隆順│高雄市│1100│146│││││││魚下巴│││││││││││鮪魚味噌湯│││││││││││沙拉手卷││││││├──┼───────┼────┼────┼──────┼───┼────┼───┼──┼──┤│349│99.11.1612:5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906│152││││││││工│││││├──┼───────┼────┼────┼──────┼───┼────┼───┼──┼──┤│350│99.11.1621:5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高加│中和市│1290│151││├──┼───────┼────┼────┼──────┼───┼────┼───┼──┼──┤│351│99.11.1814:00│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品華│台北市│2831│140││├──┼───────┼────┼────┼──────┼───┼────┼───┼──┼──┤│352│99.11.1820:40│統一發票│(不明)│ 羅尼西亞菲力金和東 │高雄市│1366│146│││││││敦堤極O帶骨││││││├──┼───────┼────┼────┼──────┼───┼────┼───┼──┼──┤│353│99.11.19│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530│143││││││││魚│││││├──┼───────┼────┼────┼──────┼───┼────┼───┼──┼──┤│354│99.11.2022:0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嘉義市│1400│152││├──┼───────┼────┼────┼──────┼───┼────┼───┼──┼──┤│355│99.11.21│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800│143││││││││魚│││││├──┼───────┼────┼────┼──────┼───┼────┼───┼──┼──┤│356│99.11.21│收據││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樹林收費│40│151│無統││││││││站│││編│├──┼───────┼────┼────┼──────┼───┼────┼───┼──┼──┤│357│99.11.22│收據││餐飲│蔣記南│(不明)│670│143││││││││京鹽水│││││││││││鴨│││││├──┼───────┼────┼────┼──────┼───┼────┼───┼──┼──┤│358│99.11.2312:4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統一精│桃園縣│1009│152││││││││工│││││├──┼───────┼────┼────┼──────┼───┼────┼───┼──┼──┤│359│99.11.2314:24│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天成飯│台北市│1430│140││││││││店│││││├──┼───────┼────┼────┼──────┼───┼────┼───┼──┼──┤│360│99.11.2612:01│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天成飯│台北市│286│141││││││││店│││││├──┼───────┼────┼────┼──────┼───┼────┼───┼──┼──┤│361│99.11.2615:30│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天成飯│台北市│825│141││││││││店│││││├──┼───────┼────┼────┼──────┼───┼────┼───┼──┼──┤│362│99.11.2719:30│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 福珍 │桃園市│15400│140││├──┼───────┼────┼────┼──────┼───┼────┼───┼──┼──┤│363│99.11.2918:4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200│152││├──┼───────┼────┼────┼──────┼───┼────┼───┼──┼──┤│364│99.11.2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犁O│台北市│7200│142││├──┼───────┼────┼────┼──────┼───┼────┼───┼──┼──┤│365│99.11.29│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聯O│台北市│666│142││├──┼───────┼────┼────┼──────┼───┼────┼───┼──┼──┤│366│99.11.29│收據││簡餐│鍋大俠│永和市│870│143││├──┼───────┼────┼────┼──────┼───┼────┼───┼──┼──┤│367│99.11.2X│統一發票│00000000│花材│百合鮮│桃園市│2800│142│統編│││││││花店││││不明│├──┼───────┼────┼────┼──────┼───┼────┼───┼──┼──┤│368│99.12.01│統一發票│00000000│零件│元隆汽│桃園市│2760│154││││││││車│││││├──┼───────┼────┼────┼──────┼───┼────┼───┼──┼──┤│369│99.12.0400:3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300│144││├──┼───────┼────┼────┼──────┼───┼────┼───┼──┼──┤│370│99.12.0415:1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不明)│(不明)│1018│153││├──┼───────┼────┼────┼──────┼───┼────┼───┼──┼──┤│371│99.12.05│繳費證明│A995121│國道收費站│公路局│造橋收費│40│153│無統││││單│2753│││站│││編│├──┼───────┼────┼────┼──────┼───┼────┼───┼──┼──┤│372│99.12.05│繳費證明│A994175│國道收費站│公路局│龍潭收費│40│153│無統││││單│2782│││站│││編│├──┼───────┼────┼────┼──────┼───┼────┼───┼──┼──┤│373│99.12.0620:3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中市│500│154││├──┼───────┼────┼────┼──────┼───┼────┼───┼──┼──┤│374│99.12.06│繳費證明│A994176│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3│無統││││單│8609││││││編│├──┼───────┼────┼────┼──────┼───┼────┼───┼──┼──┤│375│99.12.06│繳費證明│A994871│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樹林收費│40│153│無統││││單│7183│││站│││編│├──┼───────┼────┼────┼──────┼───┼────┼───┼──┼──┤│376│99.12.07│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015│145││││││││魚│││││├──┼───────┼────┼────┼──────┼───┼────┼───┼──┼──┤│377│99.12.0813:53│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970│146││├──┼───────┼────┼────┼──────┼───┼────┼───┼──┼──┤│378│99.12.08│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595│145││││││││魚│││││├──┼───────┼────┼────┼──────┼───┼────┼───┼──┼──┤│379│99.12.09│收據││餐飲│蔣記南│(不明)│465│145││││││││京鹽水│││││││││││鴨│││││├──┼───────┼────┼────┼──────┼───┼────┼───┼──┼──┤│380│99.12.1011:50│統一發票│00000000│停車費│中興電│台北市│80│144││││││││工│││││├──┼───────┼────┼────┼──────┼───┼────┼───┼──┼──┤│381│99.12.1015:0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634│146││├──┼───────┼────┼────┼──────┼───┼────┼───┼──┼──┤│382│99.12.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台北市│710│146││├──┼───────┼────┼────┼──────┼───┼────┼───┼──┼──┤│383│99.12.1513:20│統一發票│(不明)│餐費│來來│中和市│968│146││├──┼───────┼────┼────┼──────┼───┼────┼───┼──┼──┤│384│99.12.1516:59│統一發票│(不明)│咖哩鮮蔬│(不明)│(不明)│443│146│││││││附餐沙拉│││││││││││熱帶水果茶│││││││││││熱鮮奶│││││││││││醬烤O魚││││││├──┼───────┼────┼────┼──────┼───┼────┼───┼──┼──┤│385│99.12.1520:55│統一發票│(不明)│餐費│來來│中和市│1408│146││├──┼───────┼────┼────┼──────┼───┼────┼───┼──┼──┤│386│99.12.17│繳費證明│A995611│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3│無統││││單│0988││││││編│├──┼───────┼────┼────┼──────┼───┼────┼───┼──┼──┤│387│99.12.17│繳費證明│A995322│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3│無統││││單│2209││││││編│├──┼───────┼────┼────┼──────┼───┼────┼───┼──┼──┤│388│99.12.1817:2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豐東│永和市│1280│147││├──┼───────┼────┼────┼──────┼───┼────┼───┼──┼──┤│389│99.12.1817:54│統一發票│(不明)│吐司類、三明│豐東│永和市│265│146│統編││││││治、甜點│││││不明│├──┼───────┼────┼────┼──────┼───┼────┼───┼──┼──┤│390│99.12.18│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999│146││├──┼───────┼────┼────┼──────┼───┼────┼───┼──┼──┤│391│99.12.2011: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 頂希哈 │永和市│1580│147││││││││林運動│││││││││││用品│││││├──┼───────┼────┼────┼──────┼───┼────┼───┼──┼──┤│392│99.12.20│收據││便餐│ 璽鈞 │永和市│1050│145││├──┼───────┼────┼────┼──────┼───┼────┼───┼──┼──┤│393│99.12.2217:3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153││├──┼───────┼────┼────┼──────┼───┼────┼───┼──┼──┤│394│99.12.22│繳費證明│A995334│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樹林收費│40│153│無統││││單│5719│││站│││編│├──┼───────┼────┼────┼──────┼───┼────┼───┼──┼──┤│395│99.12.22│繳費證明│A99(不明│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樹林收費│40│153│無統│││││)│││站│││編│├──┼───────┼────┼────┼──────┼───┼────┼───┼──┼──┤│396│99.12.2715:21│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天成飯│台北市│264│144││││││││店│││││├──┼───────┼────┼────┼──────┼───┼────┼───┼──┼──┤│397│99.12.3014:10│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天成飯│台北市│990│144││││││││店│││││├──┼───────┼────┼────┼──────┼───┼────┼───┼──┼──┤│398│99.12.3119:14│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台北市│5300│147││├──┼───────┼────┼────┼──────┼───┼────┼───┼──┼──┤│399│99.12.3121:00│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宋江│台北市│965│146││├──┼───────┼────┼────┼──────┼───┼────┼───┼──┼──┤│400│99.12.3121:3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1190│154││├──┼───────┼────┼────┼──────┼───┼────┼───┼──┼──┤│401│99.12.31│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2290│145││││││││魚│││││├──┼───────┼────┼────┼──────┼───┼────┼───┼──┼──┤│402│99.11-12月│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不明)│154│統編│││││││││││不明│├──┼───────┼────┼────┼──────┼───┼────┼───┼──┼──┤│403│100.01.01│統一發票│(不明)│麵包費│(不明)│桃園市│305│177││││15:57│││││││││├──┼───────┼────┼────┼──────┼───┼────┼───┼──┼──┤│404│100.01.01│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三禾│永和市│215│206││││20:55│││││││││├──┼───────┼────┼────┼──────┼───┼────┼───┼──┼──┤│405│100.01.02│統一發票│(不明)│麵包費│美食達│永和市│274│177│統編│││18:37││││人││││不明│├──┼───────┼────┼────┼──────┼───┼────┼───┼──┼──┤│406│100.01.03│統一發票│00000000│SONY60倍光學│森森百│台北市│14780│207│││││││望遠美型DV組│貨│││││├──┼───────┼────┼────┼──────┼───┼────┼───┼──┼──┤│407│100.01.04│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永和市│2260│173││││21:26│││││││││├──┼───────┼────┼────┼──────┼───┼────┼───┼──┼──┤│408│100.01.04│收據││布條│慶翔行│板橋市│400│206││├──┼───────┼────┼────┼──────┼───┼────┼───┼──┼──┤│409│100.01.05│收據││餐費│雞當家│台北市士│700│175│││││││││林區││││├──┼───────┼────┼────┼──────┼───┼────┼───┼──┼──┤│410│100.01.07│統一發票│81X77304│(不明)│長春OO│永和市│950│173││││14:04│││││││││├──┼───────┼────┼────┼──────┼───┼────┼───┼──┼──┤│411│100.01.07│統一發票│00000000│ 豬肉干 │台灣OO│永和市│503│177││││12:38│││││││││├──┼───────┼────┼────┼──────┼───┼────┼───┼──┼──┤│412│100.01.07│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 瓦城泰 │永和市│2970│173││││20:13││││統│││││├──┼───────┼────┼────┼──────┼───┼────┼───┼──┼──┤│413│100.01.07│統一發票│(不明)│(不明)│(不明)│永和市│207│177││├──┼───────┼────┼────┼──────┼───┼────┼───┼──┼──┤│414│100.01.08│統一發票│0000000X│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100│191││││16:17│││││││││├──┼───────┼────┼────┼──────┼───┼────┼───┼──┼──┤│415│100.01.08│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460│175││││││││魚│││││├──┼───────┼────┼────┼──────┼───┼────┼───┼──┼──┤│416│100.01.11│統一發票│00000000│ 陳皮梅邱氏鼎 │台北市│1530│178││││14:37│││ 紫蘇梅 │││││││││││奶油牛軋糖│││││││││││三合牛軋糖│││││││││││芝麻南棗核桃│││││││││││綠茶牛軋糖│││││││││││法式手工杏仁│││││││││││四合牛軋糖││││││├──┼───────┼────┼────┼──────┼───┼────┼───┼──┼──┤│417│100.01.11│統一發票│823X1907│(不明)│(不明)│永和市│314│177││├──┼───────┼────┼────┼──────┼───┼────┼───┼──┼──┤│418│100.01.12│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樺達│台北市│5326│173││││20:57│││││││││├──┼───────┼────┼────┼──────┼───┼────┼───┼──┼──┤│419│100.01.1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中油│新北市中│500│203││││08:44│││││和區││││├──┼───────┼────┼────┼──────┼───┼────┼───┼──┼──┤│420│100.01.1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500│204││││20:15│││││││││├──┼───────┼────┼────┼──────┼───┼────┼───┼──┼──┤│421│100.01.2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不明)│730│202││├──┼───────┼────┼────┼──────┼───┼────┼───┼──┼──┤│422│100.01.2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不明)│730│201││├──┼───────┼────┼────┼──────┼───┼────┼───┼──┼──┤│423│100.01.23│統一發票│6X2752X3│餐費│ 金都花 │南投縣│4000│173││││12:07│││││││││├──┼───────┼────┼────┼──────┼───┼────┼───┼──┼──┤│424│100.01.2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北基│南投縣│1373│191││││15:24│││││││││├──┼───────┼────┼────┼──────┼───┼────┼───┼──┼──┤│425│100.01.2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北基│南投縣│1366│191││││15:24│││││││││├──┼───────┼────┼────┼──────┼───┼────┼───┼──┼──┤│426│100.01.23│收據││禮盒│ 東木 │南投縣│2240│178││├──┼───────┼────┼────┼──────┼───┼────┼───┼──┼──┤│427│100.01.24│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 金峰 │台北市│270│177│似無│││20:29││││││││統編│├──┼───────┼────┼────┼──────┼───┼────┼───┼──┼──┤│428│100.01.24│統一發票│236842X1│餐費│(不明)│桃園市│398│173││├──┼───────┼────┼────┼──────┼───┼────┼───┼──┼──┤│429│100.01.25│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樺達│台北市│1164│174││││14:01│││││││││├──┼───────┼────┼────┼──────┼───┼────┼───┼──┼──┤│430│100.01.2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華中橋│中和市│1406│191││││13:40│││││││││├──┼───────┼────┼────┼──────┼───┼────┼───┼──┼──┤│431│100.01.26│統一發票│(不明)│KFC餐點│(不明)│台中市│459│177││││15:42│││││││││├──┼───────┼────┼────┼──────┼───┼────┼───┼──┼──┤│432│100.01.27│統一發票││紅包袋│商証│永和市│914│205││││12:09││00000000│易見夾E310白││││││││12:10││00000000│黃皮公文封││││││├──┼───────┼────┼────┼──────┼───┼────┼───┼──┼──┤│433│100.01.27│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費│天成飯│台北市│190│176││││16:41││││店│││││├──┼───────┼────┼────┼──────┼───┼────┼───┼──┼──┤│434│100.01.27│統一發票│00000000│飲料、餐飲費│天成飯│台北市│660│176││││16:41││││店│││││├──┼───────┼────┼────┼──────┼───┼────┼───┼──┼──┤│435│100.01.29│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不明)│(不明)│500│204││├──┼───────┼────┼────┼──────┼───┼────┼───┼──┼──┤│436│100.01.30│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瓦城泰│永和市│2560│174││││14:27││││統│││││├──┼───────┼────┼────┼──────┼───┼────┼───┼──┼──┤│437│100.01.30│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750│175││││││││魚│││││├──┼───────┼────┼────┼──────┼───┼────┼───┼──┼──┤│438│100.01.31│統一發票│(不明)│KFC餐點│(不明)│台中市│883│174││││15:25│││││││││├──┼───────┼────┼────┼──────┼───┼────┼───┼──┼──┤│439│100.01.31│統一發票│(不明)│KFC餐點│(不明)│台中市│1033│174││││16:25│││││││││├──┼───────┼────┼────┼──────┼───┼────┼───┼──┼──┤│440│100.01.31│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828│201││││19:43│││││││││├──┼───────┼────┼────┼──────┼───┼────┼───┼──┼──┤│441│100.1月│收據││計程車車費│立偉│台北市│420│192│無統│││││││││││編│├──┼───────┼────┼────┼──────┼───┼────┼───┼──┼──┤│442│100.1月│收據││計程車車費│(不明)│(不明)│375│192│無統│││││││││││編│├──┼───────┼────┼────┼──────┼───┼────┼───┼──┼──┤│443│100.1月│收據││計程車車費│第六社│台北市│300│192│無統│││││││││││編│├──┼───────┼────┼────┼──────┼───┼────┼───┼──┼──┤│444│100.02.05│收據││餐費│九六六│桃園縣│850│180││││││││海鮮舖│││││├──┼───────┼────┼────┼──────┼───┼────┼───┼──┼──┤│445│100.02.05│收據││餐費│有材富│中和市│1580│180││├──┼───────┼────┼────┼──────┼───┼────┼───┼──┼──┤│446│100.02.11│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費│品華│台北市│4527│179││││14:42│││││││││├──┼───────┼────┼────┼──────┼───┼────┼───┼──┼──┤│447│100.02.1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北市│1821│193││││17:15│││││││││├──┼───────┼────┼────┼──────┼───┼────┼───┼──┼──┤│448│100.02.13│收據││餐費│雞當家│台北市│1160│180││├──┼───────┼────┼────┼──────┼───┼────┼───┼──┼──┤│449│100.02.15│統一發票│00000000│禮品│上古厝│金門縣│2720│181││├──┼───────┼────┼────┼──────┼───┼────┼───┼──┼──┤│450│100.02.17│收據││點心│伯客│永和市│289│182││├──┼───────┼────┼────┼──────┼───┼────┼───┼──┼──┤│451│100.02.19│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452│100.02.19│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453│100.02.20│收據││合餐│八八八│高雄市│2700│180││││││││鵝肉│││││├──┼───────┼────┼────┼──────┼───┼────┼───┼──┼──┤│454│100.02.21│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瓦城泰│永和市│3465│179││││19:01││││統│││││├──┼───────┼────┼────┼──────┼───┼────┼───┼──┼──┤│455│100.02.2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屏東市│500│193││││18:53│││││││││├──┼───────┼────┼────┼──────┼───┼────┼───┼──┼──┤│456│100.02.24│統一發票│00000000│魯肉飯│下港米│永和市│314│182││││19:33│││排骨酥湯│糧││││││││││大腸頭│││││││││││魯白菜│││││││││││油豆腐│││││││││││燙青菜│││││││││││特製排骨飯││││││├──┼───────┼────┼────┼──────┼───┼────┼───┼──┼──┤│457│100.02.25│台鐵車票│000000-0│高雄-台東│鐵路局│台東站│364│197│無統│││08:45-10:50││046-549││││││編│├──┼───────┼────┼────┼──────┼───┼────┼───┼──┼──┤│458│100.02.25│台鐵車票│000000-0│台東-高雄│鐵路局│新左營站│364│197│無統│││14:22-16:46││483-437││││││編│├──┼───────┼────┼────┼──────┼───┼────┼───┼──┼──┤│459│100.02.25│繳費證明│A100006│國道過路費│公路局│(不明)│40│100│無統││││單│37116││││││編│├──┼───────┼────┼────┼──────┼───┼────┼───┼──┼──┤│460│100.02.25│繳費證明│A100│國道過路費│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461│100.02.26│統一發票│00000000│便餐│瓦城泰│永和市│3000│179││││13:59││││統││││││││││││││││├──┼───────┼────┼────┼──────┼───┼────┼───┼──┼──┤│462│100.02.26│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民族│高雄市│500│193││││19:59│││││││││├──┼───────┼────┼────┼──────┼───┼────┼───┼──┼──┤│463│100.02.28│統一發票│00000000│可樂│(不明)│(不明)│530│182││││18:16│││育迷湯│││││││││││中O│││││││││││半O勁辣餐│││││││││││主餐勁辣腿│││││││││││OREC冰炫風││││││├──┼───────┼────┼────┼──────┼───┼────┼───┼──┼──┤│464│100.1-2月│統一發票│(不明)│KFC餐點│(不明)│台中市│314│177│統編│││││││││││不明│├──┼───────┼────┼────┼──────┼───┼────┼───┼──┼──┤│465│100.03.01│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202││││11:42│││││││││├──┼───────┼────┼────┼──────┼───┼────┼───┼──┼──┤│466│100.03.01│收據││餐費│天天有│永和市│1960│184││││││││魚│││││├──┼───────┼────┼────┼──────┼───┼────┼───┼──┼──┤│467│100.03.02│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中和市│1276│186││││13:00│││││││││├──┼───────┼────┼────┼──────┼───┼────┼───┼──┼──┤│468│100.03.0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北基│南投縣│970│195││││19:34│││││││││├──┼───────┼────┼────┼──────┼───┼────┼───┼──┼──┤│469│100.03.02│統一發票│(不明)│(不明)│布郎妮│新北市永│236│188│││││││││和區││││├──┼───────┼────┼────┼──────┼───┼────┼───┼──┼──┤│470│100.03.0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不明)│高雄市│1158│195││││13:34│││││││││├──┼───────┼────┼────┼──────┼───┼────┼───┼──┼──┤│471│100.03.03│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202││││18:11│││││││││├──┼───────┼────┼────┼──────┼───┼────┼───┼──┼──┤│472│100.03.04│統一發票│(不明)│豬肉干│台灣冠│永和市│1701│189││││13:17│││肉鬆││││││├──┼───────┼────┼────┼──────┼───┼────┼───┼──┼──┤│473│100.03.04│台鐵車票│000000-0│中壢-臺中│鐵路局││287│197│無統│││17:41-19:14││684-976││││││編│├──┼───────┼────┼────┼──────┼───┼────┼───┼──┼──┤│474│100.03.04│客運車票││台中-興南│統聯││260│193│無統│││21:05││││││││編│├──┼───────┼────┼────┼──────┼───┼────┼───┼──┼──┤│475│100.03.04│客運車票││台中-高雄│統聯││260│197│無統│││21:05││││││││編│├──┼───────┼────┼────┼──────┼───┼────┼───┼──┼──┤│476│100.03.04│收據││餐│壽老大│永和市│1180│184││├──┼───────┼────┼────┼──────┼───┼────┼───┼──┼──┤│477│100.03.04│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O山│40│200│無統││││單│00000000││││││編│├──┼───────┼────┼────┼──────┼───┼────┼───┼──┼──┤│478│100.03.04│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O山│40│200│無統││││單│00000000││││││編│├──┼───────┼────┼────┼──────┼───┼────┼───┼──┼──┤│479│100.03.0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 大翔 │高雄市左│500│195││││21:55│││││營區││││├──┼───────┼────┼────┼──────┼───┼────┼───┼──┼──┤│480│100.03.07│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屏東市│1000│195││││18:14│││││││││├──┼───────┼────┼────┼──────┼───┼────┼───┼──┼──┤│481│100.03.0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桃園市│400│204││││14:09│││││││││├──┼───────┼────┼────┼──────┼───┼────┼───┼──┼──┤│482│100.03.08│客運車票│00000000│台中-興南│統聯││210│197│無統│││21:05││7714││││││編│├──┼───────┼────┼────┼──────┼───┼────┼───┼──┼──┤│483│100.03.08│高鐵車票││左營-桃園│││1290│193│無統│││││││││││編│├──┼───────┼────┼────┼──────┼───┼────┼───┼──┼──┤│484│100.03.0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樹林收費│40│194│無統││││單│00000000│││站│││編│├──┼───────┼────┼────┼──────┼───┼────┼───┼──┼──┤│485│100.03.0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94│無統││││單│00000000│││站│││編│├──┼───────┼────┼────┼──────┼───┼────┼───┼──┼──┤│486│100.03.0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98│無統││││單│00000000│││站│││編│├──┼───────┼────┼────┼──────┼───┼────┼───┼──┼──┤│487│100.03.0X│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488│100.03.10│統一發票│(不明)│麵包費│美食達│永和市│365│188││││16:49││││人│││││├──┼───────┼────┼────┼──────┼───┼────┼───┼──┼──┤│489│100.03.11│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宏達│高雄市左│500│195││││10:01│││││營區││││├──┼───────┼────┼────┼──────┼───┼────┼───┼──┼──┤│490│100.03.12│台鐵車票│000000-0│中壢-高雄│鐵路局││756│193│無統│││18:57-23:08││217-206││││││編│├──┼───────┼────┼────┼──────┼───┼────┼───┼──┼──┤│491│100.03.13│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不明)│(不明)│500│195││││06:48│││││││││├──┼───────┼────┼────┼──────┼───┼────┼───┼──┼──┤│492│100.03.14│統一發票│(不明)│牛乳│(不明)│台北市士│140│189││││10:07│││雜糧葡萄麵包││林區│││││││││樂活蘋果O││││││├──┼───────┼────┼────┼──────┼───┼────┼───┼──┼──┤│493│100.03.14│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樺達│台北市│2969│186││││14:07│││││││││├──┼───────┼────┼────┼──────┼───┼────┼───┼──┼──┤│494│100.03.14│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統OO工│高雄縣大│500│195││││16:12│││││O鄉││││├──┼───────┼────┼────┼──────┼───┼────┼───┼──┼──┤│495│100.03.14│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8│無統││││單│00000000││││││編│├──┼───────┼────┼────┼──────┼───┼────┼───┼──┼──┤│496│100.03.14│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98│無統││││單│00000000│││站│││編│├──┼───────┼────┼────┼──────┼───┼────┼───┼──┼──┤│497│100.03.15│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上豐│高雄市左│500│195││││19:18│││││營區││││├──┼───────┼────┼────┼──────┼───┼────┼───┼──┼──┤│498│100.03.15│收據││餐費│鍋大俠│永和市│620│184││├──┼───────┼────┼────┼──────┼───┼────┼───┼──┼──┤│499│100.03.15│收據││餐│天天有│永和市│1340│184││││││││魚吃│││││├──┼───────┼────┼────┼──────┼───┼────┼───┼──┼──┤│500│100.03.16│統一發票│5X776554│餐費│玉喜餅│台北市│946│187││││14:07││││店│││││├──┼───────┼────┼────┼──────┼───┼────┼───┼──┼──┤│501│100.03.16│台鐵車票│000000-0│台東-新左營│鐵路局│新左營站│191│197│無統│││14:22-16:53││262-491││││││編│├──┼───────┼────┼────┼──────┼───┼────┼───┼──┼──┤│502│100.03.16│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天成飯│台北市│198│183││││16:12││││店│││││├──┼───────┼────┼────┼──────┼───┼────┼───┼──┼──┤│503│100.03.16│統一發票│00000000│餐飲│天成飯│台北市│616│183││││16:15││││店│││││├──┼───────┼────┼────┼──────┼───┼────┼───┼──┼──┤│504│100.03.17│統一發票│(不明))│(不明)│明星西│台北市│540│188││││15:18││││點│││││├──┼───────┼────┼────┼──────┼───┼────┼───┼──┼──┤│505│100.03.17│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不明)│4700│186││││17:39│││││││││├──┼───────┼────┼────┼──────┼───┼────┼───┼──┼──┤│506│100.03.17│統一發票│8X25X471│(不明)│羅家客│永和市│1350│187││││││││家小館│││││├──┼───────┼────┼────┼──────┼───┼────┼───┼──┼──┤│507│100.03.18│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屏東縣│500│196││││15:36│││││││││├──┼───────┼────┼────┼──────┼───┼────┼───┼──┼──┤│508│100.03.1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中油│台南市安│500│196││││10:55│││││定區││││├──┼───────┼────┼────┼──────┼───┼────┼───┼──┼──┤│509│100.03.19│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O榮│南投縣│1200│196││││16:34│││││││││├──┼───────┼────┼────┼──────┼───┼────┼───┼──┼──┤│510│100.03.1X│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不明)│(不明)│1098│195││├──┼───────┼────┼────┼──────┼───┼────┼───┼──┼──┤│511│100.03.20│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聯華OO│三重市│300│203││││17:40│││││││││├──┼───────┼────┼────┼──────┼───┼────┼───┼──┼──┤│512│100.03.21│統一發票│00000000│ 老茶王天仁茶 │南投縣│4508│185││││13:37││00000000│綠茶牛軋糖│葉││││││││││ 綠茶蜜梅 │││││││││││日月潭紅茶梅│││││││││││天仁 纖多酚山 │││││││││││茶花綠茶錠││││││├──┼───────┼────┼────┼──────┼───┼────┼───┼──┼──┤│513│100.03.22│統一發票│00000000│牛肉麵細粉│(不明)│台北市│420│188││││12:06│││牛肉餡餅│││││││││││牛肉捲餅││││││├──┼───────┼────┼────┼──────┼───┼────┼───┼──┼──┤│514│100.03.22│統一發票│00000000│春萬麵包│兆穎│台北市│359│189││││12:11│││菠蘿奶酥│││││││││││蒜O熱狗│││││││││││葡萄吐司│││││││││││法式千層派││││││├──┼───────┼────┼────┼──────┼───┼────┼───┼──┼──┤│515│100.03.22│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二無鉛│北基│南投縣│1328│189││││19:20│││││││││├──┼───────┼────┼────┼──────┼───┼────┼───┼──┼──┤│516│100.03.23│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 長立小 │永和市│550│186││││20:58││││吃│││││├──┼───────┼────┼────┼──────┼───┼────┼───┼──┼──┤│517│100.03.23│收據││餐飲│蔣記南│(不明)│870│185││││││││京鹽水│││││││││││鴨│││││├──┼───────┼────┼────┼──────┼───┼────┼───┼──┼──┤│518│100.03.24│統一發票│00000000│ 包金 原子筆│商証│永和市│4033│207││││16:23│││原子筆芯││││││├──┼───────┼────┼────┼──────┼───┼────┼───┼──┼──┤│519│100.03.24│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商証│永和市│14│207││││16:30│││││││││├──┼───────┼────┼────┼──────┼───┼────┼───┼──┼──┤│520│100.03.24│統一發票│00000000│O果│生O│永和市│990│189││││16:38│││││││││├──┼───────┼────┼────┼──────┼───┼────┼───┼──┼──┤│521│100.03.24│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豐東興│新北市永│3100│186││││20:21││││業│和區││││├──┼───────┼────┼────┼──────┼───┼────┼───┼──┼──┤│522│100.03.24│統一發票│00000000│95無鉛汽油│聯華OO│三重市│200│203│統編│││22:26││││││││有誤│││││││││││1085│││││││││││3581│││││││││││2│├──┼───────┼────┼────┼──────┼───┼────┼───┼──┼──┤│523│100.03.25│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汽油│冠華│永和市│1208│196││││10:10│││││││││├──┼───────┼────┼────┼──────┼───┼────┼───┼──┼──┤│524│100.03.25│統一發票│(不明)│(不明)│長立小│永和市│825│187││││21:45││││吃│││││├──┼───────┼────┼────┼──────┼───┼────┼───┼──┼──┤│525│100.03.25│收據││便餐│港祥│永和區│540│190││├──┼───────┼────┼────┼──────┼───┼────┼───┼──┼──┤│526│100.03.2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8│無統││││單│00000000││││││編│├──┼───────┼────┼────┼──────┼───┼────┼───┼──┼──┤│527│100.03.2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泰山收費│40│198│無統││││單│00000000│││站│││編│├──┼───────┼────┼────┼──────┼───┼────┼───┼──┼──┤│528│100.03.2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200│無統││││單│00000000││││││編│├──┼───────┼────┼────┼──────┼───┼────┼───┼──┼──┤│529│100.03.28│收據││OS23W燈管│協泉水│永和市│4950│206│││││││WCPC燈管│電行││││││││││BB燈管│││││││││││廚房燈管││││││├──┼───────┼────┼────┼──────┼───┼────┼───┼──┼──┤│530│100.03.30│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莊敬│新店市│500│201││││12:54│││││││││├──┼───────┼────┼────┼──────┼───┼────┼───┼──┼──┤│531│100.03.XX│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532│100.04.03│統一發票│00000000│(不明)│(不明)│永和市│499│186││││18:11│││││││││├──┼───────┼────┼────┼──────┼───┼────┼───┼──┼──┤│533│100.04.05│統一發票│(不明)│OO小玉O│(不明)│永和市│465│189││││11:29│││麥克雙牛│││││││││││....│││││││││││OREO冰炫風││││││├──┼───────┼────┼────┼──────┼───┼────┼───┼──┼──┤│534│100.04.08│繳費證明│A100│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99│無統││││單│00000000││││││編│├──┼───────┼────┼────┼──────┼───┼────┼───┼──┼──┤│535│100.04.22│統一發票│00000000│輔銷品│悅柔│台北市│380│190│無統│││15:25││││││││編│├──┼───────┼────┼────┼──────┼───┼────┼───┼──┼──┤│536│100.3-4月│統一發票│(不明)│那提│ 易傑 │南投縣│204│188│││││││6塊麥克雞│││││││││││薯條│││││││││││聖代││││││├──┼───────┼────┼────┼──────┼───┼────┼───┼──┼──┤│537│100.3-4月│統一發票│00000000│九五無鉛│台灣中│台北市│300│201│無統│││││││油││││編│├──┼───────┼────┼────┼──────┼───┼────┼───┼──┼──┤│53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不明)│400│100│無統││││││96A00000000-│││││編││││││00000000││││││├──┼───────┼────┼────┼──────┼───┼────┼───┼──┼──┤│539│(不明)│收據││餐費│大漁│高雄市新│1470│143│││││││││興區││││├──┼───────┼────┼────┼──────┼───┼────┼───┼──┼──┤│540│(不明)│台鐵車票│000000-0│高雄到台東│鐵路局││364│149│無統│││9:10-11:33││213-588││││││編│├──┼───────┼────┼────┼──────┼───┼────┼───┼──┼──┤│541│(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0│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542│(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0│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54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0│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54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45│(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46│(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47│(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4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9965X00021-│││││編││││││65X00110││││││├──┼───────┼────┼────┼──────┼───┼────┼───┼──┼──┤│54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1│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0│(不明)│繳費證明│A994874│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3│無統││││單│3383││││││編│├──┼───────┼────┼────┼──────┼───┼────┼───┼──┼──┤│551│(不明)│繳費證明│(不明)│國道收費站│公路局│(不明)│40│153│無統││││單│││││││編│├──┼───────┼────┼────┼──────┼───┼────┼───┼──┼──┤│552│(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3│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3│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3│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5│(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3│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6│(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3│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57│(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55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97B00000000-│││││編││││││00000000││││││├──┼───────┼────┼────┼──────┼───┼────┼───┼──┼──┤│55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不明)│││││編│├──┼───────┼────┼────┼──────┼───┼────┼───┼──┼──┤│560│(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97B(不明)│││││編│├──┼───────┼────┼────┼──────┼───┼────┼───┼──┼──┤│561│(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97(不明)│││││編│├──┼───────┼────┼────┼──────┼───┼────┼───┼──┼──┤│562│(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5│無統││││││97(不明)│││││編│├──┼───────┼────┼────┼──────┼───┼────┼───┼──┼──┤│56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6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97B00000000-│││││編││││││00000000││││││├──┼───────┼────┼────┼──────┼───┼────┼───┼──┼──┤│565│(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97B(不明)│││││編│├──┼───────┼────┼────┼──────┼───┼────┼───┼──┼──┤│566│(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97B(不明)│││││編│├──┼───────┼────┼────┼──────┼───┼────┼───┼──┼──┤│567│(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97A(不明)│││││編│├──┼───────┼────┼────┼──────┼───┼────┼───┼──┼──┤│56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57│無統││││││97B(不明)│││││編│├──┼───────┼────┼────┼──────┼───┼────┼───┼──┼──┤│56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0│無統││││││97B00000000-│││││編││││││00000000││││││├──┼───────┼────┼────┼──────┼───┼────┼───┼──┼──┤│570│(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0│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1│(不明)│統一發票│00000000│92無鉛│全國│台中市北│801│164│無統││││││││屯區│││編│├──┼───────┼────┼────┼──────┼───┼────┼───┼──┼──┤│572│(不明)│火車車票││高雄-屏東│鐵路局│(不明)│48│166│無統│││13:24-13:46││││││││編│├──┼───────┼────┼────┼──────┼───┼────┼───┼──┼──┤│57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5│(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576│(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7│(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7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6│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0│(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1│(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X1-│││││編││││││637640X0││││││├──┼───────┼────┼────┼──────┼───┼────┼───┼──┼──┤│582│(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5│(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7│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6│(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9│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7│(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9│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8│(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9│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8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9│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90│(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69│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91│(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92│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592│(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94│無統││││││00000000000│││││編││││││-00000000││││││├──┼───────┼────┼────┼──────┼───┼────┼───┼──┼──┤│593│(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94│無統││││││00000000000│││││編││││││-0000000││││││├──┼───────┼────┼────┼──────┼───┼────┼───┼──┼──┤│594│(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194│無統││││││00000000000│││││編││││││-00000000││││││├──┼───────┼────┼────┼──────┼───┼────┼───┼──┼──┤│595│(不明)│高鐵車票││OO-台北│││1445│197│無統│││││││││││編│├──┼───────┼────┼────┼──────┼───┼────┼───┼──┼──┤│596│(不明)│高鐵車票││OO-左營│││1290│197│無統│││││││││││編│├──┼───────┼────┼────┼──────┼───┼────┼───┼──┼──┤│597│(不明)│高鐵車票││OO-台中│││790│197│無統││││││(18:16)│││││編│├──┼───────┼────┼────┼──────┼───┼────┼───┼──┼──┤│598│(不明)│高鐵車票││OO-桃園│││1290│197│無統│││││││││││編│├──┼───────┼────┼────┼──────┼───┼────┼───┼──┼──┤│599│(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200│無統││││││98A00000000-│││││編││││││00000000││││││├──┼───────┼────┼────┼──────┼───┼────┼───┼──┼──┤│600│(不明)│收據││小型車回數票│公路局││400│200│無統││││││0000000000-│││││編││││││0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