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楊金彪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本件前訴訟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9,774元(322.99平方公尺×2,600元/每平方公尺=839,774元),依前揭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亦為83萬9,774元,應徵裁判費13,7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何信慶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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