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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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正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妻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否,理由為何?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二、聲請人之家屬系統表及其父母之99、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確實支付父母扶養費之憑證及釋明扶養義務人有幾人?
三、說明每月額外借貸6,000元係償還對何人之債務,並提出償債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000元之依據(包括支出種類、數額、原因)。
五、提出每月需固定支出水、電、瓦斯費用共5,000元之證明及說明該支出之必要性。
六、聲請人任職之台灣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度以及去年度有無發放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若有,何時發放?又金額為何?及補提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之薪資單或所得證明文件(聲請人僅檢附101年1月至3月之薪資單及存摺收支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