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丑○○
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辰○○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卯○○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代理人丙○○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辛○○債權人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丑○○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本件經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對所欠新臺幣(下同)1,702,481元,僅願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支付9002元,分72期給付,償還比例為百分之38,並拒絕出席債權人會議協商,再參酌聲請人即債權人積欠債款原由是投資失利,其配偶並曾出入股市,且均非無償債能力,子女並己成人,當可負擔扶養,尚難認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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