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及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施用毒品│連續非法販賣化學│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合成麻醉藥品罪│├─────────┼────────┼────────┼────────┤│宣告刑│3年2月│5年6月│9月│├─────────┼────────┼────────┼────────┤│犯罪日期│83年10月21日│83年07月30日至│82年07月底至││││83年10月中旬│82年11月3日止│├─────────┼────────┼────────┼────────┤│偵察機關│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及案號│83偵9862號│83偵7198號│82偵10732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4訴477號│84上訴3716號│83上易52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4年05月09日│84年08月23日│83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4訴477號│84上訴3716號│83上易5286號││判決├─────┼────────┼────────┼────────┤││確判日期│84年06月18日│84年09月30日│83年10月1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4款│├─────────┼────────┼────────┼────────┤││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減刑後宣告刑│96年聲減字第505│不符合減刑要件│4月15日│││號裁定減為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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