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8號原告 呂亦芬 訴訟代理人 呂明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榮吉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所載,被告 魏肇潤 已於民國46年8月29日死亡,然該被告究有無繼承人及其繼承人為何人仍不明,原告應遵期補正被告魏肇潤之繼承人姓名、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魏肇潤無繼承人,原告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證明文件。
二、再按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為分割共有物,則就共有人 魏乘煉 部分,是否訴請其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原告就訴之聲明是否變更,自有再為確認之必要。
三、被告 魏廷儒 為00年0月00日生,迄今尚未成年,無訴訟能力,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爰依上開規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