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鄭景嘉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於103年5月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此有該署103年4月30日桃檢秋盈10
2毒偵3369字第037471號函暨102年毒偵字第336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