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徐慧芬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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