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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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569號債權人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清償之依據
為何?(本件借據並未載明甲○○為連帶保證人)又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保險費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