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債權人遠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信任 即東聖食品原料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詳細之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何時成立?
2、請求標的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符,請更正。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