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8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98年3月6日│20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 邱秀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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