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甲○○
之3號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