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陳龍 發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昶廷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陳龍發 │108年1月31日│294,425元│FS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