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7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蔡昆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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