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34號原告 劉羿 君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珝叡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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