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蘇起 即財團法人台北論壇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論壇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論壇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論壇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至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對照表」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符合財團法人法現行法規,相對人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進行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經外交部於111年1月24日以外傳一字第1109600038號函許可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外交部函文、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簽到單、委託書、新舊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39頁),就其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至第8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人數與資格,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8條規定,係對章程訂定日期為明定,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