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邱繡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萬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2,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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