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被告 許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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