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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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簡春蘭
宋佳政 潘周文財 蘇哲葳 涂華珍 鄭舜鐘 洪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武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請求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請求就上開請求權基礎擇一而為有利於其等之判決,核屬選擇合併,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