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簡雅慧
簡太騫 簡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原告簡太騫、簡廣慶(均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7,930元,並補正原告簡太騫、簡廣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