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1、2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