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0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侵占等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2條,修正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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