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0號抗告人巨穎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闕健鈜 以上抗告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