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號和解筆錄
原告 謝明哲 被告 林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號就本院102年審交訴字第1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中午1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黃明絹書記官陳永訓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謝明哲被告林禎祥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前先給付貳萬元,其餘款項自102年12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仟伍佰元,均由被告自行匯款至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戶名謝明哲,帳號:000-00000000000000,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應另行支付参萬元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2年審交訴字字第18號林禎祥公共危險等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謝明哲被告林禎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