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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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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