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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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