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其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債務人清冊、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扶養權利人 戴莊省 及戴子紘之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配偶 李淑惠 之收入狀況及其證明文件等必要資料,並經本院於97年6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庭函並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翠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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