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達臺北縣選任辯護人劉韋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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