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救字第6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0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月23日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
抗告,該裁定業於110年6月29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有送
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查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
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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