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王㷛霖代理人 林心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舜立 間返還水錶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返還水錶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返還水錶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之開庭錄音錄影光碟,並主張係為另案誹謗刑事案件證據資料之用,而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慧雯